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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67 1944年3月,据高等法院转呈的绥德高等分庭呈文,双方和解。窑价1880元法币应依当时粮价折合成小米六石,由郝荣邦给付,收回买卖契约。郝凤治于阴历三月半将窑腾出交给郝荣邦,双方自愿永远息争。同年4月,郝荣邦又反悔此前调解的折算数额,认为数额过大,同时提出窑洞附带的石畔仓、石槽、小房等被扣不交还,再次向边区政府提出呈诉。1944年7月8日,准备交由边区政府政务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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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69 (二)李鼎铭参与审理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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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71 1.对审委会的影响——终审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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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73 上述五件土地窑产纠纷中,王治成与薛钟灵争买刘缙绅土地案,审委会判决地归薛钟灵承买,但王治成极为不满,一再上诉,最后由地方调解,两家分买;王生秀与呼生祥窑洞争执案中,审委会判决呼生祥暂住王生秀窑洞两年后另打,最后由地方调解以王生秀修缮两孔旧窑给呼生祥居住而息讼;安成福与赵积馀等争买土地中,审委会判决地归赵积馀承买,安成福为买到土地卖了女儿、粮食、牲畜等,花费两千余元,却未买到地,这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生活;郝荣邦与郝凤治争买窑洞案,审委会判决窑洞归郝凤治承买,最后由地方调解以郝凤治让拦(让郝荣邦拦买——笔者注)结案;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中,审委会判决李映旭承买,乔秉公失望至极,说:“官司不能打了,回去打死官司。”[24]这五案均为终审不终,不仅使审委会终审、纠错的功能难以实现,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而且使其司法能力呈现出逊于高等法院、分庭的倒置现象,成为审委会被裁撤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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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75 谢觉哉对审委会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其日记中载,1943年8月27日至31日,一直在整理审委会案卷,包括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拓邦随与拓邦厚土地纠纷案、薛张氏上诉薛应贵案、赵积馀上诉安成福案等。对乔秉公诉李映旭一案连争执窑洞的数量、典价多少等未弄清的问题,对拓邦随与拓邦厚土地纠纷案中各级司法机关均纠缠于是否逾期上诉这一程序问题,指出“前者不细心替人民解决问题,后者是教条主义的标本”。随后,谢觉哉提出了对审委会的全面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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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77 上午座谈检查司法工作,我整理出审委会几个民事案卷的材料,觉得有几点:一、不注意调查诉讼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二、不够尊重区乡政府及其他党政负责人的意见;三、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条文出发;四、缺乏真实替人民解决问题的心思;五、侦讯技术差。一般讲来,三审比二审差,一审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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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79 上午参加审判委员会,审查死刑案十件,平反及再查的逾一半。我讲了几点意见:一、审判委员会不能作为审案的最好机关,审判重点要在加强第一审或第二审。第一、二审接近诉讼当事人,易于明了案情内容。审判委员会只能就已明了的事实加以检讨。它无法再进行侦查。而且如第一、二审级加强,到终审的案件也就少了。二、审判委员会应着重对于第一、二审政策的领导、审判方法的指示,如行政机关一样,善于检讨与总结司法上的经验而不以自己能判决几个案子为能。高等法院对于分庭,分庭对于司法处都是这样。各级互不相通,不交换知识技术和相互批评的作风,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成绩。三、过去审判委员会实际在靠不住的秘书手里,不对的处所颇多(举了几个案的例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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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83 谢觉哉指出了审委会的审理方式与审判实效使其难以承担终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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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85 雷经天在1943年9月30日《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形》的报告中照搬了谢觉哉所举的四个案例,批评道:不尊重当地党政负责人意见;推卸责任,有意挑拨党与非党间的关系;不细心研究案情,没有替老百姓解决问题的心思;不了解民情习惯,教条主义等。[26]审委会新任秘书薛何爽负责整理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其12月18日的整理报告亦以王生秀案、郝荣邦案等为例,认为审委会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分庭作第二审,高院作第三审,审委会可以不要,重大案子政务会讨论就行了。因为下面不加强,上面层级再多,仍莫多大的补益”。[27]整风审干背景下的雷经天、薛何爽的批评材料尽管上纲上线,但整体看法仍未超出谢觉哉的观点。对一般民众尤其是绥德分区的民众而言,审委会的判决结果也引起关注,王治成案卷宗中记载孙孝实曾写信给朱婴谈到王治成案件,说:“况本案影响所及至大,其于贯彻政策方面,尤有若干作用。”虽未见其具体谈话内容,但影响之大可见一斑。而这些看法,无疑是导致1944年2月审委会被裁撤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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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87 (二)对朱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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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89 前述案卷材料显示,朱婴虽多方努力,但其秘书的地位仍无法改变审委会的裁决结果,还不得不承担非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些不利后果。谢觉哉、雷经天、薛何爽等在司法检查材料、座谈中均将审委会司法功能偏失的主要责任归于朱婴。雷经天关于司法检查的报告中写道,“李副主席并未看案卷”,“审委会判决的案件,都是经过朱婴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审委会决定的,主要的应是朱婴负责”。[28]薛何爽的报告也认为朱婴同情王生秀的观点“是多么危险的!无原则的乱说”。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中,薛何爽在给高等法院的公函中称:“审委会的命令是朱婴起草的,问他为什么这样判案?他说,他当时心内明白应该由郝荣邦承买,但不知道怎样原因又判归郝凤治了。”[29]安成福与赵积馀争买土地案中,朱婴认为此案安成福胜诉有望,让安成福回家等待结果,但李鼎铭指示将地判归赵积馀。失望至极的安成福质问朱婴,朱婴情急之下回应道:“这是副委员长决定的,我有什么办法!”一语泄露了审委会内部关于此案的意见分歧,安成福因此状告到西北局,致使这一矛盾公开化。朱婴此举被认为是推卸责任,挑拨是非,并因此被撤职查办,屡次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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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91 三 李鼎铭的立场与边区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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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93 (一)李鼎铭的阶级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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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95 在上文审委会裁决的不动产案件中,李鼎铭起了决定性作用,而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均为李鼎铭家乡绥德地区发生的案件。李鼎铭倾向于维护的当事人中,王生秀为地主,赵积馀为中农,薛钟灵为当地富户,李映旭在外经商;而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呼生祥为贫民,土地革命的受益者;安成福为贫民,典权人;王治成虽较富裕但为典权人,乔秉公为典权人。郝荣邦与郝凤治窑产纠纷中,郝荣邦认为判决不利于自己是“嫌他参加革命”。显然,李鼎铭倾向于维护地主及经济相对富裕者的利益,而压抑典权人、贫民利益的实现。上述案件中审委会裁决偏失、违背民事惯例中典主具有优先留买权的传统,并非如雷经天等所称是看不看案卷的问题,而是阶级立场的问题。李维汉在回忆中专门述及此事,说:“开明士绅毕竟是地主阶级分化出来的爱国民主人士,他们不可能不关心地主阶级的利益,为他们说话。为了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在有些问题上就需要作适当的让步。”李维汉还与毛泽东谈及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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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97 当时绥德警备区包括绥德、葭县等地未经土改,经常发生农民和地主的土地纠纷事件。……审判委员会除按边区司法三级三审裁判制度担任第三级终审职责外,还专门研究和裁决绥、葭地区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纠纷问题。有些案件裁决结果,有农民吃亏的。我见到毛泽东谈起此事,他说:和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合作,有些事情让点步是难免的。你们可以这样做:如果农民吃了亏,可由边区政府给农民相应的补偿,使农民不吃亏。就是说,这吃亏由政府承担,地主和农民双方就都照顾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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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201 审委会案件审理中的偏失既有审理方式的局限,也有阶级立场的影响。毛泽东、谢觉哉、李维汉等领导人的看法实则是抗日民主政权下司法的阶级性问题。1942年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2条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但《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2条规定:“民事案件法庭应照下列各原则处理之:一、私益服从公益;二、局部利益服从全部利益;三、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四、一时利益服从永久利益;五、富裕者提携贫苦者;六、有文化知识者帮助文盲无知者。”第22条规定:“债务人或义务人,如确系生计艰难,法庭得以职权为减轻其偿还额或履行额之判决。”第23条规定:“土地窑产争买事项,法庭应以职权调查双方对于土地窑房孰为需要而为斟酌调剂之判决。”1945年11月20日,甘泉县县长呈文请示高等法院关于账债问题的处理办法,代院长王子宜在批复中称:“总以保护穷人为基本原则,不是专保护债权人,也不是专保护债务人。处理的时候依据双方经济状况应灵活一些。”[31]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就是各革命阶级统一战线的革命”。[32]但在这一统一战线中,不是各抗日阶级的绝对平等,因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革命,其司法当然不是超阶级的司法;在司法中必然强调司法者的阶级立场,首先维护自己的阶级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兼顾各抗日阶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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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203 (二)法治环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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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205 李鼎铭之所以能够在一些案件的裁决中对证据有目的地取舍,也与边区司法环境落后而导致的证据收集困难、真伪难辨有关。前述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王生秀与呼生祥窑产争执案、王治成与薛钟灵争买土地案中,审委会难以传齐当事人及证人,无法通过当面对质澄清事实,不得不依赖书面证据,给恶意当事人留下了极大的作伪空间。证人王树荣信中称“寒冬染病,盘费无出,如万一非民到会不可,则即匍匐沿门,亦只有前来赴案”,可见经济窘困、交通闭塞的影响。王树荣因不识字被人代写证明信及代刻私章,却不知内容完全相悖;乡长因不识字只管盖章且声称不负证明责任。赵积馀一方伪造了议员证明函;王生秀一方两次伪造九村数百名群众的请愿书及催案函;王治成案中亦出现了假冒他人及十二乡议员名义的证明函。证据的复杂性,不仅增加了裁决的难度,也大大延长了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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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207 审委会在案件审理中的偏失也与制度设计关系密切。作为三审终审机构,审委会设立仓促,司法能力薄弱,制度安排简陋,难以负担终审的职能。审委会委员全部为政府领导人兼任,且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日常司法案件仅由朱婴处理,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领导人协商,这使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前述案件中,当事人争执不息,直至上诉到审委会,是因为争执标的系关一方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安成福、呼生祥、乔秉公等,如果不尽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将立刻陷入无处栖身、生活困窘的境地。但对于这类民事案件,作为终审机关的审委会却在制度安排上给予个人较大的职权,从而导致司法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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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209 作为开明士绅的李鼎铭,对边区建设的贡献青史有载,其在司法中的立场也无须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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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211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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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213 [1] 本文为笔者承担的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六法全书在陕甘宁边区的历史与实践”(批准号:13F030)之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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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215 [2] 卢希谦、辛智科:《李鼎铭》,陕西卫生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陕甘宁边区医家传略》,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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