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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调整审判日期,以便提高司法行政效率。吡唎喇指出,1863年5月21日澳门总督公会训令规定的庭审日期存在不恰当之处。训令规定,每逢星期三和星期六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无论仲裁与否;剩下五天用来审理刑事案件和轻微治安案件。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未能准确执行此规定,但因每日汇集大量不同性质的问题,华政衙门没有休息时间,很难集中注意力处理问题,从而影响了衙门正常发展。澳葡政府考虑对上述规定做出变通,集中在星期二和星期五两天开庭审理案件。吡唎喇根据澳葡政府的考虑,最后决定:对旧审判日期做出新调整,除紧急情况外,规定在工作日内的星期二和星期五开庭受理民事诉讼,在星期一、星期三和星期四审理其他案件,给华政衙门法庭以休息时间,以便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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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通过时间及翻译的配备,保证迅速且公平地裁判华人纠纷诉讼。告示三允许诉讼双方在华政衙门任何工作时间内递交申请,只要法律文书不耽搁时间,华政衙门便在翻译后24小时内迅速准确无误地做出批示。此做法是为了尽可能方便并简化程序,让申请者更畅通无阻地获得公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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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规范并统一诉讼费或酬金的支付,保证司法行政的公正性。告示四规定,如果华政衙门两名抄写员(兼任“写字”[16])之一不在场,则不得收取诉讼费或酬金。由抄写员根据1862年12月17日章程附表及其他相关法规,确定诉讼双方必须支付诉讼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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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规范华人所提交的声请书格式。严格遵守1862年12月17日章程第3条第1款规定,华政衙门将不接受缺少诉讼双方或代理人签名的声请书;签名在翻译后仍应完全清晰可见;申请者必须证明自身身份,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及由何种法律决定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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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辑出身的吡唎喇特别注重利用华政衙门保存的诉讼文字材料,以帮助改进司法行政工作。他命人对该衙门现存档案文件进行认真整理、分类以及归档。1866年7月9日,华政衙门主要职员集会商议整理档案文件工作,出席者有署理事官吡唎喇、一级翻译官公陆霜(João Rodrigues Gonçalves)、二级翻译官José Joaquim Vieira、翻译官实习生Eduardo Marues、抄写员Pio Maria de Carvalho、二级抄写员Benjamim Antonio Simões 和Cornelio de Souza Placé、传话Mauricio Baptista Xavier 和José Thomaza Roberts、衙役Vicente Estevão da Luz 和Januario Luiz de Carvalho、唐字先生[17]Gabriel Ly,以及抄写员F. Da Costa。会议规范了华政衙门档案存放办法,并公布了现存旧档案文件的整理结果。[18]随后,吡唎喇在1866年7月16日第99号华政衙门报告中指出,他接过阿穆恩总督亲手递交的近六个月在华政衙门保存的诉讼文字材料后,发现尽管Francisco Antonio Pereira da Silveira整理过这些存档,但仍然非常混乱。他强调这些档案文件的重要性:首先,这些档案文件是研究葡萄牙在中国之历史的宝贵史料;其次,借助这些档案文件,可用于对比研究自1865年7月5日华政衙门改革以来的情况。[19]因此,必须加以整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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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衙门还安排专业人士负责提供咨询意见。每天上午六点到十点及下午三点到六点,由Alexandre Meyrelles de Tavora博士在华政衙门法庭提供咨询,并负责民事、商事诉讼案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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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唎喇对影响华人案件的特有的讼棍现象进行整顿。他发布1868年5月13日告示,痛陈讼棍骗取诉讼双方钱财的恶行。为避免受到讼棍欺骗和干扰,确保对华人的司法行政,吡唎喇再次提醒华人:(1)在所有工作日的任何时间,均允许华人向华政理事官提起申诉;(2)严禁任何人在未获得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干预司法事务,否则受到处罚;(3)根据刑法典及葡萄牙其他法律,使用假钱被定性为违法刑事行为。[21]吡唎喇重视利用华商处理相关事务。他于1869年3月2日召集48名澳门主要华商,尤其是鸦片商,调查在夜呣街某屋内征收鸦片税事宜。[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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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吡唎喇外,柯打总督(José Maria da Ponte e Horta,1866—1868年在任)也重视根据华人风俗习惯处理相关事务。柯打总督发布1868年7月10日第24号政府训令,指出难以迅速将《信用担保法》(Lei do credito hypothecario)实施于华人业主,因为长期在澳门居住的华人习惯前往华政衙门处理有关事务,在未进行必要准备和引导之前,华人难以明白执行《信用担保法》的好处。因此,决定仅要求天主教徒业主前往注契券公所登记其物业情况。[23]苏沙总督还发布1868年9月26日第34号政府训令,任命两名律师Commendador Francisco d′Assis e Fernandes、Caetano José Lourenço和华政理事官组成委员会,修改1842年3月18日行政法典,以适应澳门特殊环境的需要。[24]同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详细的修订意见报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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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衙门法庭加强对华人的司法行政改革,推进了葡萄牙民法典延伸适用于海外省的进程。大西洋水师军务兼外洋属地部秘书发布1869年11月18日命令,强调1867年7月1日法律第9条授权总督将民法典延伸适用于海外省,并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做出调整,如今执行该条法律变得尤为紧迫。[26]该部秘书于1870年8月18日致函澳葡总督苏沙,下令施行1869年11月18日法令第2条附款,将葡萄牙民法典延伸适用于海外省。15份葡萄牙民法典范本已由邮船Sáida号运送至澳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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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员会对华人司法的调查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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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令首开华政衙门改革之端后,不但署理事官吡唎喇采取了若干措施提高对华人司法行政的效率,柯打总督也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柯打总督颁布1866年11月22日第28号政府训令,任命一个委员会调查对华人司法的历史与现状,以便提供改革建议。该训令指出,为了尽可能建立符合葡萄牙现行法律,且在更广泛意义上关于民事、刑事秩序各种功能的人事编制,1852年、1862年和1865年训令已要求在澳门设置华政理事官职位。一方面,更好地规范个人与社会关系,尤其是明确界定法庭的程序和职能,不侵害公共及个人事务的权威性,并保证防止权力膨胀;另一方面,澳门环境特殊,常发生与华人相关的大量争执和违法行为,尤其迫切需要立法规定不同权力的范围和界限。因此,任命一个委员会,由澳门按察使担任会长,法官副官João Baptista Gomes、律政司Alexandre Meyrelles de Tavora博士和律师Francisco d’Assis Fernandes为委员,署理事官吡唎喇为秘书。[28]该委员会的任务在于,根据澳门人口的特殊性、通商贸易通常带来的利益、各种不同公共权力所享有的独立性以及保证不否认市民的公正,负责拟定包括华人事务在内的澳门司法组织模式,以便更适合澳门的特性。尤其针对华人司法机构的组织问题提出建议与方案,以便适应澳门华人居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特殊情况,更好地组织与华人事务相关的澳门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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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打总督又发布1867年2月6日第9号政府训令,再次强调1866年第28号政府训令所成立委员会的责任,并任命Frrancisco Antonio Pereira da Silveira和Thomaz José de Freitas为委员,以接替已解除的第28号政府训令所任命的两名委员。[29]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备受关注,一度传闻由柯打总督亲自主持会议,讨论华政衙门改革方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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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四个月的细致调查,委员会于1867年3月21日向柯打总督递交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同期的《澳门政府宪报》也刊登了相关评价,肯定其重要性,认为委员会工作认真,对华政衙门法庭进行改革的意见中肯。[31]该调查报告的重点在于研究如何进行更好的司法管理,尤其是华政衙门如何将这种司法管理应用到如此特殊的人口、习惯以及法律环境中。[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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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查报告回顾了澳门华政衙门前身“理事官署”的历史及其重要性,结合澳门所处中国之特殊情况及葡萄牙殖民地的司法理念和实践,论证了鸦片战争后保留理事官署法庭对华人司法的恰当性;进而,回顾鸦片战争后至委员会任命前之理事官署法庭改革情况;最后,重点提出其后改革华政衙门的详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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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报告认为,1865年7月5日部令开启之改革须有后续法规配套跟进。柯打总督意识到改革的迫切性,已任命委员会进行司法改革调查,以便加强推进华政衙门改革,尤其是对华人司法的改革。该委员会经过调查,认清了当下居澳华人人数剧增等社会环境,已不同于旧法令颁布时的社会环境,因此需要制定新法规。为保证改革成效,应在华政衙门制定法规前划定其司法管辖权及职权范围。[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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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华政衙门司法管辖权及职权范围问题,委员会召开会议商讨,柯打总督也亲自参加了这些会议。经商议,委员会条分缕析华政衙门现况,提出相应变革建议。首先,肯定华政衙门的存在不容置疑,作为一个为特殊人群而设的专门法庭,它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华政衙门法庭也应保持葡萄牙的司法特征,向葡萄牙初审法庭看齐。这不违背华政衙门存在的特殊性,而是为了逐渐让华人了解葡萄牙法律并接受葡萄牙的审判方式,以便能更好地保障华人的安全。因此,必须削减华政衙门目前的行政职能,因为这些行政职能不利于其法庭的运作;进一步完善法庭运作,给予法庭保证良好司法管理的条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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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减少理事官的华政事务。理事官处理每日发生在十万多华人居民中的小纠纷,非常不利于预审和审判其他重大案件,也影响了其他必须马上裁决的案件的进度。该委员会对此问题商议良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给居澳华人设立若干名息讼官,履行当选法官的职责。1866年12月1日《莫桑比克、印度、澳门和东帝汶司法管理章程》(Regiment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da justiça nas províncias de Moçambique,estado da India,e Macau e Timor)第86条规定,由总督每两年从葡萄牙人或加入葡萄牙国籍的华人中任命两名至三名息讼官,在理事官面前宣誓入职,在总督规定下行使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与“写字”领取前述司法管理章程所规定的同等薪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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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报告指出目前华政衙门法庭缺一名检察院代表(um agente do ministério publico,律政司代表),因此在某些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当自诉人不在场时,为避免有罪不罚,法官不得不兼任律政司。此外,财产、孤儿和缺席者的纠纷案件也受到影响,因为律师任命有时不公正,有时因当地律师人数少而无法任命。委员会起初认为解决缺乏律政司问题的快速有效的办法是将王室及财政代理专员(delegado do procurador da corôa e fazenda)的职责延伸至华政衙门法庭。但后来考虑到专员职务已相当繁重,或许不能满足华政衙门法庭的需求,也极可能妨碍专员的其他工作,因此提出最终解决方案,任命一位特别职员在华政衙门法庭中充当检察官(magistrado do ministério publico)的角色。[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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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报告通过考察与诉讼案件相关的旧法规及司法实践,指出不足和改进办法。通过考察1862年12月17日第67号政府训令之《理事官署章程》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并结合澳门华人商业增长和人口增加的实况,提议相应地扩大华政衙门的商事和民事司法管辖范围。当诉讼案件超出华政衙门司法管辖权,在缺乏一个更合适的法定上诉法院的情况下,基于第67号政府训令发布后良好的司法实践效果,委员会认为应该继续由总督公会担任民事和商事诉讼案件的上诉法庭,并且由华政衙门律政司在上诉审判中担任裁判书制作人,若无华政衙门律政司,则由澳门法区代表专员充当。[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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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委员会指出,1862年第67号政府训令不加区别地规定所有民事案件均由裁判员提起诉讼,随后1865年7月5日法令将仲裁案件限定为商事案件。但经过司法实践,发现后者的改动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而且仓促审判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这是因为华人不了解仲裁制度,更不尊重仲裁的决定或在诉讼中互相尊重,常须通过非常困难的方式,甚至须通过指责及其他严厉办法,才能促使华人仲裁员按时到庭宣誓、听证和出席所有必要的司法审判活动。克服这个困难后,提起诉讼的华人却又不听从警告而委任两名仲裁员为各自代理人,这本该交由第三方代理。华人仲裁员的裁判,要么无法解决相持不下的案件,要么偏袒诉讼双方中的某一方。为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又能达到省时的预期目的,委员会提议每年任命一个由华人组成的陪审团,从陪审团成员中抽签挑选出若干名参加每宗商事案件的审判,抽签决定和适当任命若干名华商承担仲裁人的重要责任,这样诉讼双方就不会有任何意见。[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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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民事司法管辖方面,委员会主张便利原则,允许华政衙门继续进行庭外调解,调解任务交由助理法官负责,因为他们的其他工作非但没带来效果,还导致案件进展缓慢,而华政衙门法庭正需要更多工作人员从事调解治安小纠纷工作。刑事司法管辖方面,委员会指出,至今仍未有任何法规规定华政衙门职权,已有法规仅规定其某些简单职能,如限定上诉期限、遵守法定程序或处理某些突发和偶然事件。尽管1852年11月19日基马良士政府训令曾在极短时间内规定了理事官署的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但那时澳门才40000人,对违法华人进行简单口头调查后,未经过仔细调查,便马上将其送往香山交给清朝地方政府。该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目前已不再适用,因为近年来社会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考察社会环境变化和法庭运作后,委员会根据同化原则,划定了法庭的刑事司法管辖范围,给予法庭除死刑犯罪之外的刑事司法管辖权。由谳局担任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法庭,因为它拥有完全的司法管辖权。在上诉案件中,谳局要代替理事官进行审判,并在终案中负责宣判裁决。[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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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委员会主张继续保留华政衙门理事官以政府名义与邻国政府机构通信往来的职责。原因在于,一方面,理事官确实有资格和能力担当此任,此做法历史悠久且支出不多,也不妨碍理事官履行其他职责;另一方面,在澳葡政府机构里很难找到其他合适人选替代理事官的联络工作。[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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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最后将前述华政衙门改革办法归纳为12点:(1)华政衙门以葡萄牙法庭的形式组建,拥有葡萄牙法庭的一般司法管辖权,由葡萄牙一审法庭管理。(2)在司法管辖权、诉讼和上诉中,除适用特殊法规外,也遵守葡萄牙法律。(3)法庭拥有对200000雷耳以内动产和150000雷耳以内不动产之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对于刑事案件,有权判决三个月有期徒刑和相应罚款。(4)检察院检察官(um magistrado do ministério publico)参与刑事、财产、孤儿、缺席者和其他特殊的诉讼案件,根据相应法规和随后法律,他将拥有王室及财政代理专员的所有职权。(5)商事案件由理事官主持,三名陪审团成员参与决定最终裁判结果。在每次审判中,从每年由总督任命的15名重要华商中抽签挑选出陪审团成员。(6)对所有犯罪案件,都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理事官有权审判除死刑外的所有案件。(7)继续由总督公会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事宜,华政衙门之检察院代表(delegado do ministéro publico junto á procuratura)须参加上诉,若无检察院代表,则由基督教教区代表出席。(8)由谳局代替总督作为刑事案件的上级法庭,谳局有权审判犯了死罪的华人,但诉讼应该在华政衙门完成,同时谳局也可宣判对所有合法上诉的裁决。(9)在死刑犯罪案件中,理事官须在谳局担任裁判书制作人。但在上诉案件中,则由一名葡萄牙籍华人代替理事官负责裁判书的制作,承担这一职责的华人每两年由理事官任命一次。(10)最新司法改革法第210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继续在华政衙门法庭执行。(11)由两名至三名息讼官负责裁决华人之间的小纠纷,每两年由澳葡政府根据1866年《莫桑比克、印度、澳门和东帝汶司法管理章程》第86条规定任命。(12)继续由理事官担任澳葡政府外交秘书职务,负责与中国政府通信来往。[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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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改革成效:华政衙门审判华人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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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记·吡唎喇于1865年12月31日被任命为华政衙门署理事官,1868年上半年转为理事官,[42]至1869年初香港葡文报纸《民族之声》大规模发文讨伐他和华政衙门时,在任已三年多。在其任内,华政衙门组织机构及运作比往年更规范,尤其是法庭审理华人纠纷诉讼案件的职能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华政衙门包括判案在内的所有事务均公开刊登在政府宪报上,如工作报告、统计数据、一般案件的传唤和结案、重要案件的判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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