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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在《清秋审条例》第一章“通例”第一条开篇写道:“于霜降后审录年度内判结监候之斩绞人犯,曰秋审;属于京师者曰朝审。”[34]遵循秋冬行刑的传统理念和制度,清代在霜降日至冬至日这前后约两个月的时间中,完成秋审、朝审和最终的人犯行刑,因此一年之中的霜降、冬至日是刑部秋审工作流程中重要的时间节点。概览清代举行秋审、朝审的时间,它并非严格固定在某日,有清一代前后多有变动,清代的典章制度没有十分明确的记载,以往的研究也对秋审的时间述之不详,因此有必要略做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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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谳志略》载:“顺治十年题,霜降十日前[35]录朝审重囚。康熙十六年定,霜降前会审、秋审,霜降后朝审。”[36]顺治朝时尚未形成秋审,刑部朝审在霜降之后举行。康熙朝开始实行秋审,并规定秋审在霜降之前,朝审在霜降之后。据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录,雍正三年定,各省秋审题本限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雍正十三年改为限五月到部),八月内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九卿詹事科道审录,各省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朝审则在霜降后十日会同详审。嘉庆二十一年(1816)有御史在奏请中指出,每年九卿科道所阅秋审招册,刑部于七月二十日后始行分送,距上班之期只三四日,[37]由此来看,九卿上班会审则大致在八月初。据乾隆十九年至六十年中大部分年份“九卿上班日期”来看,审起日期绝大部分都在农历八月十八或随后数天中,审竣日期则大多在八月下旬,间或至九月初。[38]乾隆一朝六十年,霜降日无一例外,均出现在农历九月的某一天,最早是九月初一日(乾隆三十二年),最晚是在九月三十日(乾隆五十九年)[39]。到了光绪朝,沈家本就当时的观察指出:“近年秋审集议,均在八月下旬,由刑部定期知会九卿、詹事、科道上班。朝审上班在秋审上班之次日,亦不在霜降前十日矣。”[40]即使光绪朝九卿等秋审上班日期较乾隆朝时向后有所推迟,但仍然俱在八月内起审,霜降日通常出现在农历九月,是故秋审的审录一般都在每年的霜降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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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秋审的工作流程来看,九卿等上班会审之后,如果大理寺、都察院等对案件尚有不同意见而向刑部“签商”,尚需时间以便意见往还、达成一致,而集议审录这项工作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由此沈家本指出,“从前秋审,九卿集议,每年或十一、二日,或十三、四日,并无定限。近年以来但止一日,未详始于何年,候考”。[41]集议之后,还有皇帝的覆看和勾到,情实人犯勾决之后,即需立即由兵部飞递至各省,而京师到各直省程途不一,勾到文限期有差,窎远地区限四十日,近者直隶限四日,[42]而地方应决人犯俱应在冬至前行刑。从霜降到冬至,历时两个月,如果在霜降之后才举行九卿集议,时间上必然不敷使用。因此,如董康笼统地讲秋审、朝审工作是在霜降之后开始进行,这种提法并不严谨。中国传统二十四节气反映的是太阳的周年视运动,各节气在公历中的日期相对固定,但在农历纪日中则变动不居,如霜降日,它可能会出现在农历九月的某一天。在冬至日前数日行刑决囚固定不变,那么将时间往上溯,霜降日便成为每年秋审起审时间的一个重要参照,在霜降日不固定的情形下,相应的,每年举行秋审的时间也就不是固定在某个日期,但无疑是在霜降日之前即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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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史学家顾颉刚先生的读书笔记中曾有一条提及董康,他记道:“‘董绶经刻书,遇原本中模糊字及空格,不喜打墨钉,辄加补缀。’则其所刻纵精善,亦有不可信者。”[43]据此可见董康性好臆断、不求谨饬之处。董康虽有仕于清刑部的经历,但并非亲历其事者的回忆文字就可坚信不疑。我们在研读史料时,如果缺乏一定的辨识和考订,往往就会遇到同一事存在两歧互异记载的情形,增加研究的困扰。但不可否认,董康对清代司法的相关记述,仍是我们从事清代法制度史研究的有益素材,只是尤需综合参酌而加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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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李明,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张卓媛,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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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参详华友根《董康生平事迹述略》,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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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额外司员“主事,董康,江苏武进人,己丑”,见《大清搢绅全书》光绪十六年冬,文宝堂刻本,收入《清代缙绅录集成》第51册,大象出版社,2008,第45页。己丑年是光绪十五年,该年会试,次年举行殿(廷)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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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康著,朱慧整理《书舶庸谭》卷首之《整理说明》,中华书局,2013,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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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康:《前清司法制度》,《法学杂志》第8卷第4期,1935年,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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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雍正《大清会典》卷149,清雍正十年武英殿刻本,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第9446、9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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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纪昀等撰:《钦定历代职官表》卷13《刑部》,光绪二十二年广雅书局刊本,收入《广州大典》第1辑《广雅丛书》第19册,广州出版社,2008,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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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部左侍郎、顺天府尹张照:《奏陈整饬刑政事务折》(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收入《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1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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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吏部左侍郎兼管刑部左侍郎蒋溥等:《奏为刑部衙门复循旧制二司分任事》(乾隆六年四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1-006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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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董康:《前清司法制度》,《法学杂志》第8卷第4期,1935年,第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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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煜:《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3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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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详细的考证分析,可参阅李明《清代律例馆考述》,《清史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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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那彦成:《那文毅公三任陕甘总督奏议》卷57,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1辑第208种,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第65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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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潘衍桐编纂,夏勇等整理《两浙轩续录》卷32,浙江古籍出版社,2014,第2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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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光绪湖南通志》卷186《国朝人物志》,《中国地方志集成·省志辑·湖南》第9册,凤凰出版社,2010,第6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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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刑案汇览三编·序》,徐世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整理《沈家本全集》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7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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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董康:《清秋审条例》,据民国间刻本影印,收入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30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第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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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董康:《清秋审条例》,据民国间刻本影印,收入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30册,第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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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董康辑《秋审制度第二编》之《职掌篇·三法司·刑部》,第10页,收入《秋审制度第一二编》一函二册,民国三十年(1941)铅印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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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光绪《大清会典》卷57,据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影印,中华书局,1991,第528页下、第529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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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缙绅全书》(乾隆三十年春),清华大学图书馆、科技史暨古文献研究所编《清代缙绅录集成》第2册,大象出版社,2008,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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