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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华政理事官改由国王任命,即澳葡总督在所选举出的议事公会委员中推荐人选给国王任命,年薪为600000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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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 在本部令第4条付诸实践前,改由国王任命的澳门华政理事官继续履行现行法规赋予他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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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目前为止,澳门华政理事官还兼任总督公会委员、谳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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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华人为被告方的商事案件中,由仲裁人根据法典,当着澳门华政理事官的面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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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澳葡总督依靠总督公会,拟定华政衙门新章程,并立即交由葡萄牙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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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废除一切相抵触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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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quez de Sá da Bandeira,丞相会主席(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ministros)、战争事务部政务部尚书(ministro e secretario d’estado dos negócios da guerra)、大西洋管理水师军务兼管外洋属地政务部署尚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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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7月5日部令第三条规定,即进一步扩大理事官对华人案件的审判权限,有权审判华人为被告的商事案件,尤须引起注意。澳葡政府曾于1863年12月3日成立商事法院(Tribunal Commercial,先后被译为“商事公会”和“商事衙门”),负责审理澳门所有商事案件。[5]部令第三条规定,对于被告为华人的商事案件,仲裁人必须当着华政衙门理事官的面进行裁判,这显然赋予理事官和华政衙门对华人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随后,华政衙门法庭进一步直接介入华人破产的商事案件,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审判华商Tong-yek破产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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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7月14日华政衙门法庭判决。鉴于华商Tong-yek在附带之文书中宣称无法满足他的债主,理事官顾辣地根据《葡萄牙商法典》(codigo commercial portuguez)第1148条第3款宣布他破产;因此在查封破产人Tong-yek全部资产、簿记和文书前下达命令,并且本人起誓任命商人Caetano José Lourenço、巴冷登、Avong和 Sam-qua为破产财产临时看管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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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衙门宣布该名华商破产后,紧接着公开拍卖其物业,以偿还其所欠债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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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衙门首任署理事官由吗记·吡唎喇担任。根据1865年7月5日部令,华政理事官已无须参加同年进行的1866年议事公会选举活动。[8]阿穆恩总督发布1865年12月31日第14号政府训令,解除吡唎喇澳门华工移民总监(superintendente da emigração chineza de Macau)职务;[9]同日第16号政府训令任命旧理事官顾辣地担任澳门华工移民总监职务。[10]同日第15号政府训令指出:“1865年7月5日部令规定华政理事官职位转由国王任命……所以不再选举1866年华政理事官。”最后任命吡唎喇为署华政理事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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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唎喇被任命之初,曾被人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后他对这些质疑进行了公开的解释说明,指出此番任命华政理事官符合1852年9月30日敕令第155条规定。根据1842年3月18日及1836年12月31日行政法典规定,已担任一般行政职务者不能被选举为议事公会委员。但是,吡唎喇被解除澳门华工移民总监职务后才被任命为华政理事官,因此符合法律规定。[12]事后,葡萄牙国王由政务部尚书发布1868年2月11日敕令,承认1865年12月31日第15号澳葡政府训令关于澳葡总督任命吡唎喇为署华政理事官的规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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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吗记·吡唎喇提高对华人的司法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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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年1月2日,吗记·吡唎喇正式担任署华政理事官。三天后,他发布华政衙门第2号报告,相当于就职报告,重点突出华政衙门对华人的司法行政职能,并采取措施提高对华人司法行政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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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衙门——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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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而优秀的阿穆恩总督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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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荣幸地告知您,本月2日我履任华政衙门理事官职务,该职务是由您在去年12月31日第15号训令任命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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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所在,我将这份报告发给您,有必要再赘言:我认为目前几乎不可能完全解释华政衙门现状,因为您很清楚地知道该衙门所肩负的职能繁杂且重要,并清楚该衙门开展日常事务的艰巨性。其原因在于,缺乏完整章程以及理事官每年一换导致所制定制度的多样性,使得该衙门的事务更混乱。这一切增加了迅速认清改革必要性或者采取何种适当措施修正缺陷的难度。这一切归我管辖。但是,自从依靠您,尽我所能,我不得不不停地专注于履行职责,并且促进我所负责的部分,以便根据7月5日部令开始革新,服从您有见识的考虑,启发我去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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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上任之际,我认为给华政衙门全部职员做一次简短讲话是有用的。向他们讲述上述政令意味着一个全新部门的创立,或者直到此刻,与以往相比,至少存在许多不同点,并且告诉他们我始终不渝追随的惯例。我将权衡废除每年选举理事官(部令认为与该职位的职权性质不符合)制度。虽多次选举出能干且无比尊贵的居民担任理事官,但是他们的任职既缺乏持续性,也缺乏固定的职权。通过正确方式分开各部门,使每个部门均有头目,并且难以觉察地将影响他们规划往更好方向发展的职权和努力区分开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履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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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官的新起源,与他今天履行的更多责任相符合,使他承担更熟悉的义务和华政衙门总发展的责任,要求他在服务中要有上升之经验和方法。我告诉他们,正如主要关心这个重要法庭之良好声誉,我最大的希望是将它转变为当之无愧地在司法及道德上总是拥有崇高名誉的法庭,在这措施上全部如我所愿去雇用,在我认为殖民地政府值得并适合采纳的必要措施之创新上,我会毫不犹豫。尤其是,我一直留意阻止任何可能损害改善法庭的影响,在法庭上,大量纠纷被确保得到更迅速的审判,比我们法律提出的耽搁更快。在这解决方案上,通过更适宜的保证,有更大可能性接近理事官的人由于念头破灭,在华人们之间已经全部失去热情。考虑到该官方代表与中国清朝官员的相似性,唯一的责任就是向他申请审判的全部人给予决定性以及机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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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穆恩总督。吗记·吡唎喇署理事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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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唎喇在这份就职报告中指出,其时华政衙门工作繁杂、政策缺乏连续性,原因一为缺乏完整的章程,二为理事官每年选举产生。这一切都为改革华政衙门带来了极大困难。报告还描述了他改革华政衙门的构想,重心放在将华政衙门转变为当之无愧上司法及道德上享有崇高名誉的法庭,并且采取措施提高司法行政效率,更迅速地判决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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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唎喇上任伊始,于1866年1月26日发布了四则关于华政衙门司法改革的告示,[15]采取的措施为提高司法行政效率,以及规范司法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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