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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17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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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19 在今人看来,注重人情关系和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化进程是极端矛盾的两件事。但以清代刑部的具体情况来看,二者似乎是同时出现、并行不悖的。一方面,随着铨选制度的调整,刑部堂官、司官在部任职的时间越来越长,堂官对司官前途的决定权越来越大,司官对堂官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强。因此,刑部堂司之间较此前更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无论是在部的堂司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各自迁转到其他职位之后,二者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并在其日常政务工作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随着铨选制度的调整,堂官、司官在部任职的时间越长,刑部官员的认同感和封闭性越来越强,刑部司官的仕途前程和他的法律专业素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直接,刑部官员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以及刑部办案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是清代刑部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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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21 笔者试着用如下思路对清代刑部的这一特点加以解释。它存在的土壤仍然是君主专制下的官僚行政体制。刑名,即现代意义上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活动,作为国家行政的一部分,并没有任何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的独立性。法司官员,即现代意义上作为法官、检察官的那一部分人,没有特殊的培养、考试、铨选、晋升体系,而是与其他行政官员混为一体。随着人口资源矛盾的激化,社会治安状况的日益严峻,国家必须拿出有力的办法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而法司和法司官员的专业化是其必由之路。如果试图在固有体制基本不变的条件下加强法司官员的专业性,那么延长其在本系统内的任职时间、以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作为考绩标准、让有专业素养的堂官更多地掌握下属司官的仕途前程,都是既有可行性又能在短期内显现出效果的方法。但是,既然仍然根植于旧的土壤,这种技术层面的改革,就难免与旧土壤中的旧问题相伴相生,甚至对其有更大的刺激作用。刑部堂司之间的人际关系问题,就是这种矛盾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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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23 (作者单位:国家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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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25 [1]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民国丛书》第1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第100—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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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27 [2] 郑小悠:《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第60—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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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29 [3] 毛亦可:《清代六部司官的“乌布”》,《清史研究》2014年第3期,第78—91页;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第36—67页;郑小悠:《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史研究》2015年第4期,第39—53页;郑小悠:《清代刑部堂官的权力分配》,《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第64—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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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31 [4] 《雍正朝起居注册》第2册,雍正五年九月十四日,中华书局,1993,第1475—1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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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33 [5] 李珍璘:《定例全编续增新例》卷1《司官不得兼摄数司》,清雍正元年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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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35 [6] 《清圣祖实录》卷6,康熙元年五月癸巳,《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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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37 [7] 《清高宗实录》卷277,乾隆十一年十月癸未,《清实录》第12册,第6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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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39 [8] 《清高宗实录》卷697,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壬寅,《清实录》第17册,第8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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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41 [9] 武亿:《授堂诗文钞》文钞卷五《刑部山东司主事升补广西司员外郎加三级李公坚行状》,《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181—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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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43 [10] 孙星衍:《孙渊如先生全集·嘉榖堂集》卷1《又附阿文成公遗事》,《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36册,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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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45 [11]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142,嘉庆十年四月壬申,《清实录》第29册,第946页;《清宣宗实录》卷240,道光十三年七月庚午,《清实录》第36册,第587页;《清文宗实录》卷67,咸丰二年七月甲戌,《清实录》第40册,第878页;《清德宗实录》卷166,光绪九年七月戊子,《清实录》第54册,第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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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47 [12] 雍正二年(1724)十一月,先经兵部尚书孙柱奏准:“部院汉司官指缺补授之后,由该堂官试看才具,分别司分繁简,引见调补。其现在司官有人缺不称者,亦照此例。”(《清世宗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甲寅,《清实录》第7册,第406页)雍正十二年(1734)底,御史朱必楷建议,在京各部院要向各省学习,分别缺员繁简,送吏部备案,“司员内有人缺不相宜者,亦照外官调繁、调简之例具题,请旨调补”(雍正十二年十月初八,协理陕西道监察御史朱必楷奏,《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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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49 [13] 部内的所有缺分按照补缺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曰题缺,一曰选缺。所谓“题缺”,即由在京部院堂官和在外督抚、将军、提镇等以题本的方式向皇帝推荐所属官员补授某缺。所谓“选缺”,即通过传统的吏部、兵部掣签月选的方式,铨选某官补授某缺。乾隆九年(1744),管理吏部事务大学士张廷玉等人上奏,请将六部各司应题、应选的缺数核定。在这次核定中,除刑部之外的五部应题之缺都具体明确到司外,其他五部则不同,只笼统规定“十八司满汉官员如有三缺,咨二留一。应题之缺若拣选无人,仍归铨选”(《清高宗实录》卷211,乾隆九年二月丙子,《清实录》第11册,第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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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51 [14] 参见拙作《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史研究》2015年第4期,第41—42页;《清代刑部堂官的权力分配》,《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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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53 [15] 震钧《天咫偶闻》卷2记载王士祯《春曹仪式》一书所记清初的京官礼仪:“升任衙门在京者,同司者掌印敛分四钱举饯赆,及文轴册叶。升任者到任寄四两,仪司收贮,登簿备同部公用。出差者亦敛分各四钱举饯赆。旧僚至京,不拘已未升任,原司掌印送一隶供役,敛分各三钱治席,公请不得请者,送下程及赆礼。”(《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编第22辑,文海出版社,1967,第86页)此后具体细节应有所变化,但相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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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55 [16] 参见拙作《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史研究》2015年第4期,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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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57 [17] 按照制度规定,各部院堂官每九日一轮前往宫中或圆明园参与御门听政,如果皇帝在圆明园,去听政的官员很难当天赶回内城,考虑到刑部事务繁重,嘉庆帝特地命“(刑部)遇直日之期,仍令一堂官留署办事”(《清仁宗实录》卷226,嘉庆十五年二月戊申,《清实录》第31册,第123—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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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59 [18] 军机大臣、南书房、上书房、内务府大臣、御前、乾清门大臣兼管部院事务者,司官可将本部案稿送到乾清门外及圆明园朝房回事画稿,以免积压(《清仁宗实录》卷336,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辛酉,《清实录》第32册,第436页),但不准到军机处门口画稿,以免探听消息(《清仁宗实录》卷76,嘉庆五年十一月丙申,《清实录》第28册,第10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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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61 [19] “故事,郎官主稿者必议稿于堂上,与堂上官相可否,谓之说堂。”参见秦瀛《小岘山人集·文集》卷5《云南永北府知府袁近斋先生墓表》,《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07册,第5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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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63 [20] 秦瀛:《小岘山人集·续文集》卷1《光禄寺卿云林伊君家传》,《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07册,第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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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465 [21] 朱珪:《知足斋集·文集》卷4《浙江督粮道陈君墓志铭》,《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76册,第6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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