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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关于刘晋绅、薛钟灵与王志成因买卖土地案的处理过程、命令、判决书来往文书》,卷宗号: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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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朱婴、毕珩的检讨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1942年1月10日至1943年8月3日),卷宗号: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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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朱婴、毕珩的检讨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1942年1月10日至1943年8月3日),卷宗号: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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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谢觉哉1942年关于王生秀与呼生祥的窑洞纠纷案处理的呈文、命令、批答》,卷宗号: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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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边府审判委员会关于李映旭为买窑洞上诉乔秉公案的诉状、谈话记录、判决书、证明材料》,卷宗号: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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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毕珩:《审判委员会工作检查》(1943年8月3日),《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朱婴、毕珩的检讨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1942年1月10日至1943年8月3日),卷宗号: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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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1943年关于安成福与赵积馀土地纠纷案的判决书、命令、意见材料》,卷宗号: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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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1943年关于郝凤治为买窑洞上诉郝荣邦,郝生德与郝荣邦因窑洞纠纷案处理的呈文、命令、判决书》,卷宗号: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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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雷经天:《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形》(1943年9月30日),《高等法院雷经天院长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况和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9月30日至1943年12月),卷宗号: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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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谢觉哉日记》(上),人民出版社,1984,第531、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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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高等法院雷经天院长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况和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9月30日至1943年12月),卷宗号: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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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边府关于审判改为二级审,在各分区、县设立看守所,召开司法会议,案件处理报告表、命令、指示等》(1944年2月12日至1944年8月10日),卷宗号: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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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高等法院雷经天院长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况和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9月30日至1943年12月),卷宗号: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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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边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等一九四三年关于郝凤治为买窑洞上诉郝荣邦、郝生德与郝荣邦因窑纠纷案处理的呈文、命令、判决书》,卷宗号: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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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第525—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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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谢觉哉、甘泉县司法处等关于处理司法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来往函件》(1941年7月27日至1947年11月23日),卷宗号: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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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华北新华书店,1949,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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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清代刑部之堂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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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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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刑部的堂司关系对刑部政务能否顺畅进行专业化运作有重要影响,其变化从堂司之间的礼仪反差中直观表现出来。雍正以前,司官对堂官的依附性较小,礼仪亦较略;乾隆以后,司官对堂官的人身依附性逐步加强,礼仪也越发隆重。刑部堂司之间的工作交往以日常在部时的“说堂—画稿”和堂司数人同时钦差在外审案为两个主要途径。其中“说堂—画稿”的形式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区别。乾隆时期同司各官倾向于自由竞争,以“说堂”为契机博得堂官赏识;嘉庆、道光以后,司内明确了固定的掌印、主稿人选,逐渐向科层制转变。而“钦差办案”总体来说是堂司官员之间形成私交的终南捷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带来一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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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部 堂官 司官 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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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管理学认为,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对组织的运作绩效有着重要影响。这一点在传统中国文化的背景下被放大,变得尤其强烈。梁漱溟在评价中国文化时说:“中国之伦理只看见此一人彼一人之相互关系——不把重点固定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交换,其重点放在关系上了。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1]在清代刑部内,有两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即官吏关系与堂司关系。笔者在《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2]一文中系统地讨论过清代官吏关系问题,本文不再赘述。而对于刑部内的堂司关系,此前学界并无专门研究,唯毛亦可的《清代六部司官的“乌布”》,杜金、徐忠明的《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以及拙作《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代刑部堂官的权力分配》[3]等文,虽皆单方面谈及刑部司官或堂官问题,但亦对堂司关系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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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内一切以文书为对象的工作,主要由堂官、司官和吏三者配合完成。面对一件具体的刑名事务,根据制度要求,司官的职责是对案件的审理、核拟提出建议,表现形式是“主稿”,即写作案件的处理意见;堂官的职责是对司官的建议进行决策,表现形式是“画稿”,即在司官所写的处理意见上“签字画押”;书吏则负责收掌、抄写、递送文书。从职责分配上讲,司官是政务的实际执行者,所做的工作是刑部政务中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堂官是刑部的长官,是部务的决策者,也是司官的培养、选拔、推荐者。刑部政务能否实现专业化运作的一个关键,是司官的培养与选拔是否合理,而选拔合理的重要前提是堂司之间能够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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