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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董康:《清秋审条例》,据民国间刻本影印,收入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30册,第4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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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此处有误,当为“霜降十日后”。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顺治十年题准,每年于霜降后十日,将刑部现监重囚,引赴天安门外,三法司会同九卿詹事科道官逐一审录。”(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20册,据光绪二十五年刻本影印,新文丰出版公司,第15613页)沈家本《叙雪堂故事》之《秋朝审进呈黄册及进呈日期》载:“顺治十年题准:朝审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逐一审录。”(《沈家本全集》第2卷,第368页)更为直接者,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北大移交内阁题本中刑部尚书任濬在顺治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所奏中就明确述及此事:“其直隶地方,刑部差司官贰员,勒限前去,会同该督抚审决等因具题,于顺治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奉圣旨俱依议,朝审着于霜降后十日举行,钦此。钦遵移咨到臣准此,窃照秋后录囚,所以昭圣王宪天出治,惨舒顺序之意,历古为然。今朝审奉旨于霜降后十日举行,仰见皇上敬天古、慎重刑狱,德至隆也。”(档案号:02-01-02-1875-018)于此可证《秋谳志略》中是处出现了错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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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阮葵生辑,宋北平整理《秋谳志略》,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3册,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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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20册,第15593—15594、156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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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叙雪堂故事删誊·九卿上班日期》,《沈家本全集》第2卷,第416—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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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据郑鹤声编《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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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叙雪堂故事·秋审事宜》,《沈家本全集》第2卷,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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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叙雪堂故事·秋审事宜》,《沈家本全集》第2卷,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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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叙雪堂故事·秋审事宜》,《沈家本全集》第2卷,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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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顾颉刚全集》第18册《顾颉刚读书笔记》卷3《遂初室笔记》(二)“董康刻书之补缀”条,中华书局,2010,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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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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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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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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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由辛亥革命,中国实现了从清朝到民国的政权更迭。一般认为,“革命”更多的是妥协,故两个政权之间的承续性显而易见,人事系统尤为显著。事实上,并不尽然。在司法等强调专业性的领域,在承续的面相之下,隐性的“革命”悄然发生。民国初年司法改组主要在许世英任上推行,司法官任用资格为“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这造成大批旧式司法官离职和大量法政新人成为司法官,人事变动甚巨。司法本为讲求实践经验之职业,由初出校门的法政青年掌理司法事务,问题丛生。为解决这一问题,许氏继任者梁启超、章宗祥等推行司法官甄别,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并取得一定成效。无疑,许世英的改组举措有利于推进司法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也符合鼎革后不“除旧”似难“布新”的时代语境。问题是,在新旧过渡年代,不宜操之过急。时代变迁对“旧人”自有其淘汰机制与转化办法,及至民国十年前后,司法“旧人”几无踪影,可见司法人事新陈代谢之速。考察辛亥鼎革后的人事问题,除关注“承续”与“断裂”面相外,尚需留意“专业”与“层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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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辛亥革命 民国政府 法制改革 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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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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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推行官制改革,仿照立宪国建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清末官制改革中诞生的大理院,可谓中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构,人员多数调自法(刑)部,很多拥有较高的学衔与功名,不乏进士、举人,新式法政人员则很少。[1]现代中国的“新式”司法官群体缘此产生。组建独立、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清末宪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元年(1909),京师、直隶、奉天等地新式司法机构相继设立,但此时司法官数量很少,多为原本存在于体制内的候补候选佐杂人员经速成“学习”改造而来的“熟谙新旧法律及于审判事理确有经验者”。宣统年间,司法官选任逐渐走上规范化的考选之路。新政后期,法政教育勃兴,培养了大批法政人员。经宣统二年(1910)全国规模的司法官考试,大量法政毕业人员加入司法官队伍,外在形塑且内在改造着清末司法官群体结构。及至宣统二年、三年(1911),在全国范围内组合而成一千多人规模的新式司法官群体。无疑,这是一个中外新旧交杂的法律职业群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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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三年,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如何分流、重组?毋庸置疑,这是探究民初司法领域人事变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广而言之,这也是解答革命引发的政权更迭后人事如何嬗变、权势如何转移的一个较佳视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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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辛壬之交:逃散与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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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起义后,京师震动,清廷官员纷纷离职,各部官员多为暂署或兼任。辛亥年九月,皇族内阁解散,袁世凯受命组建内阁。在袁世凯内阁中任法部大臣的沈家本在日记中记载:壬子年正月初五,“王炳青兼署法副”;七日,“王炳青兼署副大臣,又以终养辞,并乞开去少卿底缺”;九日,“许玑楼暂管法副,徐季龙理少,王书衡总检察,皆系暂行管理”;十一日,“玑楼又辞法副,请开缺修墓。季龙暂管法副,书衡兼理少”。[5]显而易见,辛壬变政之际,司法中枢已成“看守”性质。加之法部原本即清廷中的非权力核心部门——清冷衙门,人员亦多不安心任事。对此,报纸报道说:“北京旧部,除外、邮、陆军等部外,其余各部司员情状极为瑟缩”;[6]在各部所发津贴中,法部、大理院垫底,从“正月起即不名一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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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外状况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广东省高等审判厅厅丞史绪任(河南人,原为清末大理院推事),辛亥革命后,卸职回籍;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文霈(满洲人,原亦为大理院推事)也“弃官而逃”。[8]广东司法司呈报:“窃自光复以后,省地及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旧提法使署官吏,半皆逃去。司法主权,几至无所系属。”[9]宣统年间在河南法政学堂就读、后任民国司法官的马寿华晚年忆述:“武昌起义,各省响应。开封人心惶惶,客籍候补者纷纷回籍。”[10]由革命引起的无序、混乱也导致不少司法官去职。1912年3月《申报》刊载如此一事:江苏兴化县公民李绮园等以“审判厅各员开支公费过巨”为由,另举魏鼎新任审判长,禀请江苏都督核示;苏省都督斥其“荒谬”。[11]这说明,在混乱的时局中,不少地方借“革命”之名,借种种理由,让现职司法官员去职,另委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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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清修律大臣伍廷芳出任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此可视为两个政权之间法制继承的象征。伍廷芳表示:“窃自光复以来,前清政府之法规既失效力,中华民国之法律尚未颁行,而各省暂行规约,尤不一致。当此新旧递嬗之际,必有补救方法,始足以昭划一而示标准。”鉴于此,南京司法部拟将前清制定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临时适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12]由于南京政府的临时性质,伍氏无法对“大清律法”进行“革命”,只能稍做变通;政权更迭的“法制手术”,只能留待其后的北京政府了。需要指出的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特别是其中第48条至第52条关于法院制度的规设,从根本大法层面规定了司法权在民国初期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此后北京政府的司法改组与相关改革无不受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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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2月13日,接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在北京布告内外文武衙署:政府事务不容一日间断,“在新官制未定以前,凡现有内外大小文武各项官署人员,均应照旧供职,毋旷厥官。所有各官署应行之公务,应司之职掌,以及公款公物,均应照常办理,切实保管,不容稍懈”。[13]这是维持新旧政权过渡的必要举措。关于新旧政权的法制继承问题,3月10日,袁世凯宣布:“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14]易言之,前清法律总体上在民国依然暂时有效,这与前述伍廷芳所言一致。不过,此时伍氏已经去职,3月30日,革命党方面的王宠惠被任命为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4月4日,前清旧吏、此前暂署法部副大臣的徐谦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因王氏尚未抵京,部务暂由徐谦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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