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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司法部甄拔人员会致司法部报告受验员成绩函》(1914年3月),《政府公报》第661号,1914年3月11日,“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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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分发甄拔合格人员一览》,《司法公报》第2年第8号,1914年5月31日,“杂录”,第19—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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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法官甄试后之司法思潮》,《申报》1914年3月1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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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梁前司法总长呈大总统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1914年4月27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8号,1914年5月31日,“杂录”,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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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司法机关将来》,《申报》1914年3月1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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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李议长与章总长论司法书》,《申报》1914年3月1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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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专电》,《申报》1914年3月2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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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呈大总统谨将应行回避之河南等省高等厅长官互相调用人员开单请鉴核施行文》,《司法公报》第2年第6号,1914年3月30日,“公牍”,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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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司法官考绩规则》,《司法公报》第2年第6号,1914年3月30日,“法规”,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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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司法公报》第2年第7号,1914年4月30日,“法规”,第2—4页。承审员由县知事从以下人选中呈请高等审判厅厅长审定任用:在高等审判厅所管区域内之候补或学习司法官、在民政长所管区域之候补县知事、曾充推事或检察官半年以上者、经承审员考试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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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司法公报》第2年第7号,1914年4月30日,“法规”,第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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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大总统令》,《司法公报》第2年第9号,1914年8月30日,“令饬”,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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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通告此次司法改组被裁人员毋得率行陈请文》(1914年7月21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11号,1914年8月30日,“公牍”,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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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甄拔司法人员规则》(1914年6月2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10号,1914年7月31日,“法规”,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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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任玉田:《民国的法律、法院与司法人员》,《汉中市文史资料》第3辑,1985,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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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章程折》、《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政治官报》第826号,宣统二年正月九日,“奏折”,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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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此项规定效法日本,日本《登用判事、检事之试验规则》[明治24年(1891)司法省令]规定,审判官、检察官与考者,须为“在官立学校或司法大臣所指定之公立、私立学校修法律学三年而领有卒业证书者”。南洋公学译书院初译,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补译校订《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第3卷下册,孟祥沛点校,商务印书馆,2008,第6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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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马寿华:《服务司法界六十一年》,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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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03
[115] 《朱峙三日记》第2册,1912年6月26日、6月30日、8月25日,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第459—460、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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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汪祖泽、莫擎天:《辛亥前后的广东司法》,《广东文史资料》第8辑,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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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梁前司法总长呈大总统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1914年4月27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8号,1914年5月31日,“杂录”,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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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大总统令》(1915年4月29日),《政府公报》第1069号,1915年4月30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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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董康:《民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法学季刊》第2卷第3期,19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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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司法部呈恪遵申令严行监督司法事务并将年来办理情形缕陈钧鉴文并批令》(1915年4月29日),《政府公报》第1085号,1915年5月16日,“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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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任玉田:《民国的法律、法院与司法人员》,《汉中市文史资料》第3辑,1985,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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