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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朱婴、毕珩的检讨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1942年1月10日至1943年8月3日),卷宗号: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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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丁雪松口述,杨德华整理《中国第一位女大使丁雪松回忆录》,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第309—310页。“嗨不哈”为陕北方言,意即听不懂、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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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边府、审判委员会、边区高等法院、安塞县关于结婚乱辈、劫婚、偷娶、抢婚、重婚案的查处、批答、审核意见书、判决书》(1942年2月10日至1943年11月23日),卷宗号: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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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边区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关于蒋盛富上诉蒋盛良、贺炳均上诉郝旺普、拓邦随上诉拓邦厚案件的命令、判决书》(1942年6月25日至1943年3月17日),卷宗号: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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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见“陕甘宁边区各分区耕地面积及人均耕地比较表”(1943年),严艳:《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发展与产业布局研究(1937—195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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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边府关于审判改为二级审,在各分区、县设立看守所,召开司法会议,案件处理报告表、命令、指示等》(1943年2月12日至1944年8月10日,卷宗号: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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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关于刘晋绅、薛钟灵与王志成因买卖土地案的处理过程、命令、判决书来往文书》,卷宗号: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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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朱婴、毕珩的检讨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1942年1月10日至1943年8月3日),卷宗号: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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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朱婴、毕珩的检讨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1942年1月10日至1943年8月3日),卷宗号: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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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谢觉哉1942年关于王生秀与呼生祥的窑洞纠纷案处理的呈文、命令、批答》,卷宗号: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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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边府审判委员会关于李映旭为买窑洞上诉乔秉公案的诉状、谈话记录、判决书、证明材料》,卷宗号: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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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毕珩:《审判委员会工作检查》(1943年8月3日),《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朱婴、毕珩的检讨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1942年1月10日至1943年8月3日),卷宗号: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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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1943年关于安成福与赵积馀土地纠纷案的判决书、命令、意见材料》,卷宗号: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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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1943年关于郝凤治为买窑洞上诉郝荣邦,郝生德与郝荣邦因窑洞纠纷案处理的呈文、命令、判决书》,卷宗号: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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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雷经天:《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形》(1943年9月30日),《高等法院雷经天院长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况和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9月30日至1943年12月),卷宗号: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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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谢觉哉日记》(上),人民出版社,1984,第531、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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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高等法院雷经天院长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况和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9月30日至1943年12月),卷宗号: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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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边府关于审判改为二级审,在各分区、县设立看守所,召开司法会议,案件处理报告表、命令、指示等》(1944年2月12日至1944年8月10日),卷宗号: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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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高等法院雷经天院长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况和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9月30日至1943年12月),卷宗号: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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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等一九四三年关于郝凤治为买窑洞上诉郝荣邦、郝生德与郝荣邦因窑纠纷案处理的呈文、命令、判决书》,卷宗号: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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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第525—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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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谢觉哉、甘泉县司法处等关于处理司法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来往函件》(1941年7月27日至1947年11月23日),卷宗号: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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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华北新华书店,1949,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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