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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日常在部的说堂—画稿外,堂司之间工作交往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一起钦差办案。乾隆三十年以后,各地京控案件开始大幅增加,乾隆年间和嘉庆初年,凡京控案件,朝廷往往派遣大臣前往审问。嘉庆中期以后,因为京控案件太多,派审钦差成本过高,是以一般案件,交与督抚审问,督抚不能审理者,仍派京堂前往。在派作钦差的京官中,刑部堂官因为通晓律例,所占比例自然最高。此外,不论是刑堂还是其他大臣钦差审案,一定要随带刑部司官,随带人数少则一名,多则三四名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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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钦差名分的是刑堂或其他大员,但承审案件、拟稿引例的具体工作都由司官完成,人称“小钦差”。[39]大员的主要工作则是与地方官特别是当地督抚沟通协调。因此,一旦授命随堂派审,司官们往往非常辛苦。姜晟在年谱中记载了他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随本部侍郎乌讷玺到直隶沧州审案的情形。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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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随派乌少司寇讷玺,前赴沧州审办民人迟经成捏控武生杨廷深倚势济恶,并该州知州杨有祐科敛富户,及隐匿盗犯一案。少寇带余一人,而直省委员自道府以下不下十人。抵沧州时届封印,余因思若稍迟延,即须度岁,供帐一切所费不资,故力请于少寇,赶紧鞠讯。凡七日而定谳,皆出余一人之手,缮折后起身,于小除夕抵京。[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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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嘉年间,刑部精于律例的司官大都有随堂官派审的经历。如杨梦符“随侍郞玉德按狱奉天、直隶、江西、浙江诸处”;[41]杜玉林“为郎时,随故尚书兆公惠、侍郎钱公汝诚之宣化,随尚书今大学士阿公桂、尚书裘公曰修之霸州,随侍郎四公达之福州,侍郎阿公永阿之保定;既为侍郎,使成都、使长沙、两使江夏,扈行江南留苏州谳雩都教谕枉劾事,留淮安谳清河、宿迁冒赈事”;[42]祖之望“累偕诏使谳狱。涉江南、江西、广西、河南、湖南、湖北、山东;为侍郎,勘灾畿辅,鞫狱济宁、徐州、安庆,履运河,视洪泽湖,驿传往返无虚岁”。[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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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部司官来说,随堂官尤其是本部堂官外出审案,是件令人高兴的美差。第一,堂司在部时也要拘泥名分,众目睽睽之下,交往多须避嫌。出京后同行同住,互相倚仗,很容易形成密切的私人关系。姜晟在担任司官时曾随刘统勋在外审案,因为“当道中间,有馈送土仪者,一概摒谢”,使刘统勋“深为许可”,回京后就在刘统勋的举荐下不断高升。他升任侍郎后,也经常被派为钦差,随带过的司官如阿精阿、清安泰、金光悌、祖之望等人,都被他赞扬明练端方。被他“带往最多”的是同乡韩崶。二人外出审案时,于“爰书中心领神会、意见所到之处无不心心契合”,遂结为师生,情感之亲近与一般堂司大不相同。[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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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外派审案是司官提前外放的大好机会。如果钦差所审的是涉官大案,当地督抚涉案被革职后,往往由钦差就地接署督抚。清代督抚权重,在京大员多愿意外任封疆。甚至出现过钦差出京,当地督抚并非审查对象,只是因为疑似牵扯就被钦差摘印、取而代之的情况。[45]钦差在当地署理督抚后,随带的司员亦多恳求钦差请旨以道府留在当地任职。按照清代铨选制度,郎中京察一等,任满可以外放道府。如果趁随同审案之际以道府留任,无异于提前升迁。[46]嘉庆以后,即便钦差本人不能留在当地取代督抚,如果案件审理得当,随带司官被钦差认为“可堪外任”,回京后也可以由钦差保举引见,以道府用。[47]更有部院堂官外放督抚时,点名某司官随同前往。如道光七年刑部尚书蒋攸铦外任两江总督,就奏请随带刑部司员王瑞徵前往差委,俟有相当知府缺出,酌量奏补。[48]基于这样的便利条件,嘉道年间,凡有钦差审案的机会,奉派大员呼朋引伴,极力请带亲信司官,而司官在部中“揣知该堂官堪膺外擢,豫为趋奉。一经简放督抚,即可带往办事,补用道府”[49]。为此,嘉道两朝御史屡次建议,不准钦差审案随带司官。皇帝虽然也清楚此中弊端,但考虑到“刑部司员,间准各部堂官奏请带往,原为熟悉刑名起见。若谓概不可用,未免因噎废食”,[50]因此仍准在京大臣钦差审案时随带司官,特别是刑部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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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跟随钦差特别是本部堂官外出审案也可能遇到麻烦。第一类是遇到棘手案件,不论审理结果如何,都会得罪权要。晚清官场纲纪松懈,碰到这类问题,钦差大员百般推脱,随带司官也多以种种理由拒绝不去。光绪十六年(1891),吉林将军长顺与吉林籍台湾藩司于荫霖互相参揭,内中又夹杂御史卖折之事。官场中人都知道“此役两面受敌,颇不易恰好”。[51]光绪帝派刑部侍郎贵恒、工部侍郎汪鸣銮带领司官前往审案。贵恒本来准备随带刑部司官沈家本、定成、田我霖三人,但刚向三人说明,与贵恒有师生之谊的沈家本就以正在办理别案为借口,向贵恒请辞。第二天,贵恒干脆也以与吉林将军有亲属关系为由奏请回避。皇帝只好改派吏部尚书麟书。麟书欲带刑部司官讷钦、王鹏运、冯钟岱三人前往。麟书是吏部堂官,刑部司官更不买账,讷、冯二人立即“辞不去”,改派另外两人,也都不肯去。麟书无可奈何,自行上奏请假。[52]几经反复,最终由吏部侍郎敬信带吏部两司官,工部侍郎汪鸣銮带工部两司官,以及刑部司官王鹏运、徐谦二人前往吉林。钦差堂司到吉林后,虚与委蛇一番,请旨将绅士议处,将将军申斥,至于严重的御史卖折之事,仍旧打回刑部审讯。[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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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堂司在审理钦差案件时出现严重分歧。按照制度安排,跟随钦差的刑部司官的职责不过是“检查文卷,审讯口供”。至于“如何定谳之处”,应该由钦差决定。[54]但实际情况是,“阶级虽分堂司,而办事究以司官为重”。[5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堂官审案不确,司官为人正直果敢,可以做出补救措施。嘉庆四年(1799),刑部侍郎特克慎奉旨带领本部司官赓音、陈预与理藩院司官和奉额,前往审理土默特台吉阿咱拉谋杀胞伯卓哩克图身死一案。特克慎认为阿咱拉谋杀伯父属实,将涉案七人定为死罪,而赓音、陈预二人经过调查后认为卓哩克图是病故,阿咱拉是无辜遭人陷害。二人将调查结果向特克慎禀告,但特克慎执意不从,自行拟定七人死罪的奏稿。由于特克慎的奏稿仍要由赓、陈二人发出,情急之下,二人冒险“另叙案情,遣使驰禀军机大臣。故缓正稿,暗计使可抵京之日,乃发特原奏”。[56]军机大臣将两奏并上,嘉庆帝再派大臣前往复审,认定特克慎所奏“俱属谬误”,将其降为七品,发乌里雅苏台效力,并表彰赓、陈二人“于特克慎固执己见之处并不依违迎合,俾重案得以平反。俱著交部议叙,以本衙门应升之缺先行补用,于到京时仍著带领引见”。[57]数年后,赓、陈二人都升到刑部侍郎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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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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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人看来,注重人情关系和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化进程是极端矛盾的两件事。但以清代刑部的具体情况来看,二者似乎是同时出现、并行不悖的。一方面,随着铨选制度的调整,刑部堂官、司官在部任职的时间越来越长,堂官对司官前途的决定权越来越大,司官对堂官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强。因此,刑部堂司之间较此前更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无论是在部的堂司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各自迁转到其他职位之后,二者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并在其日常政务工作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随着铨选制度的调整,堂官、司官在部任职的时间越长,刑部官员的认同感和封闭性越来越强,刑部司官的仕途前程和他的法律专业素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直接,刑部官员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以及刑部办案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是清代刑部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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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着用如下思路对清代刑部的这一特点加以解释。它存在的土壤仍然是君主专制下的官僚行政体制。刑名,即现代意义上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活动,作为国家行政的一部分,并没有任何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的独立性。法司官员,即现代意义上作为法官、检察官的那一部分人,没有特殊的培养、考试、铨选、晋升体系,而是与其他行政官员混为一体。随着人口资源矛盾的激化,社会治安状况的日益严峻,国家必须拿出有力的办法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而法司和法司官员的专业化是其必由之路。如果试图在固有体制基本不变的条件下加强法司官员的专业性,那么延长其在本系统内的任职时间、以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作为考绩标准、让有专业素养的堂官更多地掌握下属司官的仕途前程,都是既有可行性又能在短期内显现出效果的方法。但是,既然仍然根植于旧的土壤,这种技术层面的改革,就难免与旧土壤中的旧问题相伴相生,甚至对其有更大的刺激作用。刑部堂司之间的人际关系问题,就是这种矛盾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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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家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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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民国丛书》第1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第100—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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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郑小悠:《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第60—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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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毛亦可:《清代六部司官的“乌布”》,《清史研究》2014年第3期,第78—91页;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第36—67页;郑小悠:《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史研究》2015年第4期,第39—53页;郑小悠:《清代刑部堂官的权力分配》,《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第64—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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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雍正朝起居注册》第2册,雍正五年九月十四日,中华书局,1993,第1475—1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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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珍璘:《定例全编续增新例》卷1《司官不得兼摄数司》,清雍正元年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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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清圣祖实录》卷6,康熙元年五月癸巳,《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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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高宗实录》卷277,乾隆十一年十月癸未,《清实录》第12册,第6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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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清高宗实录》卷697,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壬寅,《清实录》第17册,第8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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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武亿:《授堂诗文钞》文钞卷五《刑部山东司主事升补广西司员外郎加三级李公坚行状》,《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181—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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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孙星衍:《孙渊如先生全集·嘉榖堂集》卷1《又附阿文成公遗事》,《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36册,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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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142,嘉庆十年四月壬申,《清实录》第29册,第946页;《清宣宗实录》卷240,道光十三年七月庚午,《清实录》第36册,第587页;《清文宗实录》卷67,咸丰二年七月甲戌,《清实录》第40册,第878页;《清德宗实录》卷166,光绪九年七月戊子,《清实录》第54册,第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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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雍正二年(1724)十一月,先经兵部尚书孙柱奏准:“部院汉司官指缺补授之后,由该堂官试看才具,分别司分繁简,引见调补。其现在司官有人缺不称者,亦照此例。”(《清世宗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甲寅,《清实录》第7册,第406页)雍正十二年(1734)底,御史朱必楷建议,在京各部院要向各省学习,分别缺员繁简,送吏部备案,“司员内有人缺不相宜者,亦照外官调繁、调简之例具题,请旨调补”(雍正十二年十月初八,协理陕西道监察御史朱必楷奏,《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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