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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生秀、呼生祥窑洞纠纷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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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秀系地主,家住吴堡县第六区第三乡宽滩村,性格柔弱,人缘较好,时为吴堡县参议员。其家原有土地八百余垧,窑洞十五孔。1935年土地革命时,王生秀全家因恐惧而逃出边区,原有土地与窑洞全部被没收。呼生祥是贫民,性格强悍,为宋家沟村村民,原有土地十三垧,窑洞二孔。土地革命中,因其村人多地少,被迁移到宽滩村,分得王生秀的土地二十余垧,并经过该乡苏维埃干部的同意,与呼中礼暂住王生秀的五孔窑洞、两间房子。八个月后,国民党军队进占吴堡县,王生秀随之而归,收回了自己原有的土地、窑洞等。呼生祥被迫回到宋家沟村。1940年春,何绍南逃跑后,当地群众自己起来夺回革命果实,是为“归地运动”。呼生祥的土地被原分主要去,便又返回宽滩村,归地二十余垧,但无处居住,经区干部调解,暂住王生秀典到王增花之四孔窑,王生秀并帮粮食五斗给修理。1942年3月,王增花要赎回窑洞,呼生祥又无处可居,要求搬到王生秀一个院子里住,王生秀不愿,双方矛盾激化,先经区政府调解,未果,后经吴堡县司法处、绥德专署(高等分庭)、边区政府审委会三级五次处理,最终以王生秀将旧院两孔窑修理后给呼生祥入住的和解结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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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朱婴在不了解9村260余村民的请愿书是伪造的背景下,在给高自立的信中列举了他处理此案的理由:中央维持现状的原则;以为王生秀是一个良善的人,多数人对他表示同情,呼生祥有些流氓习气,公务人员及群众对他都不满;有260人为王生秀请愿;吴堡县把王生秀当作地主阶级对待,不合今天的政策等。他提出两种处理办法:(1)呼生祥暂时借住王生秀的窑洞,以五年为期,另外打窑;(2)呼生祥马上打窑,王生秀提供三分之一或一定数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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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李鼎铭决定了审委会批答的内容。朱婴向秘书长高自立请示。高秘书长要其和吴堡县王县长商量,吴堡县县长同意第二种办法,但认为帮助费用的数目应由县里决定。送李鼎铭画行时,李鼎铭采用了第一种办法,并把五年改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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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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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3月,乔万年在眉县期间因经济困窘将绥德家中七孔窑、一个马棚以及一段坡坬地卖给在外经商的同乡李映旭,价钱1000元法币。写信告诉妻子,才知其妻已经将其中的五孔窑典给族人乔秉公。1942年4月,乔秉公也要购买,因此发生争执。乔秉公先后到区政府及绥德地方法院请求处理,区政府、绥德地方法院均决定归李映旭购买。乔秉公不服,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认为李映旭为乔秉公邻居,不可能不知道出典之事,判其为恶意第三人,不予保护,于1942年12月23日判决归乔秉公购买。李映旭不服,上诉至审委会。1943年3月15日,毕珩草拟、朱婴核对了照第二审原判执行的判决书,但被废弃。朱婴在该判决书草稿首页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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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委员长说:本案应撤销高等法院原判。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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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审委会发出撤销第二审原判、窑归李映旭购买的批答。该批答由朱婴所拟,李景林核稿,副委员长画行。这份针对李映旭的批答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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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乔秉公是典权人,他有优先留买权,你和乔万年事前都没有让过他,而你与乔秉公是邻居,并非不知道此窑洞为乔秉公所典受,而你竟与出典人乔万年在眉县成立买卖契约,你的动机和手续都是有瑕疵的。不过,这窑洞既由乔万年卖给了你,为免除纠纷起见,现在仍归你承买。但乔秉公两次所付之典价共560元,应分别按照当时币价折算,不得叫乔秉公受损失。这折算多下来的钱还是要你负担的。高等法院的判决准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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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答行文中,朱婴虽遵照了李鼎铭的决定,但也指明此决定缺乏依据。根据后来的调查,此案所涉窑洞数、典价等细节问题仍真伪夹杂,在审委会下发批答半年后仍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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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珩在司法检查中也提到此案裁决过程:“可是判决书拟好,送交副委员长划行,副委员长不划,说应该判归李映旭。结果判归李映旭了。副委员长年高德重,经验丰富,对边区的习惯也很了解,那样判决当然是对的,但是如果照朱婴同志那样办理,错误在那里,我的主张的错误在那里,都不知道。”[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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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成福与赵积馀等土地纠纷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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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成福先后在1939年及1940年典种了延光明的土地12垧。1941年9月,延光明准备出卖土地,以王治财为说和人。王治财到安成福处要价6500元,因价格未商定,未能成交。之后,以6000元(另有画押费800元)卖于赵积馀等。安成福知情后于次日报告区政府,提出自己作为典权人,享有优先权,愿以同一价格留买。区政府派人调解,试图让两姓分买,未能成功。安成福遂向绥德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经地方法院批示地归安成福留买。安成福听了区长张丕文的建议,以为地马上归自己了,便按照卖主的要求交出典约、收回典价等待订立买卖契约,不料卖主失信。安成福再次起诉于绥德地方法院。1942年4月11日,绥德地方法院判决地归赵积馀等购买。据绥德特委李景波提供的材料,绥德地方法院曾委托其代为调查此案详情,但未及调查材料到达,判决已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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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成福不服绥德地方法院的判决,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认为延光明将设有典权的土地出卖无效,安成福交出典约收回典价是应卖主延光明的要求,并于次日到区政府报告并主张其优先权,因此于1942年7月16日判决应归典权人安成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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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积馀、延光明、王治财等不服,分别在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上诉到审委会,并称赵姓与延光明订立的契约成立于1941年9月,之前让过安成福,安成福不买,直至12月29日地价高涨之后才提出留买,且提供了10名县、乡参议员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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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秘书朱婴传讯了双方当事人安成福、赵积馀、王治财。调解无效后,朱婴于10月10日草拟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书。边区政府秘书长高自立在12日审核时指出,案件必须弄清楚安成福是否于延光明卖地后即向区政府报告?如果是,则说明安成福没有放弃优先权;若是在12月29日才提出,则赵积馀等买地为合法。10月14日及11月16日,审委会两次命令绥德地方法院代为查明此案详情、相关证据,并提出自己的研究结果,还派出调查员调查事情经过以及了解当地民众的意向。区长张丕文在来信中证明安成福的确在9月18日到区政府报告过。审委会还收到了参议员们“为只供参考决不负作证人之责”的否定前证明书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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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3月5日,根据副委员长李鼎铭的决定,审委会给高等法院下达命令,撤销二审判决,并转饬绥德地方法院遵照执行。安成福不服,于4月再次上诉边区政府。时任边区政府副秘书长的李景林在安成福的诉状上批示:“既已老早接受了典价,优先权应为放弃,故维持原判决不变为好。”1943年5月3日,审委会在给安成福的批答中回复地仍归赵姓购买。安成福呈诉到中共西北局,西北局书记高岗曾致函罗迈将此案转司法机关处理,不知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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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绥德特委李景波提供的调查材料,为了能买到地,安成福卖了女儿、粮食、驴子等着种地。未承想为打官司花光了两千余元,庄稼也没种好,地也未买到,直接影响到其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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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婴在10月10日拟稿但作废的判决书中列明了参考民法条文,并特意写了一段长文《典权优先权的意义》,阐述安成福的真实意思是并未放弃优先权。案卷中还有一篇朱婴写的长文《关于安成福与赵积馀争买土地案之研究》,其中阐述了四个问题:(1)为什么要尊重优先留买权?(2)怎样才叫优先留买权的抛弃?(3)如何从法律上认识安成福收回典价交出典约?(4)什么是合法的证据?最后写道:“综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要承认优先权。本案安成福没有抛弃优先权,他的受典价交典约,不能认为是抛弃优先权的表示。安成福方面有合法的有效的证人。因此,本案要依法判决,还是要维持第二审……(原件被遮蔽约六字)安成福留买。朱婴 一、二六。”朱婴在此文上边还写有“本案撤销第二审原判,我认为是无法律依据。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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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郝荣邦与郝凤治窑洞纠纷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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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绥德县郝荣邦之族祖父郝维清将石窑一孔典给郝荣邦。1920年,郝荣邦因贫困所迫,转典给郝善富。不久,郝善富又转典给吴堡县丁士俊。此时,郝荣邦又以每年1200文制钱租住。1934年,郝荣邦参加革命,1938年迁居延安。1942年4月,业主郝维清之弟郝全清未经第一典权人郝荣邦本人同意,从第三典权人手中把窑赎回并卖给郝凤治。6月,郝荣邦知道了此事,遂于7月返绥要拦买。经乡政府调解,准按原价由郝荣邦承买。郝凤治不服,告于区政府,区长张丕文决定由郝凤治买。郝荣邦不服,于当年11月上诉高等法院,被批回绥德地方法院。绥德地方法院仍维持区政府的决定。郝荣邦不服,于1943年3月再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由郝荣邦承买,在郝荣邦未返里前暂由郝凤治租住。郝凤治又不服,于5月20日上诉至审委会。审委会向中央印刷厂及边区粮食局函调了郝荣邦参加工作时的情况。之后,朱婴于6月8日草拟了驳回上诉、维持高等法院原判的判决书。其中指出,郝荣邦为第一典权人,依边区租典条例的规定及民间习惯,享有留买优先权。业主在出卖时并没有告诉郝荣邦,而是直接从第三典权人手中赎回该窑洞,于法不合。但这份判决书草稿被废弃。朱婴在此废稿边上留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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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各方折服,此案似应发回高等法院再审。请李副委员长决定。六、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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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鼎铭批复:“此案证据确凿,并未提出任何疑点,没有重审之必要。李,六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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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李副委员长意见,此稿作废。朱婴 六、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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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审委会在6月29日给高等法院下达命令:“查绥德郝凤治郝生德为买卖窑洞上诉郝荣邦一案,郝荣邦既不在原籍居住,自无保护其优先权之必要。郝凤治与郝生德之父郝全清买卖契约应为有效。撤销第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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