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12716
1702712717
实际上,早在京师法院改组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旧人”已意识到,按照如此标准改组将影响自己的出路与生计,故而出面理论或抗争。吴庆莪,浙江人,以刑幕人员资格参加清宣统二年法官考试,考取最优等,并曾在绍兴法政学堂校外毕业,为清末安徽高等审判厅试署推事。[46]吴氏对自己的法官资格被否定很不满,[47]上告大总统;袁世凯批示:“所陈不为无见,交司法部查核办理可也。”[48]总统批示之倾向很明显,因为袁氏自身即从前朝旧员转变而来。但司法部并未顺着总统的倾向性意见办理,其在随后的批文指出:“刑幕性质与学校不同,校外程度亦与校内有别。至援从前考取法官之资格,欲行留用或咨回本省任用,查现在《法院编制法》及《法官任用施行法》业经国务院提出参议院会议,一俟通过,即当颁布施行,是任用法官应以合于将来法定资格为准,且京师各法院改组已经月余,额满人溢,无从位置。”对吴氏请求以法官资格回原籍浙江任职的要求,司法部批示:“浙江为该员等桑梓之邦,尽可自向该管各官厅呈请服务,本部亦未便咨送。”结果是,司法部对吴氏“所请留京分厅录用或咨回本省任用之处,均难照准”。[49]可见,司法部对这类人员基本采取让其自谋生路的态度。后来,吴庆莪等人多次向原籍所在地的浙江临时议会呈请变通法官资格,请求承认自己在前清考取的法官资格,浙江临时议会答复:“民国光复,前清资格早已消灭,岂能以曾经考取法官为词,况历来刑幕以援例比附为能,安识法学精意。”[50]显而易见,在地方当局看来,前清的法官资格已经失效。不难推想,与吴庆莪情况类似的旧式司法官应不在少数,他们的结局,我们无法一一考究,但多半应该与吴氏相仿,不免显得有些悲凉。
1702712718
1702712719
除个别理论之外,团体抗争也不少。在京外司法改组过程中,东北地区反应尤其激烈。吉林各级审判厅公开电呈中央政府,要求转饬司法部取消法院改组命令,措辞强硬,指陈:“新《法院编制法》尚未颁布,旧《编制法》尚然继续有效,且旧法官考试法已交院议,未得通过,遽行改组,是以命令变更法律。司法部为司法最高机关,首先违背约法,殊骇听闻,况元年九月十四日司法部通函各省现充法官者,候特别考试后分别去取,载在公报,举国皆知。今竟朝令夕更,自相矛盾,风声所播,全国哗然。”故请中央政府饬令司法部“取消改组通令,另筹妥善办法,渐图进行,以维大局”。[51]奉天的抗争不亚于吉林,并组成司法维持会,该会“以此次法院改组,司法部违背约法,除先后电知大总统、国务院外,近又公举代表梁君子章、曹君吉甫进京与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梁子章、曹吉甫两代表于3月31日启程赴京。[52]其他地方也纷起抗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股不小的风潮。
1702712720
1702712721
许世英虽已估计到改组可能带来的问题,但未预料到会如此严重,不过,他也不愿在改组、任人资格等原则问题上让步。3月,许世英发布命令,表示“南山可移,此案决不可改”,重申法院改组法官任用“务照本部第53号训令办理”。[53]针对多地代表指责司法部的法官任用没有法律依据、剥夺法官职务之行为违反《临时约法》,许世英答复:“该代表等不能相谅,龂龂争论,以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第四条各款之资格为词。[54]试问国体变易,政局一新,前清机关无不改组,岂司法界之文职举贡独能继续有效?习大清律之刑幕亦得号称法学家乎?”至于抗争者援引《临时约法》第52条为据,许氏认为,该条款所指法官“系对于入民国后曾经任命为法官而言,与前清任用之法官了无关系”,指斥该代表等“自称法官,按照约法第48条之规定,究竟何时奉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之任命?若未经约法第48条之任命,则其所谓法官者又岂能受约法上第52条之保障?”[55]
1702712722
1702712723
1913年3月,司法部多次与奉天方面交涉,指示司法官任用资格相关问题。首先,司法部指出,此次改组于法有据。“民国成立,凡属官厅俱已改组,司法何能独异?且查从前《法院编制法》,法官资格,规定綦严,前清法官,多未依法任用,此次组织,正系遵照约法及元年三月十日大总统令援用旧法,切实办理。”[56]其次,明确否定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之法律效力,“查《法院编制法》法官任用各条,均以法政法律三年以上毕业者为衡,(来)电所称旧法,即系指此。至前清适用之《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多属变通办法,与《编制法》第106条所谓另定之考试任用章程不同,且既曰暂行,即非永久之法,其中资格尤多与国体抵触,应失效力,不得藉口援用”。[57]5月,国务院也批文确认京外法院改组不能执行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不可引为保障。[58]最后,司法部采取适当的变通举措。例如,在职司法官若为法政速成人员,或法政教育年限不足三年者,如审检厅确实需员,司法部同意酌情留厅办事,“速成毕业充学习法官者,碍难认为合格。如果实在需员,得由该厅长酌令暂时留厅”。[59]这一变通办法也适用于吉林等省份。[60]事实上,法政教育年限不足者继续留厅办事为多数省份所援引,四川司法筹备处呈请把“现任法官之法政两年毕业而确有经验者”暂行留厅,司法部令准“由该长官酌令暂行留厅”。[61]奉天高等审检厅呈请把旧法官中法政教育年限不足者送入“奉省或该员本省法律或法政学校,按照原短年限,插班补习,以资深造。俟毕业后,尽先录用,以彰劳励”,司法部表示,“所呈各节尚属实在情形,应如所请办法,以期深造,而资鼓励”,并咨请教育部批准这类人员插班补习。[62]但是,若完全是旧式刑幕者,司法部再次明令不可担任司法官。1913年3月,湖南司法筹备处呈文司法部:“湘省筹办法院,推检需员。查有李追、来盛烈二员,均系前清廪贡生,充当刑幕多年,拟委以相当推检,呈请察核立案。”司法部回复:“查法官资格,《法院编制法》规定綦严,该员等既非法律毕业人员,自未便准以推检录用,所请立案之处,应毋庸议。”[63]司法部意思很明确:司法官必须是受新式法政教育之人,若教育年限不足,尚可通融;若非法政人员,则无变通之可能。
1702712724
1702712725
奉天此后的司法人员任命,大体遵照司法部资格要求行事。1913年3月底4月初奉天公布的全省新任推检人员共105人,全部毕业于新式法政学校(毕业于日本者15人、国内者90人);从修习年限来看,满三年者达93人,不满三年者仅13人,且特别声明:“二年以下毕业各员,除外国学校毕业,曾充教习或法官者外,均系遵照部电,由厅暂行委署。”[64]
1702712726
1702712727
问题是,风潮既起,纷纷扰扰,不易迅速平息,况且社会舆情多半不站在以许世英为首的司法部一方。《盛京时报》报道说,“自各级法院改组告成以后,新法官之笑史,亦几于书不胜书矣”;[65]两天后,该报直接以《审判厅愈改愈坏》为题报道说:“奉天地方审判厅,当未改组之先,民刑案件虽不克讯断如神,然积案尚少。自改组以后,迄今一月有余,积案已至二百余起,并未闻判决若干。”[66]显而易见,舆论未必赞同许世英的法院改组办法。不过,最让许世英担心的是,一些手握实权的都督也不甚支持其司法改组方案。江苏都督程德全、直隶都督冯国璋等人质问司法政策取向,程德全呈文大总统,对民初司法制度提出严厉批评:所立法律不从社会风俗习惯中来,司法未能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顾现实财政、人才状况,只求扩展审检厅数量,“此设一厅,彼组一庭,侈然自号于众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67]直隶都督冯国璋也咨问司法部,要求变通改组办法。对此,许世英只能不断解释“内中曲折情形”,争取对方理解。[68]
1702712728
1702712729
在京外司法改组过程中,许世英也着手筹划县级司法改革。1913年2月,司法部公布《各县帮审员办事暂行章程》,规定帮审员的充任资格为:考试合格者、曾充或学习推事检察官一年以上者,具上述资格之一者,由县知事呈由司法筹备处委任,但仍需报告于司法总长。[69]3月初,司法部公布《各县地方帮审员考试暂行章程》;[70]3月底,命令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迅速委派各县地方帮审员。[71]为此,很多地方举行了帮审员考试。[72]若严格按法规行事,符合规定者不多,故有些许变通之举。1913年4月,直隶司法筹备处请示司法部:直隶临时法官养成所一年半之毕业人员,“可否与法政法律一年半以上毕业者同论,准予免考,得为帮审员”。司法部回复:“该所既系年半毕业,其课程科目,亦尚完备,核与帮审员考试章程第六条第一款资格相符,应准由该处长认真询考,酌量委派。”[73]
1702712730
1702712731
许世英并非新式法政人员,乃旧式科举出身,历充前清刑曹,但其在任上之所为颇呈“革命”、趋新色彩。客观地说,在民国初年的司法总长之列,许氏属有所作为者。但是,民初时局变幻莫测,许氏不安其位。1913年3月,宋教仁案发生,举国震惊,各方势力围绕宋案之争执迭起,身为司法总长,许世英曾因解决宋案之纷争而提出辞职。在许氏看来,自身“反因遵守法律之行为,而受范围以外之责任”,[74]但未获准。此时,革命党人与袁世凯北洋派矛盾日剧,“二次革命”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随着赵秉钧(后为段祺瑞代理)内阁结束,1913年7月,许世英再次呈请辞职,[75]9月初正式去职。他在《留别京外司法界人员辞》中,自认于己任上“司法事业得以日臻统一,逐渐改良”,[76]看似自满,实则承认留有诸多遗憾。毋庸置疑,在年余的司法总长任上,不论得失成败,许世英在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史上都留下了自己的印迹。
1702712732
1702712733
五 “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司法官甄拔
1702712734
1702712735
1913年7月,“二次革命”爆发,月底熊希龄出任国务总理,组建以进步党人为主的“名流内阁”。在各方角力与“谅解”中,9月初梁启超出任司法总长。梁氏此前并无法政教育背景,亦无司法履历,故其出任司法总长,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于此,梁氏确实也遇到一些麻烦,他在致康有为函中言:“弟子初入司法部,部员即群起谋相窘,以向来未尝服官之人,公事一切不谙,部员稍恶作剧即可以令长官闹大笑话,全国哗然。”不过,梁氏似已预料此问题,故在荐选次长人选时颇为慎重,最终选定江庸。在同函中,梁氏言其“力挽江君,江亦感激。知己肯出而相助,今乃大得其力”;“幸吾所荐次长,久于法曹,而道德极高。吾乃得坐啸画诺而专注精神于国务,而部中政令亦翕然无间”。[77]这说明,梁启超任司法总长时期,部中事务多由江庸处理(既存研究似未认识到此点)。这是由于梁氏本人对司法事务不甚了解;反向言之,梁氏因之得以超越具体部务,能将更多精力关注于更高、更广的国务问题(梁氏之抱负非仅限于司法领域),这自然涵括涉及全局性的司法建制问题。
1702712736
1702712737
熊希龄内阁的《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实由梁启超主稿),初步表达了梁氏对当时司法制度的观感。梁氏首先承认“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问题是“我国之行此制,亦既经年,乃颂声不闻,而怨吁纷起,推原其故,第一由于法规之不适,第二由于法官之乏才。坐此二病,故人民不感司法独立之利,而对于从前陋制,或反觉彼善于此”。在梁氏看来,解决之道是:一方面,“宜参酌法理与习惯,制度最适于吾国之法律,使法庭有所遵据”;另一方面,“严定法官考试、甄别、惩戒诸法,以杜滥竽,而肃官纪”。至于当前的司法行政方针,梁氏表示:“拟将已成立之法厅改良整顿,树之风声,其筹备未完诸地方,则审检职务,暂责成行政官署兼摄,辟员佐理。模范既立,乃图恢张,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78]不难推测,早在出任司法总长之前,梁氏对司法现状已观察多时,并有自己的思考。故《申报》报道说,“任公于司法界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一法治国模范”,改良分为两层:对内,除积弊选贤才,更定监狱制度,最终完成司法独立;对外,改良领事裁判制度,收回法权。[79]
1702712738
1702712739
1913年9月17日,司法部呈请大总统裁撤各省司法筹备处。[80]23日,袁世凯命令:“所有各省司法筹备处应即一律裁撤。”[81]各省司法筹备处裁撤后,该处应办事宜改归该省高等审检厅各自办理或会同办理,并规定了具体的划分办法。[82]如前文所述,各省设立司法筹备处,职掌司法行政,推进法院筹备事务,本是许世英任内推行司法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今被废止,表明梁启超对许世英司法举措之反拨。此外,许世英任上已筹划多时的派遣司法官员出洋修习考察事宜,这时也被梁氏叫停,梁氏认为“固不宜以惜费而蔽塞聪明,亦岂容以靡费而涂饰耳目”,“所有已派未派各员,统由部详细调查,妥筹办法,以资收束”,[83]为此,司法部致函外交部,说明撤回理由。[84]所有这些举动,均说明梁启超、江庸出掌司法部后,实行“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
1702712740
1702712741
如果说,许世英任司法总长时期之特征是扩展的话,那么梁启超时期则是收束。个中缘由,颇为复杂,这既与梁启超对当时法律与司法问题的判断有关,“我国司法因上年进行太速,致生无限之阻力,近来各省几致全然办不动”,[85]也由于“二次革命”爆发后,北京政府军事行动频繁,财政紧张,实行减政主义,并获得不少国人之赞同。[86]时任铨叙局局长的许宝蘅在日记中写道:“闻院议裁并部局各署,铨局亦将裁并,现在冗官实过于清末,裁汰归并正是紧要政策。”[87]冗员太多,财政吃紧,自然要减政裁员。落实到司法系统,裁并审检厅便应运而出,“当此国库如洗,司法一事,机关固极当尊重,而冗滥则在所必裁”。[88]从司法部与各地机关往返函件中,[89]也可窥见此时司法经费确实异常紧张。
1702712742
1702712743
具体到司法官问题,梁启超指陈:现在司法“良绩未著,谤议滋多,天下摇摇,转怀疑惧”;综言弊端有数条,其一便是司法官问题:“朝出学校,暮为法官,学理既未深明,经验尤非宏富,故论事多无常识,判决每缺公平,则登庸太滥之所致也。”[90]在此前后,袁世凯也意识到司法领域的严重问题,他在国务会议上特别谈论及此,认为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司法官办事迁延,而审决案情又不能切合事理”;在袁氏看来,当前中国存在三大弊害,其一即“各级审判厅之流弊,司法官不得其人,往往滥用法律以殃民,且经费浩大,民间更加一层负担”。[91]问题如此严重,势必要解决。1913年12月,据梁启超条陈,袁世凯下令整顿司法,称:司法独立之大义,始终必当坚持;法曹现在之弊端,尤顷刻不容坐视,“今京外法官,其富有学养,忠勤举职者,固不乏人,而昏庸尸位,操守难信者,亦在所多有,往往显拂舆情,玩视民瘼……岂国家厉行司法独立之本意哉”。并斥陈司法问题症结所在:“新旧法律,修订未完,或法规与礼俗相戾,反奖奸邪,或程序与事实不调,徒增苛扰”;“法官之养成者既乏,其择用之也又不精”;“政费支绌,养廉不周,下驷滥竽,贪墨踵起”。[92]简言之,即由法律、人才、财政问题所致。不难看出,袁世凯此令暗含着对许世英时期司法官任用“择人不精”的批评,亦表明对梁氏推行司法官甄拔措施之支持。
1702712744
1702712745
司法官甄拔,意即审查辨别现任司法官,选拔才优胜任者。[93]1913年11月,司法部公布《甄拔司法人员准则》,声明:“法院改组以来,任用司法官仅就法院编制法施行法草案所定任用司法官各项资格为暂行任用标准。惟资格与人才究属二事,具有法官之资格者,未必即胜任法官之任,若长此因循,漫无考验,当滋群流竞进之时,实无以辨真才,以重法权而厌民望。”为此,司法部制定此准则,“借为救济方法,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以谋司法事业之进步”。[94]根据该准则,受甄拔人员以下列资格为限:(1)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或法政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2)在国立或经司法总长、教育总长认可之公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3)在国立或经司法总长、教育总长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充司法官考试法内主要科目之教授三年以上者;(4)在外国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充推事、检察官,或在国立私立大学、专门学校充司法官考试法内主要科目之教授一年以上者。甄拔活动由设置于司法部内的甄拔司法人员会(由司法界高层及资深人士组成)执行,内容与方法是:(1)就学校讲义考试答案及考列等次,考察其学业之程度并逐年及卒业时之成绩;(2)就卒业后之经历及其主办事务之内容,考察最近之学况并事务上之成绩及能力,但入学前经历有足备考者,并应调查之;(3)就向来之言行状况,考察品学、性格、才能及体质能否为司法官,以及宜充何种职务之司法官;(4)举行甄拔考验,以测知其学问程度及运用能力为宗旨。甄拔合格者由司法总长指派到审检机关实习,且由司法总长依现行任用司法官之标准,随时呈请任官。[95]
1702712746
1702712747
不难看出,与许世英时期看重资格(是否法政毕业)不同,此次甄拔除了资格外,还看重能力与品质,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客观地说,在人员选入标准上确有进步。不过,甄拔规则也存有问题,如把私立法政学校毕业生、公立法政学校别科生排除在外,这自然引起这部分人员的反对。[96]
1702712748
1702712749
1914年1月23日,司法人员甄拔考验在北京象坊桥众议院举行。但在此次甄拔结果公布之前,由于熊希龄内阁结束,梁启超随之去职,继任者为章宗祥。梁氏任内很多举措延及章宗祥任上施行(有些未施行)。1914年3月,司法部公布甄拔合格人员名单,共计171人,其中笔述合格者134人,口述合格者32人,补考合格者5人。[97]随后,合格者被分派各地实习。[98]在《申报》看来,此次司法官甄拔,参考者1000多人,经层层筛选,最后被录取者仅为少数,系采“极端的严格主义”;录取人数之少与梁启超司法计划案有密切关系,因为此计划拟把各省审检厅分别归并停办,机关少了,人员自然无须过多。[99]
1702712750
1702712751
梁启超卸任时呈报大总统的《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100]成为章宗祥任上必须面对的问题。袁世凯将此案交由政治会议讨论,政治会议对梁之司法条陈“大体表示赞同,惟其中窒碍难行之点亦不少”;[101]议长李经羲总体上也赞成梁之办法。[102]此时担任约法会议议员的许世英“向与梁任公反对,故将其司法条陈根本驳斥”。[103]不过,从此后的实际情况来看,梁启超的很多建议被采纳,如梁氏等人倡导的司法官回避制度,于1914年2月推行,很多省份重新任命司法官;[104]司法部颁布《司法官考绩规则》,加强并规范对各级司法官业务的考核,规定:各衙门长官就所属司法官的品行、履历、学历、执务、交际、健康、性格、才能、志愿及其他参考事项,随时调查编制报告书,于每年六月、十二月,经由上级长官添附意见后,呈报司法总长;[105]裁并初级审检厅,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司法部于1914年初颁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的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但县知事审理案件由承审员助理,[106]配套的《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也随即公布。[107]1914年,各地纷纷裁并审检厅,以京师为例可见一斑,1914年5月京师初级审检厅裁撤,事务归并地方厅办理,相关人员大部分调入地方厅,小部分人员开缺候任。[108]对于因裁并、回避本籍等而免官者,司法部表示,考核在案,遇有缺位随时任用。[109]裁并审检厅与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此后的中国司法影响深远。
1702712752
1702712753
1914年6月,司法部颁布新订的《甄拔司法人员规则》,1913年11月颁布的《甄拔司法人员准则》即行废止,并声明“本规则自公布之日实行至司法官考试实施之日废止”。[110]1915年6月,在清末《法院编制法》基础上,北京政府公布新的《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各级推检人员必须经过司法官两次考试合格才能任用。9月,袁世凯颁布《司法官考试令》和《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对司法官考试的科目、内容、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从整个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录情况来看,均采取“严格主义”,群体规模不大,有司法人员后来忆述:北洋政府司法官录用非常严格,“宁缺毋滥”,虽然举行若干次考试,录取一些司法官,但“人数究属过少……各司法机构有缺无人的情况,所在皆是,尤以边远地方为甚”。[111]
1702712754
1702712755
六 结语:政权更迭与人事嬗变
1702712756
1702712757
1912年上半年,无论是伍廷芳还是王宠惠,由于任职时间甚短,都无法进行司法改组,重任交给了许世英。在许氏任上,法院改组、司法官重新选任在全国各地铺开。此次改组依据《临时约法》,尤其是第48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司法官任用标准是援用前清宣统元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112]该法第106条规定:“推事及检察官,应照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经两次考试合格者,始准任用。”第107条规定:“凡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得应第一次考试;[113]其在京师法科大学毕业及在外国法政大学或法政专门学堂毕业,经学部考试给予进士举人出身者,以经第一次考试合格论。”其实,第107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国体变更而失效)所列只是司法官考试的应考资格,而非出任司法官的充分条件,但在许世英主持的司法改组中资格变为条件,虽然许氏也强调司法经验之重要,但毕竟笼统、模糊,事实上,很多仅具有法政文凭者即可担任司法官。民国元年,二十岁的马寿华因为拥有法政三年毕业文凭,出任河南开封检察官,马氏晚年忆述:“余凭法政学堂毕业成绩,政府认为有法官资格,初任开封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马氏本人亦承认:“余于听讼并无经验。”[114]
1702712758
1702712759
司法本是一种特别讲求实践经验的职业,可以想见,刚走出校门的法政青年掌管司法事务,问题自是不少。民国元年初由湖北内务部委任黄安县书记官的朱峙三,本职为辅助县知事行政兼理司法事务,及至6月,依照司法规划,各县筹备司法独立,湖北黄安设立初级审检厅,司法人员也陆续到任,在与这些新到司法人员的业务交接及交流中,朱氏发现:“来者均初出茅庐,问之司法事,均不内行,皆欲请余帮忙指示,非谦词亦实情也。”数日后,朱氏观察到,这些人员“无甚能力判案”,导致当地士绅“大说坏话”;月余后,朱氏又深感“(审检)两厅主官均不识时势之人,法政毕业初次做官,社会人情不懂,遑问将来断狱”。[115]显而易见,将司法事务委托这些无经验的法政毕业青年,问题丛生,甚是不妥。与此同时,那些审案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却只能离职。清末任大理院推事、辛亥革命前任广东高等审判厅厅丞的史绪任,审案严谨,经验丰富,民国建立后离职,时任该厅刑事庭长的法政青年汪祖泽,在数十年后依然惦念着这位前清老法官,说:“(史氏)遇有重大案件,必定先将全案卷宗审阅,如发现有重要罪证或其他疑问时,又必加以标记,俾承办者知所注意,当承办人制成判决书送其批阅时,更反复详加推勘,其有不中肯者,则向承办人详细说明,使之自行更正,其处事精神,与后任的司法长官只知画阅签章者相较,迥然不同。”[116]感怀之念,跃然纸上。
1702712760
1702712761
正是意识到司法人事变动中这一问题,梁启超等人指出:“自去岁法院改组以来,专以学校文凭为资格标准,然其成效,亦既可睹矣。徒使久谙折狱之老吏,或以学历不备而见摒,而绝无经验之青年,反以学历及格而滥竽,法曹誉望之堕,半皆由是。”[117]1915年,袁世凯也承认,“当时折狱老吏,引避不遑,推检各官,多用粗习法政之少年,类皆文义未通,民情未悉,才苦不足,贪则有余,枉法受赃,挢虔无忌”,积压办案,更是京外司法官的通病,“借口于手续未完,证据未备,名为慎重,实则因循,疲精力于嬉游,任案牍之填委”。[118]多年后,曾任北洋政府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的董康对此也批评曰:“法官概用青年,阅世未深,无可讳言”,并指出民初司法“由于法律繁重者半,由于能力薄弱者亦半”,[119]问题丛生。梁启超等推行司法官甄别工作,主旨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1702712762
1702712763
1915年4月,梁氏继任者章宗祥回顾民初司法官选任办法演变时云:“法院改组之初,需员既殷,取才尤隘,毕业资格,束缚甚严,往往有朝出学校暮入仕途者”,司法部正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学识之疏”,故举行司法官甄拔考试,“入选而后先予分发实习,择其优者乃授以事”。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未经甄拔而曾任法官者,“必实有成绩者,方许酌量任用,犹虑其经验之浅也”,于是司法部有“用人方法暨详荐厅员办法之通饬,用人办法大致责以举贤,详荐办法大致重在成绩”,具体办法是“每用一人先派试署六月,而成绩可观者始予以荐署,满一年而成绩可观者始予以荐补”;司法部还考虑到各地详荐未必可信,于是“又有调核办案之通饬,大致荐任以前必先考察,考察之道不尚虚文,必以调阅办案文件为之进退”。司法部坦言:“谆谆文告,不惮烦劳,行之数月必试可而后登荐,否则宁缺毋滥。”[120]为解决司法官问题,司法部可谓颇费苦心,就实际运作状况而言,也基本做到了“宁缺毋滥”。有司法人员后来就指出,北洋政府对司法官录用“采取宁缺毋滥的政策”,“把民元以后,各省司法司所派的司法官,严加甄别,淘汰了一批”。[121]
1702712764
1702712765
从长远着眼,许世英的司法改革举措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司法专业化、职业化和传统审判模式的现代转型。以民国元年的上海为例,司法官均为国内外法政学校毕业者,在他们推动下(当然,还包括其他因素,如律师、社会舆论等),审判模式逐步从传统的超能动主义向中立主义转型,尤其是刑事领域,这是此后司法发展的方向。[122]许氏的举措也符合鼎革后不“除旧”难以“布新”的时代语境。问题是,在新旧过渡年代,不宜操之过急,“旧人”不去,固不足以建设,若尽用“新人”,亦未必稳妥。民国元年,一些有识之士就告诫:“夫政治之设施,必思想与经验,二者相辅而行,始能发展其作用,而达良好之结果……大抵旧日官吏,积习相沿,虽无政治思想,而老成者流,守分安常,其间饶有政治经验者,固不乏人。其新进之士,富有政治思想者,虽占多数,然茫于政治经验者,恐亦不免。”如今民国肇建,“若悉委托之于一般旧人,固无异令哑者以演唱,驱瞽者以临池,其不蹈于前清之覆辙者,能乎不能?然若委托之于一般新进,又何异乎以危樯独舟狎惊涛骇浪,驾驭者既无相当之经验,临事始谋,其不张皇失措,俾全舟生命沦没于泽国者,鲜矣”。[123]其言可谓中肯,“新”与“旧”如何平衡乃一大时代课题,高明的当政者自应慎重处理这一问题。
[
上一页 ]
[ :1.70271271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