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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599 华政衙门——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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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01 聪明而优秀的阿穆恩总督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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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03 我很荣幸地告知您,本月2日我履任华政衙门理事官职务,该职务是由您在去年12月31日第15号训令任命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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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05 职责所在,我将这份报告发给您,有必要再赘言:我认为目前几乎不可能完全解释华政衙门现状,因为您很清楚地知道该衙门所肩负的职能繁杂且重要,并清楚该衙门开展日常事务的艰巨性。其原因在于,缺乏完整章程以及理事官每年一换导致所制定制度的多样性,使得该衙门的事务更混乱。这一切增加了迅速认清改革必要性或者采取何种适当措施修正缺陷的难度。这一切归我管辖。但是,自从依靠您,尽我所能,我不得不不停地专注于履行职责,并且促进我所负责的部分,以便根据7月5日部令开始革新,服从您有见识的考虑,启发我去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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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07 值此上任之际,我认为给华政衙门全部职员做一次简短讲话是有用的。向他们讲述上述政令意味着一个全新部门的创立,或者直到此刻,与以往相比,至少存在许多不同点,并且告诉他们我始终不渝追随的惯例。我将权衡废除每年选举理事官(部令认为与该职位的职权性质不符合)制度。虽多次选举出能干且无比尊贵的居民担任理事官,但是他们的任职既缺乏持续性,也缺乏固定的职权。通过正确方式分开各部门,使每个部门均有头目,并且难以觉察地将影响他们规划往更好方向发展的职权和努力区分开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履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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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09 理事官的新起源,与他今天履行的更多责任相符合,使他承担更熟悉的义务和华政衙门总发展的责任,要求他在服务中要有上升之经验和方法。我告诉他们,正如主要关心这个重要法庭之良好声誉,我最大的希望是将它转变为当之无愧地在司法及道德上总是拥有崇高名誉的法庭,在这措施上全部如我所愿去雇用,在我认为殖民地政府值得并适合采纳的必要措施之创新上,我会毫不犹豫。尤其是,我一直留意阻止任何可能损害改善法庭的影响,在法庭上,大量纠纷被确保得到更迅速的审判,比我们法律提出的耽搁更快。在这解决方案上,通过更适宜的保证,有更大可能性接近理事官的人由于念头破灭,在华人们之间已经全部失去热情。考虑到该官方代表与中国清朝官员的相似性,唯一的责任就是向他申请审判的全部人给予决定性以及机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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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11 阿穆恩总督。吗记·吡唎喇署理事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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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13 吡唎喇在这份就职报告中指出,其时华政衙门工作繁杂、政策缺乏连续性,原因一为缺乏完整的章程,二为理事官每年选举产生。这一切都为改革华政衙门带来了极大困难。报告还描述了他改革华政衙门的构想,重心放在将华政衙门转变为当之无愧上司法及道德上享有崇高名誉的法庭,并且采取措施提高司法行政效率,更迅速地判决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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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15 吡唎喇上任伊始,于1866年1月26日发布了四则关于华政衙门司法改革的告示,[15]采取的措施为提高司法行政效率,以及规范司法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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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17 其一,调整审判日期,以便提高司法行政效率。吡唎喇指出,1863年5月21日澳门总督公会训令规定的庭审日期存在不恰当之处。训令规定,每逢星期三和星期六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无论仲裁与否;剩下五天用来审理刑事案件和轻微治安案件。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未能准确执行此规定,但因每日汇集大量不同性质的问题,华政衙门没有休息时间,很难集中注意力处理问题,从而影响了衙门正常发展。澳葡政府考虑对上述规定做出变通,集中在星期二和星期五两天开庭审理案件。吡唎喇根据澳葡政府的考虑,最后决定:对旧审判日期做出新调整,除紧急情况外,规定在工作日内的星期二和星期五开庭受理民事诉讼,在星期一、星期三和星期四审理其他案件,给华政衙门法庭以休息时间,以便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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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19 其二,通过时间及翻译的配备,保证迅速且公平地裁判华人纠纷诉讼。告示三允许诉讼双方在华政衙门任何工作时间内递交申请,只要法律文书不耽搁时间,华政衙门便在翻译后24小时内迅速准确无误地做出批示。此做法是为了尽可能方便并简化程序,让申请者更畅通无阻地获得公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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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21 其三,规范并统一诉讼费或酬金的支付,保证司法行政的公正性。告示四规定,如果华政衙门两名抄写员(兼任“写字”[16])之一不在场,则不得收取诉讼费或酬金。由抄写员根据1862年12月17日章程附表及其他相关法规,确定诉讼双方必须支付诉讼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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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23 其四,规范华人所提交的声请书格式。严格遵守1862年12月17日章程第3条第1款规定,华政衙门将不接受缺少诉讼双方或代理人签名的声请书;签名在翻译后仍应完全清晰可见;申请者必须证明自身身份,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及由何种法律决定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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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25 记者、编辑出身的吡唎喇特别注重利用华政衙门保存的诉讼文字材料,以帮助改进司法行政工作。他命人对该衙门现存档案文件进行认真整理、分类以及归档。1866年7月9日,华政衙门主要职员集会商议整理档案文件工作,出席者有署理事官吡唎喇、一级翻译官公陆霜(João Rodrigues Gonçalves)、二级翻译官José Joaquim Vieira、翻译官实习生Eduardo Marues、抄写员Pio Maria de Carvalho、二级抄写员Benjamim Antonio Simões 和Cornelio de Souza Placé、传话Mauricio Baptista Xavier 和José Thomaza Roberts、衙役Vicente Estevão da Luz 和Januario Luiz de Carvalho、唐字先生[17]Gabriel Ly,以及抄写员F. Da Costa。会议规范了华政衙门档案存放办法,并公布了现存旧档案文件的整理结果。[18]随后,吡唎喇在1866年7月16日第99号华政衙门报告中指出,他接过阿穆恩总督亲手递交的近六个月在华政衙门保存的诉讼文字材料后,发现尽管Francisco Antonio Pereira da Silveira整理过这些存档,但仍然非常混乱。他强调这些档案文件的重要性:首先,这些档案文件是研究葡萄牙在中国之历史的宝贵史料;其次,借助这些档案文件,可用于对比研究自1865年7月5日华政衙门改革以来的情况。[19]因此,必须加以整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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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27 华政衙门还安排专业人士负责提供咨询意见。每天上午六点到十点及下午三点到六点,由Alexandre Meyrelles de Tavora博士在华政衙门法庭提供咨询,并负责民事、商事诉讼案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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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29 吡唎喇对影响华人案件的特有的讼棍现象进行整顿。他发布1868年5月13日告示,痛陈讼棍骗取诉讼双方钱财的恶行。为避免受到讼棍欺骗和干扰,确保对华人的司法行政,吡唎喇再次提醒华人:(1)在所有工作日的任何时间,均允许华人向华政理事官提起申诉;(2)严禁任何人在未获得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干预司法事务,否则受到处罚;(3)根据刑法典及葡萄牙其他法律,使用假钱被定性为违法刑事行为。[21]吡唎喇重视利用华商处理相关事务。他于1869年3月2日召集48名澳门主要华商,尤其是鸦片商,调查在夜呣街某屋内征收鸦片税事宜。[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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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31 除吡唎喇外,柯打总督(José Maria da Ponte e Horta,1866—1868年在任)也重视根据华人风俗习惯处理相关事务。柯打总督发布1868年7月10日第24号政府训令,指出难以迅速将《信用担保法》(Lei do credito hypothecario)实施于华人业主,因为长期在澳门居住的华人习惯前往华政衙门处理有关事务,在未进行必要准备和引导之前,华人难以明白执行《信用担保法》的好处。因此,决定仅要求天主教徒业主前往注契券公所登记其物业情况。[23]苏沙总督还发布1868年9月26日第34号政府训令,任命两名律师Commendador Francisco d′Assis e Fernandes、Caetano José Lourenço和华政理事官组成委员会,修改1842年3月18日行政法典,以适应澳门特殊环境的需要。[24]同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详细的修订意见报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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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33 华政衙门法庭加强对华人的司法行政改革,推进了葡萄牙民法典延伸适用于海外省的进程。大西洋水师军务兼外洋属地部秘书发布1869年11月18日命令,强调1867年7月1日法律第9条授权总督将民法典延伸适用于海外省,并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做出调整,如今执行该条法律变得尤为紧迫。[26]该部秘书于1870年8月18日致函澳葡总督苏沙,下令施行1869年11月18日法令第2条附款,将葡萄牙民法典延伸适用于海外省。15份葡萄牙民法典范本已由邮船Sáida号运送至澳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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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35 三 委员会对华人司法的调查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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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37 部令首开华政衙门改革之端后,不但署理事官吡唎喇采取了若干措施提高对华人司法行政的效率,柯打总督也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柯打总督颁布1866年11月22日第28号政府训令,任命一个委员会调查对华人司法的历史与现状,以便提供改革建议。该训令指出,为了尽可能建立符合葡萄牙现行法律,且在更广泛意义上关于民事、刑事秩序各种功能的人事编制,1852年、1862年和1865年训令已要求在澳门设置华政理事官职位。一方面,更好地规范个人与社会关系,尤其是明确界定法庭的程序和职能,不侵害公共及个人事务的权威性,并保证防止权力膨胀;另一方面,澳门环境特殊,常发生与华人相关的大量争执和违法行为,尤其迫切需要立法规定不同权力的范围和界限。因此,任命一个委员会,由澳门按察使担任会长,法官副官João Baptista Gomes、律政司Alexandre Meyrelles de Tavora博士和律师Francisco d’Assis Fernandes为委员,署理事官吡唎喇为秘书。[28]该委员会的任务在于,根据澳门人口的特殊性、通商贸易通常带来的利益、各种不同公共权力所享有的独立性以及保证不否认市民的公正,负责拟定包括华人事务在内的澳门司法组织模式,以便更适合澳门的特性。尤其针对华人司法机构的组织问题提出建议与方案,以便适应澳门华人居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特殊情况,更好地组织与华人事务相关的澳门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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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39 柯打总督又发布1867年2月6日第9号政府训令,再次强调1866年第28号政府训令所成立委员会的责任,并任命Frrancisco Antonio Pereira da Silveira和Thomaz José de Freitas为委员,以接替已解除的第28号政府训令所任命的两名委员。[29]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备受关注,一度传闻由柯打总督亲自主持会议,讨论华政衙门改革方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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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41 经过近四个月的细致调查,委员会于1867年3月21日向柯打总督递交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同期的《澳门政府宪报》也刊登了相关评价,肯定其重要性,认为委员会工作认真,对华政衙门法庭进行改革的意见中肯。[31]该调查报告的重点在于研究如何进行更好的司法管理,尤其是华政衙门如何将这种司法管理应用到如此特殊的人口、习惯以及法律环境中。[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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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43 第一,调查报告回顾了澳门华政衙门前身“理事官署”的历史及其重要性,结合澳门所处中国之特殊情况及葡萄牙殖民地的司法理念和实践,论证了鸦片战争后保留理事官署法庭对华人司法的恰当性;进而,回顾鸦片战争后至委员会任命前之理事官署法庭改革情况;最后,重点提出其后改革华政衙门的详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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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45 第二,报告认为,1865年7月5日部令开启之改革须有后续法规配套跟进。柯打总督意识到改革的迫切性,已任命委员会进行司法改革调查,以便加强推进华政衙门改革,尤其是对华人司法的改革。该委员会经过调查,认清了当下居澳华人人数剧增等社会环境,已不同于旧法令颁布时的社会环境,因此需要制定新法规。为保证改革成效,应在华政衙门制定法规前划定其司法管辖权及职权范围。[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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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647 围绕华政衙门司法管辖权及职权范围问题,委员会召开会议商讨,柯打总督也亲自参加了这些会议。经商议,委员会条分缕析华政衙门现况,提出相应变革建议。首先,肯定华政衙门的存在不容置疑,作为一个为特殊人群而设的专门法庭,它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华政衙门法庭也应保持葡萄牙的司法特征,向葡萄牙初审法庭看齐。这不违背华政衙门存在的特殊性,而是为了逐渐让华人了解葡萄牙法律并接受葡萄牙的审判方式,以便能更好地保障华人的安全。因此,必须削减华政衙门目前的行政职能,因为这些行政职能不利于其法庭的运作;进一步完善法庭运作,给予法庭保证良好司法管理的条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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