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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3 临时政府由南迁北,袁世凯由清廷内阁总理大臣变为民国临时大总统,很多前清臣僚也自然变为民国官员。由前清旧吏出任司法次长的徐谦,为表“革命”之意,更清晰地表明与前清旧政划清界限,其想法与做法亦更趋新。早在被任命为司法次长之前,徐氏即拟将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人员一律遣散,每处只留一人预备交代,为各部所未有之事。[15]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后,徐氏列示用人方法:关于司法行政人员,将来属官由新官制确定,缺额均选用中外法政专门毕业人员补充,而且留用法部的旧员,也要定期先行考试,以定去留;[16]关于司法审判人员,此前的司法官多有不堪任用者,拟俟总长王宠惠到京后再商定,对原有法官全部甄别,除出洋留学法政有毕业文凭者、在本国法政法律学堂毕业而有裁判才智者、于新旧法律人情风俗均皆透彻而又于裁判上富有经验者外,无论系何项出身,概不留用。[17]徐谦这种完全摒弃“旧人”的做法,在司法部引发风潮。徐谦认为,必须先将法部旧员全部解散,另委欧美留学法政出身者;后徐氏接王宠惠函电,告以组织司法机关,所有人员新旧参用,但徐氏在司法部宣告“王总长来电,不委任旧员”;不料,此事被部中人员获悉披露,部员与徐氏大起冲突。[18]4月29日,旧法部全体司员向大总统呈请两事:一是提出全体辞职;二是要求补发欠薪。袁世凯当即交国务院调和此事。后国务院议定,王宠惠来京之前,旧司员不容其辞职,至于欠薪,理当设法补发。袁世凯、唐绍仪“当即责成徐谦一力维持”,赶紧补发欠薪,平息事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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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5 与徐谦相比,革命党人、留美法学博士王宠惠的做法显得稳健。他指示各级审检厅不可轻易更动,暂留旧人,将来再行甄别。[20]5月1日,王宠惠抵京,开始主导交接、整理司法事务。王氏布告:“自共和宣布以来,全国统一,在北在南凡经服务之人,均属尽力民国,本总长同深敬佩,毫无歧视。兹经本总长派员接收前法部事务,无论新旧各员,未经指派者,均暂缓进署,听候另行组织。”[21]早在1912年4月北京政府就颁布了《法部通行京外司法衙门文》,公布了新刑律删修各节,要求京外各司法机关遵照执行。[22]但法院改组、人员去留最为关键的法律——《法院编制法》——尚未议定。5月,司法部致函负责起草修订法律的法制局:据3月10日大总统令,必须尽速修正《法院编制法》,因为“现在民国法院亟待组织,而法律之根据一日未定,即一日不能成立,于司法进行实多妨碍”,请法制局速备修正案,以便提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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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7 就在立法机关尚未制定司法官任用资格、标准之时,5月18日,前清大理院人员向民国政府提请辞职,获总统批准,且令司法部重组大理院。司法部表示,重组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重组必须于法有据,“由本部将该院另行组织,惟法院编制必须根据法律,而前清时代之编制法,又与民国国体多有不合,自应先行修正,拟由本部速行预备修正案,提交参议院”;另一方面,选派熟谙法律人员接收大理院,接收后大理院行政事务直接由司法部管理,“原有各推事检察官及其他职员等,暂不解散,俟编制法修正案通过后,再行组织”。通过如此办理,“司法机关既无间断之虞,而该前院卿等亦不致久负责任”。[24]同日,袁世凯任命许世英为大理院院长,6月14日,许氏到院视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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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9 三 京师司法改组与资格确定: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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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1 辛壬之交,各地各自为政,司法官资格要求存在较大差异,这要求中央政府(主要是司法部)予以规范,全国性的司法官任免资格提上议事日程。1912年5月,司法部在答复广西方面的电文中,要求广西选任法官应暂时参照前清《法院编制法》办理,对擅自根据广西军政府法令改变法官任用规定的做法予以否定。[26]同月,司法部在回复广东、江西司法司的函电中,准允他们“参照《法院编制法》及前法部法官考试章程,除与民国抵触各条及应考资格考试科目另行酌定外,余准援用,以资甄录”。[27]即司法官选任可援用前清之规定,但对江西自定法官考试条件的做法,即年满25岁以上普通人及现充法官者一律允许参加法官考试的做法予以否定,并训示该省不要仓促举行考试。[28]言下之意,司法官选任依据前清《法院编制法》,但对于司法官考试,则强调听候中央统一安排,地方不可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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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3 问题是,司法系统内部问题的处理,受限于时局的变化。辛亥与壬子年之交,在接收清朝官衙与组建民国中央政府的过程中,由于南北、新旧、财政等原因,暗潮涌动,冲突频发。[29]1912年6月,上台仅三个月的唐绍仪内阁结束,王宠惠于7月辞职,全国范围内司法改组的重任只能交付继任者。7月,前清旧吏、此前担任大理院院长的许世英,出任陆征祥内阁的司法总长。许氏上任之初,首要任务就是处理因内阁纠纷而迁延多时的司法改组问题,当务之急是改组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8月24日,司法部呈请大总统任命姚震、汪爔芝、廉隅、胡诒榖、沈家彝、朱献文、林行规、高种、潘昌熙、张孝栘、徐维震、黄德章为大理院推事(姚、汪兼充庭长),任命罗文干、朱深、李杭文为总检察厅检察官(罗为检察长)。随即任命京师高等、地方初级审检厅的推检人员,任命江庸为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李祖虞、朱学曾、郁华、陈经、张式彝为推事;任命刘蕃为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匡一、蒋棻为检察官;命汪爔芝暂行署理京师地方审判厅厅长,刘豫瑶、张兰、张宗儒、潘恩培、赵丛懿、胡为楷、陈彭寿、徐焕、王克忠、李在瀛、李文翥、叶在均、林鼎章、冯毓德署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命朱深暂行署理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尹朝桢、蒋邦彦、龙骞、林尊鼎署理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30]26日,司法部接续呈请任命京师第一、二、三、四初级审判检察厅推检12人。[31]核查上述人员相关履历,均为新式法政人员,且多为留洋归国人员,故司法部称:“大理院暨各级审判检察厅,业已改组,所有简任荐任各司法官暨办事员,均系法律或法政毕业人员。”[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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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5 在初步任命京师审检人员后,许世英申明了此次改组的宗旨、任人标准、旧法官处置等问题,谓:“法官资格,法定綦严,必须以法律毕业而富于经验者为合格,倘非法律专门,则所谓经验者,不过如从前资深之说,恐究非有本之学也。”对于当时存在的新人、旧员问题,许氏云:“以为统一进行之预备,固非有舍旧从新之见,亦决无丝毫偏私之心。”他解释道,此前大理院以下各级审检厅、未经法律毕业各员,实际上不乏“贤劳之选”,若都不录用,任其投闲散置,甚为不妥,于是他“将办事多年勤劳尤著之员酌量调部办事,并分派各厅充当书记官”,这样也难免有所遗漏,故司法部拟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许氏特别指出,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是权宜办法,“盖专为此次解散各员而设,果其学识经验确有可凭,则将来考试合格,自应分别部登用,以为过度时代救济之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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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7 通过8月的司法官任命,京师司法事务得以延续,但毕竟人员还是不足。1912年9月,司法部继续任命京师各级司法官;[34]对于已在审检厅任职但未获实缺的法政人员,司法部的办法是大部分仍留原厅继续任事。[35]同时,司法部允准法政毕业学生入厅实习,但由于职位不多,吸纳人员也有限。1912年9月,铨叙局迭次把北京法政专门毕业生曹寿麟等18人开单送司法部,司法部复函:司法机关“需材甚众,惟本部与京师各法院业已改组就绪,实无悬缺可以位置多人”,并劝各员另谋他职,“不必专候本部任用”。[36]民国元年京师法政学堂毕业生吴朋寿的求职经历,颇能详解这一问题。吴氏先找到铨叙局局长张国淦,在张的指引下,学生们请求教育部将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之未就业者百余人的材料咨送铨叙局,铨叙局再咨送中央各部。各部接到咨文,多置而不理,司法总长许世英则定期传见,说:“法院即将改组,非法律三年毕业,不合司法官资格,你们均是三年毕业,我一定要用,可稍候几日,不要远离。”十余日后,北京各法院改组已经就绪,但仍无任用消息。学生们推举代表去见许氏,许说:“我用人的标准是经验与学业并重,既有经验又有学业,我要先用,只有学业而无经验的,应俟有经验者尽行登用,而有缺额时,方能择用。你们亦不必在此久候,可以各谋生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生退而求其次,或请求在法院中练习实务,或谋其他出路。民国二年,京外各级审判厅改组,很多学生回籍各谋出路,吴朋寿由同学推荐在河南高等审判厅充当法官。[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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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9 京师法院改组中的司法官任用标准是新式法政人员,这势必造成许多旧司法官离职。对这一人事分流,许世英采取两种方法应对。第一种是“将办事多年勤劳尤著之员酌量调部办事,并分派各厅充当书记官”,1912年8月,未得到任命的前大理院推事、京师审检各厅推检14人调司法部办事,即由司法审判系统调任司法行政系统,但通过这一渠道安置的人员毕竟是少数(多半是依人脉关系)。对大量未能安置的旧式司法官,许世英的第二种解决之策是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以定去留。这项工作,司法部确实在推进,旧法官特别考试法案已经提出于国务会议,议决后即送参议院表决,[38]许氏本人对此也颇有信心。但问题恰恰出现在参议院表决中。在参议院由南京移往北京后,在“未议决各案一览表”中,与司法相关的《法院编制法案》《法院编制法施行法案》《司法官官等法案》《司法官官俸法案》《书记官官等法案》《书记官官俸法案》《旧法官特别考试法案》《司法官考试法案》《司法官考试法施行法案》等均因“审查未毕”而未能决议通过。[39]这些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正式法律,严重影响了此后的司法改革。如此一来,那些原本仅是暂时援用的前清律法,在北京政府时期则长期适用。这是许世英事先未曾预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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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11 京师司法经此番改组,人员变动甚巨。比对宣统三年夏与民国二年初的两份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人员名单,可见一斑:宣统三年的大理院正缺推事29名(含正卿、少卿)中无一人在民国二年的大理院留任,仅有1人(冯寿祺)在民国二年的京师第二初级审判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总检察厅正缺检察官7人(含厅丞)中也无一人留任,仅1人(陈延年)在民国二年的京师第一初审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大理院额外司员61人中,仅有6人在京师审检机关留任,沈家彝(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毕业)、张孝栘(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在民国二年的大理院中留任,江庸出任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陈兆煌调任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李在瀛、王克忠在京师地方审判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京师高等、地方、初级审检厅中62人中,仅原地方审判厅的4人在民国二年的京师各级审判厅中留任:龚福焘调任高等审判厅推事,张兰、张宗儒留任地方审判厅,赖毓灵调任京师第三初审厅署监督推事。[40]人事变动之巨,不难想见。此后京师司法官职位绝大多数被新式法政人员占据,[41]仅在政务性岗位上依然存有旧式人员(如许世英曾任大理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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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13 四 京外司法改组与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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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15 民国元年、二年之交,京外司法改组全面铺开。1913年1月,根据大总统令,[42]原先各省的司法司、提法司统一改称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官统称处长,由司法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这是许世英开展全国司法改组的重要步骤。“筹备”二字意思甚明,即负责筹组各地审检机关。很快,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人选确定,[43]京外司法改组随即展开。2月19日,许世英发布第五十二号部令,命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及高等审检两厅长“将已设而未完备之法院,迅即妥商改组,毋稍延误”;[44]次日,发布第五十三号部令,命令各省高等审检厅长将高等以下各厅员文凭成绩认证考验。[45]这两道命令成为京外司法改组的主要文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高等审检厅长负责将所属司法官的文凭证书及办事成绩,“认真考验,出具切实考语”,汇报司法部,由司法总长核定后,分别呈请大总统任命,以符合《临时约法》第48条之规定。这自然引起许多不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现任司法官(含前清法官)的激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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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17 实际上,早在京师法院改组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旧人”已意识到,按照如此标准改组将影响自己的出路与生计,故而出面理论或抗争。吴庆莪,浙江人,以刑幕人员资格参加清宣统二年法官考试,考取最优等,并曾在绍兴法政学堂校外毕业,为清末安徽高等审判厅试署推事。[46]吴氏对自己的法官资格被否定很不满,[47]上告大总统;袁世凯批示:“所陈不为无见,交司法部查核办理可也。”[48]总统批示之倾向很明显,因为袁氏自身即从前朝旧员转变而来。但司法部并未顺着总统的倾向性意见办理,其在随后的批文指出:“刑幕性质与学校不同,校外程度亦与校内有别。至援从前考取法官之资格,欲行留用或咨回本省任用,查现在《法院编制法》及《法官任用施行法》业经国务院提出参议院会议,一俟通过,即当颁布施行,是任用法官应以合于将来法定资格为准,且京师各法院改组已经月余,额满人溢,无从位置。”对吴氏请求以法官资格回原籍浙江任职的要求,司法部批示:“浙江为该员等桑梓之邦,尽可自向该管各官厅呈请服务,本部亦未便咨送。”结果是,司法部对吴氏“所请留京分厅录用或咨回本省任用之处,均难照准”。[49]可见,司法部对这类人员基本采取让其自谋生路的态度。后来,吴庆莪等人多次向原籍所在地的浙江临时议会呈请变通法官资格,请求承认自己在前清考取的法官资格,浙江临时议会答复:“民国光复,前清资格早已消灭,岂能以曾经考取法官为词,况历来刑幕以援例比附为能,安识法学精意。”[50]显而易见,在地方当局看来,前清的法官资格已经失效。不难推想,与吴庆莪情况类似的旧式司法官应不在少数,他们的结局,我们无法一一考究,但多半应该与吴氏相仿,不免显得有些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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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19 除个别理论之外,团体抗争也不少。在京外司法改组过程中,东北地区反应尤其激烈。吉林各级审判厅公开电呈中央政府,要求转饬司法部取消法院改组命令,措辞强硬,指陈:“新《法院编制法》尚未颁布,旧《编制法》尚然继续有效,且旧法官考试法已交院议,未得通过,遽行改组,是以命令变更法律。司法部为司法最高机关,首先违背约法,殊骇听闻,况元年九月十四日司法部通函各省现充法官者,候特别考试后分别去取,载在公报,举国皆知。今竟朝令夕更,自相矛盾,风声所播,全国哗然。”故请中央政府饬令司法部“取消改组通令,另筹妥善办法,渐图进行,以维大局”。[51]奉天的抗争不亚于吉林,并组成司法维持会,该会“以此次法院改组,司法部违背约法,除先后电知大总统、国务院外,近又公举代表梁君子章、曹君吉甫进京与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梁子章、曹吉甫两代表于3月31日启程赴京。[52]其他地方也纷起抗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股不小的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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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21 许世英虽已估计到改组可能带来的问题,但未预料到会如此严重,不过,他也不愿在改组、任人资格等原则问题上让步。3月,许世英发布命令,表示“南山可移,此案决不可改”,重申法院改组法官任用“务照本部第53号训令办理”。[53]针对多地代表指责司法部的法官任用没有法律依据、剥夺法官职务之行为违反《临时约法》,许世英答复:“该代表等不能相谅,龂龂争论,以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第四条各款之资格为词。[54]试问国体变易,政局一新,前清机关无不改组,岂司法界之文职举贡独能继续有效?习大清律之刑幕亦得号称法学家乎?”至于抗争者援引《临时约法》第52条为据,许氏认为,该条款所指法官“系对于入民国后曾经任命为法官而言,与前清任用之法官了无关系”,指斥该代表等“自称法官,按照约法第48条之规定,究竟何时奉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之任命?若未经约法第48条之任命,则其所谓法官者又岂能受约法上第52条之保障?”[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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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23 1913年3月,司法部多次与奉天方面交涉,指示司法官任用资格相关问题。首先,司法部指出,此次改组于法有据。“民国成立,凡属官厅俱已改组,司法何能独异?且查从前《法院编制法》,法官资格,规定綦严,前清法官,多未依法任用,此次组织,正系遵照约法及元年三月十日大总统令援用旧法,切实办理。”[56]其次,明确否定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之法律效力,“查《法院编制法》法官任用各条,均以法政法律三年以上毕业者为衡,(来)电所称旧法,即系指此。至前清适用之《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多属变通办法,与《编制法》第106条所谓另定之考试任用章程不同,且既曰暂行,即非永久之法,其中资格尤多与国体抵触,应失效力,不得藉口援用”。[57]5月,国务院也批文确认京外法院改组不能执行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不可引为保障。[58]最后,司法部采取适当的变通举措。例如,在职司法官若为法政速成人员,或法政教育年限不足三年者,如审检厅确实需员,司法部同意酌情留厅办事,“速成毕业充学习法官者,碍难认为合格。如果实在需员,得由该厅长酌令暂时留厅”。[59]这一变通办法也适用于吉林等省份。[60]事实上,法政教育年限不足者继续留厅办事为多数省份所援引,四川司法筹备处呈请把“现任法官之法政两年毕业而确有经验者”暂行留厅,司法部令准“由该长官酌令暂行留厅”。[61]奉天高等审检厅呈请把旧法官中法政教育年限不足者送入“奉省或该员本省法律或法政学校,按照原短年限,插班补习,以资深造。俟毕业后,尽先录用,以彰劳励”,司法部表示,“所呈各节尚属实在情形,应如所请办法,以期深造,而资鼓励”,并咨请教育部批准这类人员插班补习。[62]但是,若完全是旧式刑幕者,司法部再次明令不可担任司法官。1913年3月,湖南司法筹备处呈文司法部:“湘省筹办法院,推检需员。查有李追、来盛烈二员,均系前清廪贡生,充当刑幕多年,拟委以相当推检,呈请察核立案。”司法部回复:“查法官资格,《法院编制法》规定綦严,该员等既非法律毕业人员,自未便准以推检录用,所请立案之处,应毋庸议。”[63]司法部意思很明确:司法官必须是受新式法政教育之人,若教育年限不足,尚可通融;若非法政人员,则无变通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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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25 奉天此后的司法人员任命,大体遵照司法部资格要求行事。1913年3月底4月初奉天公布的全省新任推检人员共105人,全部毕业于新式法政学校(毕业于日本者15人、国内者90人);从修习年限来看,满三年者达93人,不满三年者仅13人,且特别声明:“二年以下毕业各员,除外国学校毕业,曾充教习或法官者外,均系遵照部电,由厅暂行委署。”[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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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27 问题是,风潮既起,纷纷扰扰,不易迅速平息,况且社会舆情多半不站在以许世英为首的司法部一方。《盛京时报》报道说,“自各级法院改组告成以后,新法官之笑史,亦几于书不胜书矣”;[65]两天后,该报直接以《审判厅愈改愈坏》为题报道说:“奉天地方审判厅,当未改组之先,民刑案件虽不克讯断如神,然积案尚少。自改组以后,迄今一月有余,积案已至二百余起,并未闻判决若干。”[66]显而易见,舆论未必赞同许世英的法院改组办法。不过,最让许世英担心的是,一些手握实权的都督也不甚支持其司法改组方案。江苏都督程德全、直隶都督冯国璋等人质问司法政策取向,程德全呈文大总统,对民初司法制度提出严厉批评:所立法律不从社会风俗习惯中来,司法未能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顾现实财政、人才状况,只求扩展审检厅数量,“此设一厅,彼组一庭,侈然自号于众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67]直隶都督冯国璋也咨问司法部,要求变通改组办法。对此,许世英只能不断解释“内中曲折情形”,争取对方理解。[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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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29 在京外司法改组过程中,许世英也着手筹划县级司法改革。1913年2月,司法部公布《各县帮审员办事暂行章程》,规定帮审员的充任资格为:考试合格者、曾充或学习推事检察官一年以上者,具上述资格之一者,由县知事呈由司法筹备处委任,但仍需报告于司法总长。[69]3月初,司法部公布《各县地方帮审员考试暂行章程》;[70]3月底,命令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迅速委派各县地方帮审员。[71]为此,很多地方举行了帮审员考试。[72]若严格按法规行事,符合规定者不多,故有些许变通之举。1913年4月,直隶司法筹备处请示司法部:直隶临时法官养成所一年半之毕业人员,“可否与法政法律一年半以上毕业者同论,准予免考,得为帮审员”。司法部回复:“该所既系年半毕业,其课程科目,亦尚完备,核与帮审员考试章程第六条第一款资格相符,应准由该处长认真询考,酌量委派。”[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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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31 许世英并非新式法政人员,乃旧式科举出身,历充前清刑曹,但其在任上之所为颇呈“革命”、趋新色彩。客观地说,在民国初年的司法总长之列,许氏属有所作为者。但是,民初时局变幻莫测,许氏不安其位。1913年3月,宋教仁案发生,举国震惊,各方势力围绕宋案之争执迭起,身为司法总长,许世英曾因解决宋案之纷争而提出辞职。在许氏看来,自身“反因遵守法律之行为,而受范围以外之责任”,[74]但未获准。此时,革命党人与袁世凯北洋派矛盾日剧,“二次革命”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随着赵秉钧(后为段祺瑞代理)内阁结束,1913年7月,许世英再次呈请辞职,[75]9月初正式去职。他在《留别京外司法界人员辞》中,自认于己任上“司法事业得以日臻统一,逐渐改良”,[76]看似自满,实则承认留有诸多遗憾。毋庸置疑,在年余的司法总长任上,不论得失成败,许世英在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史上都留下了自己的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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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33 五 “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司法官甄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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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35 1913年7月,“二次革命”爆发,月底熊希龄出任国务总理,组建以进步党人为主的“名流内阁”。在各方角力与“谅解”中,9月初梁启超出任司法总长。梁氏此前并无法政教育背景,亦无司法履历,故其出任司法总长,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于此,梁氏确实也遇到一些麻烦,他在致康有为函中言:“弟子初入司法部,部员即群起谋相窘,以向来未尝服官之人,公事一切不谙,部员稍恶作剧即可以令长官闹大笑话,全国哗然。”不过,梁氏似已预料此问题,故在荐选次长人选时颇为慎重,最终选定江庸。在同函中,梁氏言其“力挽江君,江亦感激。知己肯出而相助,今乃大得其力”;“幸吾所荐次长,久于法曹,而道德极高。吾乃得坐啸画诺而专注精神于国务,而部中政令亦翕然无间”。[77]这说明,梁启超任司法总长时期,部中事务多由江庸处理(既存研究似未认识到此点)。这是由于梁氏本人对司法事务不甚了解;反向言之,梁氏因之得以超越具体部务,能将更多精力关注于更高、更广的国务问题(梁氏之抱负非仅限于司法领域),这自然涵括涉及全局性的司法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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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37 熊希龄内阁的《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实由梁启超主稿),初步表达了梁氏对当时司法制度的观感。梁氏首先承认“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问题是“我国之行此制,亦既经年,乃颂声不闻,而怨吁纷起,推原其故,第一由于法规之不适,第二由于法官之乏才。坐此二病,故人民不感司法独立之利,而对于从前陋制,或反觉彼善于此”。在梁氏看来,解决之道是:一方面,“宜参酌法理与习惯,制度最适于吾国之法律,使法庭有所遵据”;另一方面,“严定法官考试、甄别、惩戒诸法,以杜滥竽,而肃官纪”。至于当前的司法行政方针,梁氏表示:“拟将已成立之法厅改良整顿,树之风声,其筹备未完诸地方,则审检职务,暂责成行政官署兼摄,辟员佐理。模范既立,乃图恢张,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78]不难推测,早在出任司法总长之前,梁氏对司法现状已观察多时,并有自己的思考。故《申报》报道说,“任公于司法界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一法治国模范”,改良分为两层:对内,除积弊选贤才,更定监狱制度,最终完成司法独立;对外,改良领事裁判制度,收回法权。[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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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39 1913年9月17日,司法部呈请大总统裁撤各省司法筹备处。[80]23日,袁世凯命令:“所有各省司法筹备处应即一律裁撤。”[81]各省司法筹备处裁撤后,该处应办事宜改归该省高等审检厅各自办理或会同办理,并规定了具体的划分办法。[82]如前文所述,各省设立司法筹备处,职掌司法行政,推进法院筹备事务,本是许世英任内推行司法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今被废止,表明梁启超对许世英司法举措之反拨。此外,许世英任上已筹划多时的派遣司法官员出洋修习考察事宜,这时也被梁氏叫停,梁氏认为“固不宜以惜费而蔽塞聪明,亦岂容以靡费而涂饰耳目”,“所有已派未派各员,统由部详细调查,妥筹办法,以资收束”,[83]为此,司法部致函外交部,说明撤回理由。[84]所有这些举动,均说明梁启超、江庸出掌司法部后,实行“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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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41 如果说,许世英任司法总长时期之特征是扩展的话,那么梁启超时期则是收束。个中缘由,颇为复杂,这既与梁启超对当时法律与司法问题的判断有关,“我国司法因上年进行太速,致生无限之阻力,近来各省几致全然办不动”,[85]也由于“二次革命”爆发后,北京政府军事行动频繁,财政紧张,实行减政主义,并获得不少国人之赞同。[86]时任铨叙局局长的许宝蘅在日记中写道:“闻院议裁并部局各署,铨局亦将裁并,现在冗官实过于清末,裁汰归并正是紧要政策。”[87]冗员太多,财政吃紧,自然要减政裁员。落实到司法系统,裁并审检厅便应运而出,“当此国库如洗,司法一事,机关固极当尊重,而冗滥则在所必裁”。[88]从司法部与各地机关往返函件中,[89]也可窥见此时司法经费确实异常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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