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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清代刑部之堂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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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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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刑部的堂司关系对刑部政务能否顺畅进行专业化运作有重要影响,其变化从堂司之间的礼仪反差中直观表现出来。雍正以前,司官对堂官的依附性较小,礼仪亦较略;乾隆以后,司官对堂官的人身依附性逐步加强,礼仪也越发隆重。刑部堂司之间的工作交往以日常在部时的“说堂—画稿”和堂司数人同时钦差在外审案为两个主要途径。其中“说堂—画稿”的形式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区别。乾隆时期同司各官倾向于自由竞争,以“说堂”为契机博得堂官赏识;嘉庆、道光以后,司内明确了固定的掌印、主稿人选,逐渐向科层制转变。而“钦差办案”总体来说是堂司官员之间形成私交的终南捷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带来一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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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部 堂官 司官 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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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管理学认为,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对组织的运作绩效有着重要影响。这一点在传统中国文化的背景下被放大,变得尤其强烈。梁漱溟在评价中国文化时说:“中国之伦理只看见此一人彼一人之相互关系——不把重点固定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交换,其重点放在关系上了。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1]在清代刑部内,有两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即官吏关系与堂司关系。笔者在《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2]一文中系统地讨论过清代官吏关系问题,本文不再赘述。而对于刑部内的堂司关系,此前学界并无专门研究,唯毛亦可的《清代六部司官的“乌布”》,杜金、徐忠明的《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以及拙作《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代刑部堂官的权力分配》[3]等文,虽皆单方面谈及刑部司官或堂官问题,但亦对堂司关系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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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内一切以文书为对象的工作,主要由堂官、司官和吏三者配合完成。面对一件具体的刑名事务,根据制度要求,司官的职责是对案件的审理、核拟提出建议,表现形式是“主稿”,即写作案件的处理意见;堂官的职责是对司官的建议进行决策,表现形式是“画稿”,即在司官所写的处理意见上“签字画押”;书吏则负责收掌、抄写、递送文书。从职责分配上讲,司官是政务的实际执行者,所做的工作是刑部政务中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堂官是刑部的长官,是部务的决策者,也是司官的培养、选拔、推荐者。刑部政务能否实现专业化运作的一个关键,是司官的培养与选拔是否合理,而选拔合理的重要前提是堂司之间能够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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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代堂司关系的前后变化与礼仪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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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1727)九月,雍正帝下达长篇谕旨批评部院汉司官对堂官礼仪不敬。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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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各部院堂司官办理公事,满司之见满堂则屈一膝应对,而汉司之见堂官则或立或蹲,一任其意。同一堂司而何以满汉之礼互异……且汉司官升迁方为道府,道府之见督抚卑躬屈节,竟有违例朝服匍匐跪道,备极奴颜之恭敬,惟恐以简略获罪。夫督抚品级既不及部院堂官,而司官品级则又卑于道府。何以为京官则傲慢不恭,而为外吏则谦抑过度?是伊等不知爵位之尊卑,而但论权势之轻重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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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所言“不知爵位之尊卑,而但论权势之轻重”,中肯地点明了部院堂官与司官的关系。雍正以前,六部司官特别是汉司官之于堂官的依附性较低,堂官对司官仕途前程的影响较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刑部满司官分部不分司,由堂官随时指派,而汉司官由吏部铨选,既分部又分司,所以到部之后,堂官很难对汉司官的工作进行调整。考虑到各司繁简不同,官员能力大小不一,康熙末年,刑部出现了由堂官指派能干的司官“兼司”的情况。不过雍正帝登基伊始,就下令停止部员“兼司”。[5]第二,清初司官能否得缺、升职、外放,主要凭借年资,由吏部操作。本部堂官对司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考核时对其“注定考语”,供吏部参考。清初六部堂司在部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足。康熙初年,皇帝即下旨批评:“向来京察、考满各官由本衙门堂官注定考语,有注称职者,有注平常者。及至升转时,全不察照”,将京察停止举办。[6]此后京察举、废不定,直到雍正年间才形成定制。第三,这一阶段刑部内最重要的机构是有定额的十四清吏司,需由堂官派差的只有提牢、档房、饭银库几个机构,且部内有实缺者多,候补人少,司官对兼办部内的差遣积极性不高。相反,最让他们孜孜以求的是部外的差遣,如担任各省学政、考官,放榷关监督、仓监督、巡盐御史之类。这些差遣的选派由吏部掣签完成,与本部堂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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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六部堂司,地方道府以下官员保举、参劾皆出于督抚。是以道府敬督抚之礼远过于司官之于部堂,是势所必然。而在六部之内,满司官因为多系本部笔帖式出身,在部时间较长,又由堂官临时点派分司,相对于升降出于吏部的汉司官,对本部堂官的尊敬度要更高一些,这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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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雍正帝下令六部司官参谒堂官要屈一膝行礼,但基于“重权势而轻爵位”的官场铁律,六部堂司之间的权力结构不改,单凭皇帝旨意,官场礼仪很难有所改变。乾隆中期以前,司官向堂官屈膝的情况似乎并不多见,乾隆十一年(1746),有官员向户部侍郎傅恒屈膝行礼,还被御史参奏谄媚无耻,引起一场风波,[7]可见其情形之少见。但是,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乾隆帝却忽然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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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义廉耻,居官者立身之要。虽不可妄行骄纵,亦不应自处过卑,以为取悦上司之计。如侍卫及满汉部属与堂官接见回事,俱有一定体制。遵行已久,人所共知。近闻侍卫、部院司官内有见该堂官辄行屈一膝者,或更因有恳求之事,及本身稍负愆尤,即免冠叩首者。至于途次相遇,有彼此乘马,属官竟行下马者,于定制甚为错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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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谕旨有三点最值得关注。第一,乾隆帝所谈的“一定体制”,并非其父在雍正五年时所定之制,甚至特意强调“司官内有见堂官屈一膝者”是“于定制甚为错谬”。按照清代的惯例,后代皇帝日常学习的一个重要内容,即系前代《圣训》与《实录》。因此,乾隆帝不知道乃父“定制”的可能性较小,而故意忽略的可能性较大。第二,从“更因有恳求之事,及本身稍负愆尤,即免冠叩首”一句看,其时部堂对司官前途的影响已经比较大了。司官在礼仪上尊敬部堂还是因为“权势”而非“爵位”。第三,根据谕旨的口气,此时司官向堂官行礼以及遇事叩首的现象,已经出现了一些,但还算不上普遍,皇帝此旨有防微杜渐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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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这些现象之后,乾隆帝命令:“著通行晓谕:侍卫、部属接见本管堂官,俱照旧例侍立回事,即自行问候亦不过鞠躬致意,已足达情称礼。倘传行之后,有仍蹈前辙者,该堂官即行严加申饬训诲,诲而不悛,即参奏治罪。”不过,和雍正帝的命令一样,他这道谕旨在部堂权力越来越大的发展趋势下也毫无用处。乾隆年间,刑部司官李坚的《行状》中记载:“公与同官谒故刑部尚书满洲德公(福),诸进见者屈半膝,依外有司礼。德公素抗直,不乐曹吏趋媚媆,一见辄惊,顾自推坐,拊掌呼曰:‘诸曹大误!诸曹何为至此!’时居后者惟公长揖而已,德公尤异重之。”[9]又孙星衍到刑部之后,先去谒见管部大学士阿桂,孙星衍自记:“公止星衍等勿行一足跪礼,曰:‘吾为郎官时无此礼也。’先是,中属官谒长官皆长揖,因亲王领部乃有膝礼,俗相沿不能改。”[10]德福担任刑部尚书是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到四十七年(1782)间,孙星衍分部是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而阿桂所谓“吾为郎官”之际,则在乾隆三年(1738)到乾隆十年(1745)之间。换言之,在雍正帝命司官向堂官行膝礼之后,这一礼节并未在部院推广。相反,在乾隆帝禁止司官向堂官行膝礼之后,反而愈演愈烈。不过,这一时期的堂官还比较谦逊,以阿桂之权势,对司官的屈膝礼尚且推辞拒受。嘉庆、道光、咸丰、光绪四朝,或御史上奏,或皇帝主动下旨,一再重申乾隆帝的禁令,可知此际风气已成,司官向堂官行单膝跪礼成为部院中的普遍现象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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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雍正帝的看法,礼仪的尊崇,无非源于权势的增长,而乾隆中期前后司官对堂官礼仪的巨大变化,正是二者权力格局变化所导致的。六部都是如此,对于法律专业性特别突出的刑部来说则更甚。对应雍正以前的三点表现,乾隆以后刑部的堂司关系也表现为三点。第一,雍正以后,司官不论满汉,分部之后的具体司分由本部堂官分配,此后调司、兼司,亦凭堂官意旨。[12]第二,司官补缺,从各级都由吏部通补、行取,改为从主事到郎中,都在部内升补,且三分之一左右的缺额都改“选缺”为“题缺”,[13]司官分部后能否早日获得缺分并按期提升,除年资之外,堂官的意见变得非常重要。另外,由于堂官和司官在部的任期都变得越来越长,[14]堂官对司官的了解也远比雍正以前充分,堂官的京察“考注”以及“荐牍”越来越获得皇帝的重视,对司官的前途有重大影响。第三,乾隆年间,基于业务的需要,刑部先后成立了许多不设缺额的重要机构,如秋审处、律例馆、减等处等,各司也明确分出掌印、主稿、帮印、帮稿等高低不同的差遣。乾隆以后,部内学习行走、候补等官越来越多,司官在部内的地位明显拉开。司官如欲尽早补缺、升职,就必须尽可能多地担当重要差遣。这些差遣的选派,全听本部堂官分配。此外,乾隆中期以后,部外差遣之最佳者首推由部曹兼任军机章京,而军机章京需由本部堂官推荐产生。在这三点表现都发生重大变化之后,刑部堂司关系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相对于雍正以前,时代越晚,堂官之于本部司官前途的决定权就越大,司官之于堂官的依附性也就越高。堂司之间的礼仪越来越重,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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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堂司之间的工作交往模式:在京日常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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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司之间的工作交往可分为在京日常公务和在外派审案件两大类。事实上,所谓公与私,都是相对而言,并不能截然分开。说堂、派审虽是公事,但也是培养私人关系的时机;聚饮唱和、拜年请安虽是私事,但也有为办理公事方便做铺垫的作用。刑部司官一旦外放为地方官,升任之时以及此后进京述职、陛见之际,都要与原来的堂、司旧僚应酬往来。原衙门要“公请”,外放官员要“馈赠”,私人关系亲密的同僚之间还要进行单独的宴请拜访。[15]乾嘉以后,刑部司官之出色者,外放数年后多能担任外省按察使、巡抚,并回任本部堂官。[16]因此,这种本来体现同事寅谊的私人交往,就加入了更多的功利色彩。不过,为了方便讨论,在此笔者还是以狭义上的“工作”作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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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堂司日常在部的工作交往可归纳为“说堂—画稿”模式,即司官拿着拟好的文件向堂官当面汇报,堂官予以批复决策的模式。刑部政务理论上采取集体负责制,每一份奏稿只有经过所有堂官列名、画押才能产生效力。但在实际运作中,一般倾向于由“当家”堂官每天到部坐堂,首先听取各司汇报。[17]至于其他堂官,如系兼办军机处、内阁事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经常到部,司官多将案稿送到他们在内廷的值房画稿,[18]或送到府宅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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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乾隆年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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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各司公事是“谁作稿,谁回堂”,即文件由谁主笔,谁就亲自向堂官汇报。[19]在这种有些自由竞争意味的环境下,许多司官大胆发表意见,甚至不惜顶撞堂官,以展现自己的见识,获得堂官的注目。这一时期刑部司官的传记墓志中,经常出现“遇事意有不可,必力争之司。不得,则争之堂上官。虽抵牾不顾”之类的记载。[20]同时,又强调堂官虚怀纳谏,爱惜提拔诤才。如刘统勋掌部期间的司官陈梦说:“性介,不妄与人交昵,初或疑其隘,久而弥挚。尤勤于守官,在部时谳决必比律协情,不阿上官意。尝与诸城刘文正公(统勋)诤五日,而卒不易所拟,文正公心韪之。”[21]当然,传记墓志中所反映的,大多是传主、墓主的正面信息,那些堂司不能相得,或者司官以展示才干为目的、为反对而反对的负面情况,很难反映在这些材料中,但在刑部的实际工作中却数量不乏。乾隆五十七年(1792),刑部额外主事魏若虚针对一件本司同僚主笔的案子抗不画稿,欲单独进折上奏,被本部堂官参奏。按照乾隆年间的惯例,一份案稿虽然通常出自一位司官之手,但在上奏时需由全体堂官及该司全体司官签名画押,若其中有人持有异见,争执不下,即“抗不画稿”。乾隆帝认为,此案作稿司官和刑部堂官的意见并无不妥,批评魏若虚“固执己见,任意乖张,始终抗不画稿。且意图见长,并自行缮折,意欲陈奏。其意不过因近来有讦告上司,曾邀迁擢之事。遂欲借此一案,独出己见。希冀一经上闻,或得幸邀识拔,其为参进用巧,尤属显然”。[22]皇帝的说法固然有猜测臆断的成分,但“意图见长”一词,确与当时刑部司官做事态度相吻合。魏若虚此时仅是额外主事的身份,尚未补缺即欲单独上奏,尤见此时刑部司官间竞争之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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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氛围下,那些能力虽强,但作风朴实、不愿意在堂官面前“争胜”“见长”的司官们的仕途就很成问题,需要通过偶然的机会才能出头。道光年间刑部尚书陈若霖的晋升经历就很有代表性。陈若霖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任刑部主事,他虽然由翰林院庶吉士分部,但“貌简口讷,不喜趋承”,在刑部时,“惟日坐司堂理牍,堂官从不识其面”,他自己“亦不求人知”。嘉庆四年(1799)和珅伏法,其管家刘全被定拟遣罪,要从刑部押解顺天府发遣。刘全押解顺天府之日正值陈若霖充当部内当月司官,他将刘全亲自押到顺天府,并索取回执。不久,有御史参奏,刘全“声势尚赫,临行夹路饯筵,拥挤不绝,以致发配三日尚未出京”。嘉庆帝误以为问题出在刑部的环节,将刑部诸堂当面痛斥。诸堂“噤无以对,碰头出。即联骑入署,立传各司官诘之,司官亦皆茫然”。诸堂问明负责押送刘全的当月司官是陈若霖后召其上堂,“厉色以待”。直到陈若霖从容出示了顺天府当天的回执,诸堂才大松一口气。从此“合署上下无不知有福建陈老爷者”,陈若霖也迅速被派委为秋审处总办司官,受到嘉庆帝器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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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道时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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