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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49 关键词:华政衙门 葡萄牙法律 澳门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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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51 由澳葡总督阿穆恩(José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1863—1866年在任)发布1865年12月31日第15号政府训令,吗记·吡唎喇(Antonio Marques Pereira)被任命为华政衙门首位署理事官;后为理事官,任期至1869年,长达四年之久。吡唎喇虽系记者,不过他在任内注重改革华政衙门法庭,欲将其改善为审判华人纠纷诉讼案件的出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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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53 吡唎喇强调并突出华政衙门的法庭功能,并进行了相应改革。但最后仍然不免招来一片讨伐声,因此被撤职。澳葡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热情高涨,香港葡文报纸《民族之声》于1869年初开始刊文猛烈抨击理事官及华政衙门的弊端,引发了一场持续近一年的吡唎喇与《民族之声》大论战。这场论战最终导致吡唎喇丢掉乌纱帽,也引致继任(署)理事官儒利奥·费雷拉·平托·巴斯托(Julio Ferreira Pinto Bastos)和若昂·因特曼(João Hyndma)继续重视改善华政衙门法庭。此二人均为法学学士,熟谙葡萄牙法律。这体现了澳葡政府通过对华政衙门制度设计的纠正,在尊重华人风俗习惯法的前提下,重视运用葡萄牙法律审判华人纠纷案件,以维护葡萄牙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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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55 一 吗记·吡唎喇出任华政衙门理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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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57 鸦片战争后,经澳葡总督边度(Adriao Acácio da Silveira Pinto,1837—1843年在任)和彼加度(José Gregório Pegado,1843—1846年在任)等的努力,终于在亚马留(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1846—1849年在任)任内实现了葡萄牙单方面殖民管治澳门的夙愿。司法管辖方面,通过赋予旧议事会下属理事官署和理事官审判澳门华人纠纷诉讼案件的新职能,达到了将司法管辖权扩展至澳门华人的目的。1847年8月20日部令规定,理事官署脱离议事公会而改属澳葡政府秘书处;理事官署之理事官职位仍然留设议事公会,并随同议事公会每年经选举产生,还须遵守议事公会相关规定。理事官一职两岗的设置及每年经选举产生的办法是受旧议事会残留影响,也是澳葡政府自亚马留总督任内初步将华人事务纳入管治范围内的权宜之计。这种制度设计在后来20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不便,导致澳葡政府虽然能够集中理事官署处理华人事务,却无法任命或解除领导理事官署之理事官,而要受制于议事公会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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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59 大西洋管理水师军务兼管外洋属地政务部尚书Marquez de Sá da Bandeira发布1865年7月5日部令,对澳门理事官署及理事官的司法审判职能进行了调整和改革,终于将分离了20多年的两者合并办公。该部令共五条规定,其中最重要的除合并办公外,还有将理事官的任命权收归葡萄牙政府,由葡萄牙政府根据澳葡总督从议事公会委员中推荐的名单任命,直至《华政衙门章程》制订出新的理事官任命方式为止(第一条)。同时,还规定了理事官的年薪(第一条);理事官继续兼任总督公会委员、谳局(Junta de Justiça,直译“司法委员会”)委员(第二条);对华人的司法管辖权扩展至被告为华人的商事案件(第三条);澳葡总督召集总督公会尽快拟定华政衙门章程(第四条)。理事官名副其实地改称“华政理事官”(procurador dos negócios synicos em Macau),其所领导的理事官署也随之更名为华政衙门(Procuratura dos negócios synicos)。澳门法院档案中一张发出时间为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二日(1867年12月27日)的传票上,抬头即使用“华政衙门”四字,而此前传票抬头均使用“理事官”三字。[2]由此可见,中译“华政衙门”四字在澳门法院档案中出现的最早时间为1867年12月27日,比在《澳门政府宪报》上首次出现的时间提前了近十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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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61 1865年7月5日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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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63 鉴于目前澳门华政理事官是议事公会监督委员(o vereador fiscal),政府必须接受民众选举出的议事公会监督委员担任澳门华政理事官,以履行政治及行政职务。政府如欲解除澳门华政理事官职务,必须同时解散其所任职的议事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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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65 按照大西洋国新增国政律例典第十五条第一款所予之权,并与外洋属地会(conselho ultramarino)及丞相会(conselho de ministros)公议,谕列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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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67 一、澳门华政理事官改由国王任命,即澳葡总督在所选举出的议事公会委员中推荐人选给国王任命,年薪为600000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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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69 附款 在本部令第4条付诸实践前,改由国王任命的澳门华政理事官继续履行现行法规赋予他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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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71 二、到目前为止,澳门华政理事官还兼任总督公会委员、谳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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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73 三、在华人为被告方的商事案件中,由仲裁人根据法典,当着澳门华政理事官的面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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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75 四、澳葡总督依靠总督公会,拟定华政衙门新章程,并立即交由葡萄牙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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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77 五、废除一切相抵触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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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79 Marquez de Sá da Bandeira,丞相会主席(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ministros)、战争事务部政务部尚书(ministro e secretario d’estado dos negócios da guerra)、大西洋管理水师军务兼管外洋属地政务部署尚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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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83 1865年7月5日部令第三条规定,即进一步扩大理事官对华人案件的审判权限,有权审判华人为被告的商事案件,尤须引起注意。澳葡政府曾于1863年12月3日成立商事法院(Tribunal Commercial,先后被译为“商事公会”和“商事衙门”),负责审理澳门所有商事案件。[5]部令第三条规定,对于被告为华人的商事案件,仲裁人必须当着华政衙门理事官的面进行裁判,这显然赋予理事官和华政衙门对华人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随后,华政衙门法庭进一步直接介入华人破产的商事案件,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审判华商Tong-yek破产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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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85 1865年7月14日华政衙门法庭判决。鉴于华商Tong-yek在附带之文书中宣称无法满足他的债主,理事官顾辣地根据《葡萄牙商法典》(codigo commercial portuguez)第1148条第3款宣布他破产;因此在查封破产人Tong-yek全部资产、簿记和文书前下达命令,并且本人起誓任命商人Caetano José Lourenço、巴冷登、Avong和 Sam-qua为破产财产临时看管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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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89 华政衙门宣布该名华商破产后,紧接着公开拍卖其物业,以偿还其所欠债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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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91 华政衙门首任署理事官由吗记·吡唎喇担任。根据1865年7月5日部令,华政理事官已无须参加同年进行的1866年议事公会选举活动。[8]阿穆恩总督发布1865年12月31日第14号政府训令,解除吡唎喇澳门华工移民总监(superintendente da emigração chineza de Macau)职务;[9]同日第16号政府训令任命旧理事官顾辣地担任澳门华工移民总监职务。[10]同日第15号政府训令指出:“1865年7月5日部令规定华政理事官职位转由国王任命……所以不再选举1866年华政理事官。”最后任命吡唎喇为署华政理事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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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93 吡唎喇被任命之初,曾被人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后他对这些质疑进行了公开的解释说明,指出此番任命华政理事官符合1852年9月30日敕令第155条规定。根据1842年3月18日及1836年12月31日行政法典规定,已担任一般行政职务者不能被选举为议事公会委员。但是,吡唎喇被解除澳门华工移民总监职务后才被任命为华政理事官,因此符合法律规定。[12]事后,葡萄牙国王由政务部尚书发布1868年2月11日敕令,承认1865年12月31日第15号澳葡政府训令关于澳葡总督任命吡唎喇为署华政理事官的规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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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95 二 吗记·吡唎喇提高对华人的司法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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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97 1866年1月2日,吗记·吡唎喇正式担任署华政理事官。三天后,他发布华政衙门第2号报告,相当于就职报告,重点突出华政衙门对华人的司法行政职能,并采取措施提高对华人司法行政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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