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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辞典》的出版者大东书局创办于1916年,是民国时期著名的综合性出版机构,与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并称四大书局(民营)。1931年的大东书局规模相当可观,其编译所下设教科、法制、国学、字典、英文、丛书、艺术、儿童八个部,辖管《现代学生》《学生文艺丛刊》《科学月刊》《社会科学杂志》《新家庭》《戏剧》《现代女学生》七大杂志社,并附设东方舆地学社、法律函授学社两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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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3月,大东书局“以考试院于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之《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条例》,其中规定资格,‘除大学法科而外,凡有大学或专科学校法律政治学□毕业之同等学力,经检定考试及格者,得应其考试’。为普遍灌输法律知识,速成法学人材,以应亟需起见,特创设法律函授学社”,[54]聘请汪翰章(时任暨南大学教授、暨南大学法律丛书编辑主任)为社长,董康为教务主任,戴修瓒(前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兼教授,时任暨南大学、东吴大学教授,兼上海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及中国公学教务长)、石颎(时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律系主任兼教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郭卫(时任江南学院院长)、梅鹤章(前大理院推事)、张志让(前大理院推事)等分任教授。[55]据称,法律函授学社报名入学者月数百人。[56]1933年,大东书局法律函授学社更名为大东法律函授学校,负责人变更为丘汉平。[57]而据1934年《上海市核准登记私立函授学校统计表》载,大东法律函授学校学生数达856人,教职员数21人,在当年核准登记的私立函授学校中位列第三,在专业性私立函授学校中位列第一。[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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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函授学社与大东书局注重法律书籍出版的特色互为表里。[59]应该说,《法律大辞典》的编纂出版是大东书局创立并维持其在法律书籍出版领域声誉的重要工作之一,而《法律大辞典》的编纂以及法律函授学社的运作也展示了法律界与出版界的深度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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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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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审视《法律大辞典》编纂出版群体的种种,至少有一些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政权中心的更迭,使与北京政府关联密切的长期活跃在北京的法律家群体南下上海执行律师业务,同时在上海各校兼授法律课程。这样的选择大体上可谓“攻守兼备”。上海的商业、教育与出版给予了这一批法律家群体充分的活动空间,同时上海与新的权力中枢南京关系足够密切,可以随时观察南京的动向,影响南京的某些决策,进而直接进入权力中枢。20世纪30年代上海法律界以及相关的教育界、文化界乃至出版界的繁荣,均与此人员流动有关。而董康无疑是其中的标志性人物。当然,上海本地律师界、教育界以及出版界对这一群体的接纳也无疑值得肯定。上海律师公会、东吴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律系、大东书局四者成为接纳南下法律家群体的主要基地。《法律大辞典》的编纂具体而微地展示了这一勾连的历史图景。随着南京政权的稳固与常规化,这一群体已经开始分化,部分陆续返回北平。抗日战争爆发后,整个上海法律界以及相关的教育界、文化界、出版界随之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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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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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翰章主编《法律大辞典》,大东书局,1934;汪翰章主编《法律大辞典》,陈颐勘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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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综观清末民国法律辞书,就篇幅、收录辞条数目、编纂体例、术语释义等方面,汪翰章主编的《法律大辞典》与郑兢毅、彭时编的《法律大辞书》(商务印书馆,1936)可谓“双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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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此外,为《法律大辞典》题词的名流共计16位:林森、孙科、于右任、居正、覃振、蔡元培、王世杰、罗文干、石志泉、郑天锡、张耀曾、何世桢、吴经熊、翁敬棠、叶楚伧、谢瀛洲。参见汪翰章主编《法律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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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汪翰章主编《法律大辞典》,“编辑大意”及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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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年鉴委员会编《上海市年鉴(1935年)》,上海市通志馆,1935,第X65页。《法律大辞典》版权页注明陈沂(若松)、林超(尘奇)当是错了。参见汪翰章主编《法律大辞典》,版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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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查询各种文献,有可能归入该书编者林超名下的信息有以下几条:其一,据《司法公报》,司法行政部1931年1月12日部令有“派林超试署福建龙溪地方法院推事”的记载;其二,《福建学院月刊》曾发表作者署名为林超的论文两篇,分别为《三宥的考究》(第1卷第6期,1934年)、《从代当论及民法上之转质》(第1卷第8—9期,1935年)。考虑到该书另一创稿者陈沂与1931年春加入修正该书初稿的林众可均为福建闽侯人氏,则该林超极有可能为该书编者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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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众可鬻书》,《申报》1928年5月30日,本埠增刊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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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笔者未能找到林众可生卒年月的材料,其晚景亦不清楚。《上海市年鉴》(1935)所载《名人录》仅注明林众可为中国经济信用合作社监事。另据福州十邑旅港同乡会网站,林众可曾于1941年6月出任旅港闽侨福州同乡会主任委员,但因该年12月24日日军入侵,香港沦陷,同乡会会务停顿(是否系同一人犹有疑问,姑且备一线索)。参见《福州十邑旅港同乡会有限公司历史(1937—2003)》,香港福州十邑同乡会网站,http://www. oocities.org/hk/fuzhou88hk/A/A.htm,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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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海通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通志》第9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第59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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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人1928年6月均在李宗仁主持的武汉政治分会秘书处任股长,30年代初均任持志学院教授,均为各大学教职员联合会的活跃分子。参见《申报》1928年6月17日第10版,1935年1月5日第20版、4月23日第13版、5月27日第12版、12月23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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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张宪文、方庆秋、黄美真主编《中华民国史大辞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第999页;周家珍编著《20世纪中华人物名字号辞典》,法律出版社,2000,第773页;刘寿林、万仁元、王玉文、孔庆泰编《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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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汪翰章病死狱中》,《申报》1947年1月2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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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笔者能找到的稍微翔实一些的有关汪翰章的材料如下:“汪翰章系‘七十六号’‘开国元勋’‘七君子’(余为丁默村、李士群、唐惠民、彭年、奚则文、茅子明)。汪翰章在战前曾经做过律师,做过大学教授,也曾在司法机关里做过事情,在司法界中人头相当的兜得转。……汪翰章在七君子中可以说别树一帜,他搜罗的部下,都是些比较有学识之士,所以后来汪翰章竟成为丁默村手下的‘政学系’。他尤擅星相之术,且颇灵验,据说汪精卫在未死之前一个月,他曾推算其命,说一个月内必死,后来竟成事实,人多奇异。……胜利后锒铛入狱,烟瘾大发,业已瘐毙狱中了。”贺圣遂、陈麦青编选《抗战实录之三:汉奸丑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第123—124页(材料选自MP《七十六号本纪》,上海青年文化出版社,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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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参见王余光、吴永贵《中国出版通史·民国卷》,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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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余光、吴永贵:《中国出版通史·民国卷》,第36页。1932年大东书局增资扩股时,董康成为大东书局董事。参见张煜明编著《中国出版史》,武汉出版社,1994,第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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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889年中进士,随即就职刑部,先后任刑部主事、郎中。戊戌变法后,转任刑部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清末修律时期,董康是沈家本的得力干将,先后任修订法律馆提调兼京师法律学堂教务提调、宪政编查馆科员、大理院刑庭推事、大理院推丞等职,参与《大清律例》的修改,参与清末几乎所有主要法典的编纂修订,《钦定宪法大纲》也出于董康之手。1914年后,董康先后三任北京国民政府大理院院长,相继出任宪法编查会副会长、中央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法典编纂会副会长、拿捕审检所所长、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会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司法总长、司法高等惩戒委员会会长、法制审议委员会副会长、上海会审公堂回收筹备委员会会长等多种立法、司法方面的重要职务。在此期间,他在1914年与章宗祥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合纂《暂行新刑律》,1915年受命完成《刑法第一修正案》的编纂,1918年与王宠惠等联合编纂《刑法第二修正案》。1924年离开北京,告别官场,移居上海。1933年底重返北平,任北京大学法科及国学研究所教授。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日军侵占华北,出任伪国民政府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伪司法委员会委员长、伪最高法院院长等职;出任伪国民政府委员、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1945年以汉奸罪被提起公诉,1947年因年老多病,保外就医,病死于苏州医院。参见宗清元《董康》,李新等主编《中华民国史·人物传》第2卷,中华书局,2011,第630—636页;高积顺:《董康(1867—1947年)》,周永坤主编《东吴法学》(2008年秋季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第629—6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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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见宗清元《董康》,李新等主编《中华民国史·人物传》第2卷,第633—635页;高积顺:《董康(1867—1947年)》,周永坤主编《东吴法学》(2008年秋季卷),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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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参见俞江《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364页。刘志敭晚年情况介绍出自何勤华《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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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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