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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让[30]于1927年冬移居上海,执行律师业务,直至1937年离沪。这期间,头几年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兼课;1932年春起受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先后兼任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并兼任上海大中中学校长;[31]1933年4月被选举为上海律师公会候补监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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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32]这一期间的主要活动仍在北京,如1929年9月、1931年9月以及1934年的北京大学法律系课程大纲,陈瑾昆皆列名其中,主讲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33]1933年2月10日—1934年1月23日,陈瑾昆曾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在此前后,先后出版了《民法通义总则》(北平朝阳大学,1930)、《民法通义债编》(北平朝阳大学,1930、1931)、《刑事诉讼实务》(与李良合著,北平朝阳大学,1930)、《刑事诉讼法通义》(北平朝阳大学,1931)、《刑法总则讲义》(北平好望书店,1934)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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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敬棠[34]自1927年4月1日与戴修瓒同时试署最高法院庭长后,长期担任最高法院庭长(1927年12月2日署最高法院庭长、1932年5月28日续任最高法院庭长)直至1947年7月4日就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其间他于1929年署湖北高等法院院长一个多月(3月11日至4月15日),1932年4月6日起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1933年8月28日被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教员,1937年底奉命筹组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并任庭长。[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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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桢[36]除了于1928年7月至1929年11月担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院长外,其大部分精力似乎都放在了持志学院上。[37]持志学院系何世桢、何世枚兄弟在其祖父何汝持资助下于1924年底创办,何世桢自任校长。1930年,何世桢率持志学院全校师生成功地抵抗了国民政府教育部与上海特别市党部的接管企图。1939年9月,汪伪特工总部唆使暴徒捣毁了持志大学,何世桢毅然宣布停办持志大学及附中,以维护师生安全。[38]其间,何世桢发表了《近世法律哲学之派别和趋势》(《东方杂志》第26卷第1号,1929年)、《英国的远东政策》(《三民主义月刊》第1卷第3期,1933年)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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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岐[39]于1930年12月就任国立劳动大学校长,1932年7月国立劳动大学停办。其间,他还兼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顾问、国联会议会员、中华国民拒毒会主席。后出任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副委员长。30年代初发表《列强对华之连环政策》(《社会科学杂志》第2卷第1期1930年)、《中日战争本末》(《国立劳动大学劳动周刊》第1卷第19期,1932年)、《将来新宪法中三个主要问题》(《复兴月刊》第1卷第7期,1933年)等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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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徵[40]系王景岐之女公子,1932年从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41]在上海震旦大学、复旦大学教授法语。其间因乃父的关系,关注禁烟事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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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颎[43]于1927年转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后兼任法学院院长,前后八年;曾一度兼任法学院院长。任教之余,执行律师业务,“保障人权,平反冤屈,沪江黎庶,称颂至今”。[44]任教暨南大学期间,“任事负责,教学认真”。[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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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辞典》12位校订(阅)者中的11人在该书编纂出版前后的主要履历与活动能搜集到的情形大致就只有如上一些材料。另有葛达曼利遍寻无着,未知其系何方人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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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大辞典》的协助编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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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法律大辞典》“编辑大意”言,“本书在编稿、整理及校对时期,石颎博士、祝匡明、李毓芬、余祥森、贺卿元、贺圣鼐、张联芳诸先生,暨施方、祝匡正两女士,均尽有相当劳力”,上述诸人相比于前述校订(阅)者,也许实际贡献更大,只是名望上要小许多。[46]能找到的生平线索也非常有限。兹略做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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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匡明,江苏松江(现上海市松江区)人,1924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第七届),获法学学士学位。长期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是1941年成立的上海基督教文化人团体——渔社的主要发起人。1922年曾在东吴大学《法学季刊》上发表《汽车主人对于御者疏忽行为之责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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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匡正(1909—?),江苏松江(现上海市松江区)人,1934年6月毕业于私立持志学院法律系。长期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1937年4月被选举为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1946年4月被选举为上海律师公会理事。1948年第一届国民大会律师公会代表(律师公会、青年党候选人)。民盟早期成员。著有《房屋租赁条例详解》(大东书局,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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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森(1897—?),字讱生,福建闽侯人。日本上智大学毕业。历任上海学艺大学、法政大学教授,正始中学教务长(教授德文),商务印书馆编辑,华通书局总编。[47]“五四”后曾参加文学研究会,为文学研究会主要成员,并在《小说月报》上发表《整理国故与新文学运动》(第14卷第1期,1923年)。抗战后,曾任汪伪政府教育部司长。著有《现代德国文艺思潮》(上海华通书局,1929)、《德意志文学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标准汉译外国人名地名表(附英汉对照表)》(何炳松等改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增订版)等。[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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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卿元(1905—?),江苏金坛人,1931年毕业于上海法学院专门部法律科(第五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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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圣鼐,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1930年)。曾与董康合译《意大利刑法(英日对照)》(《法学杂志》第6卷第6期,1933年;第7卷第4、5、6期,1934年),发表《妇女在唐律上之地位》(《法学季刊》第4期,19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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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联芳(1905—2002),江苏松江(现上海市松江区)人。幼时与史量才是邻居,史赞其敏而勤学,荐于《申报》充誊录核对员,后荐入上海大东书局法律函授深造后助编《法律大辞典》。抗战中于难民医院、红十字会充文书。1949年后任上海铁路局秘书、上海文史馆馆员。工书,尤善小楷,能诗。时人将其与施蛰存、程十发并誉为“松江艺坛三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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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李毓芬、[50]施方,未知何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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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大辞典》编纂群体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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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上述《法律大辞典》的编纂群体串联起来,将是一个很复杂的人物关系图谱,可以借此考察1930年前后的法律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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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法律大辞典》编纂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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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中大致可以看出,20世纪30年代法律群体的交往仍然依赖于一些传统因素,如同乡关系(福建闽侯、江苏武进)仍然构成交往的主要因素。《法律大辞典》编纂群体的会集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福建闽侯同乡的色彩,而在邀约校订者时,余祥森以及王景岐、王亚徵父女的加入显然与闽侯人的色彩分不开。在同僚关系上,暨南大学法律系、持志学院应该是一个重要因素,汪翰章应该是这一群体的纽带;此外,司法行政部、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僚、东吴大学法学院师生以及留日群体,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董康的巨大影响。最后,上海律师界(上海律师公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纽带,这与上海律师界的传统以及相对密切的组织联系有关。大体上,《法律大辞典》编纂群体的关键联系大致如下:陈沂(林超?)—林众可(同乡:福建闽侯);林众可—孟寿椿(同僚、社会活动);孟寿椿—汪翰章[51]—董康[52](同僚:大东书局)。所涉及的群体大体有三个,一个是以董康为中心的群体(法律界),一个是以林众可、孟寿椿、汪翰章为中心的群体(沪上文化教育出版界),一个是以陈沂、林众可、余祥森(旅沪闽侯同乡)为中心的群体。这些群体的会集与当时上海作为南京、北京之外的第三极以及上海活跃的社会活动有关。[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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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上,20世纪30年代法律群体的三种交往途径与方式构成了传统与现代相互联结的光谱。在光谱的传统一端,是同乡关系;在光谱的现代一端,是社会组织与社会活动;介于二者之间的,则是围绕着大学法律系与司法机构形成的同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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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大辞典》的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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