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14151e+09
1702714151 [45] 该评语出自中国教育大系编纂出版委员会编《中国教育大系·历代教育名人志》,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第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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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53 [46] 以当时的技术论,在书稿印刷出版之前,底稿大多没有复本,有的话,复本数量也非常有限。在1933年4月底书稿全部完竟至1934年3月书稿正式出版发行的不足一年的时间中,如果扣除印刷时间,即便不考虑12位校订(阅)者的时间、精力,他们能够为该书做的校订(阅)工作也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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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55 [47] 华通书局系1929年由陈群同余祥森共同创办。陈为总经理,余副之。书局招杜月笙等为股东,自行办理出版。同年,陈群与余祥森、杜月笙创办正始中学,杜月笙为创办人兼董事长,陈群充校长,余祥森为教务长。参见华东七省市政协文史工作协作会议编《汪伪群奸祸国纪实》,第165—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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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57 [48] 参见陈玉堂编著《中国近现代人物名号大辞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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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59 [49] 参见上海楹联学会松江楹联分会编《松江楹联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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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61 [50] 192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曾出版巴洛兹(E.R.Burroughs)著《兽王豪杰录》(系巴洛兹《野人记》第6册),译者署名李毓芬,未知是否系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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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63 [51] 孟寿椿与汪翰章的关系应当非常紧密。《申报》1930年1月20日报道:“褚民谊、孟寿椿、汪翰章等近创立华新中学于昆明路,自发招生以来报名者异常踊跃,业已决定改名为上海文法学院,除原有华新中学之全部外,内设文学系、法律系、政治经济系等教员,均已聘定,多为国立各大学之著名教授。二月十四、五日招生后,即行开始授课。”《华新中学扩为上海文法学院》,《申报》1930年1月20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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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65 [52] 据《申报》1930年10月18日消息,恢复后的暨南大学法学院在任教师包括张志让、石颎、汪翰章,并列名特约讲师戴修瓒、董康。《恢复后之暨大法学院》,《申报》1930年10月18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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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67 [53] 如林众可与孟寿椿、余祥森等于1933年6月19日创立现代学术研究会;林众可与孟寿椿为各大学教职员联合会主要组织者及活跃分子。参见《申报》1933年6月19日第16版、1934年5月9日第14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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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69 [54] 《大东书局创办法律函授学社》,《申报》1931年3月9日,第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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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71 [55] 《大东书局创办法律函授学社》,《申报》1931年3月9日,第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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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73 [56] 晓兰:《大东书局》,北京出版志编辑部编《北京出版史志》第4辑,第224页。1931年4月28日《申报》刊文《大东书局15周[年]纪念》称,“报名入法律函授学社者亦异常踊跃”。《大东书局15周[年]纪念》,《申报》1931年4月28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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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75 [57] 参见《清末、民国时期上海主要函授学校情况表》,上海通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通志》第7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第4939页。另,丘汉平与《法律大辞典》编纂群体多有交集。略录这一时期丘汉平简历如下:丘汉平(1904—1990),1927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1929年获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0年赴欧洲考察后返回上海执律师业务。1931年起出任国立暨南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上海各大学教职员联合会主编《大学》杂志。九一八事变后在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兼主编《东吴法学》季刊。1939年秋出任福建省政府委员兼省银行总经理。参见何勤华《丘汉平其人其书》,杨海坤主编《东吴法学》(2003年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第42—54页;丘汉平《中国公学的回忆》,王云五、丘汉平、阮毅成等编《学府纪闻:私立中国公学》,台北,南京出版有限公司,1982,第171—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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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77 [58] 开明书局函授学校学生数1084人,中华书局函授学校学生数875人,其他专业性函授学校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学生数为399人、申报新闻函授学校为466人等。参见朱荫贵、戴鞍钢主编《近代中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第487—4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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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79 [59] 参见王余光、吴永贵《中国出版通史·民国卷》,第38页。另,笔者检索所得以大东书局法律函授学社名义编印的讲义有三种:大东书局法律函授学社编《监狱学》第3册《法律函授学社讲义》,上海大东法律函授学校编《刑事诉讼法》(上海私立大东法律函授学校讲义);李谟《民法继承编》(第1册)(大东书局法律函授学社讲义)。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类丛书有《法学丛书》《现行基本法典丛刊》《现行法典丛刊》《现行重要法规丛刊》数种,抗战爆发后,独家出版《司法判例》《司法院解释要旨分类汇编》;发行法学杂志多种,包括《中华法学杂志》以及抗战期间在重庆出版发行的《法学杂志》《法令周报》《司法判例》等。参见同书,第3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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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84 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1702710424]
1702714185 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民国法律学生生活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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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87 ——“南京审判”大法官葛召棠在上海法政学院(1929—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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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89 姜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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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91 摘要:葛召棠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文化名人和法律名人,他因审判南京大屠杀战犯而声名远播。葛召棠司法才干的培育与爱国主义情怀的熏陶,与他在上海法政学院的三年求学经历有重要关系。他不仅在课业上有优异的表现,还致力于学术创作,撰写法家思想论著。九一八事变后他担任学校救国会《抗日特刊》总编辑、学校赴京请愿督察政府出兵团总纠察、上海旅沪安徽籍同学会抗日救国会干事,积极抗日。他的求学经历为我们了解民国法律学生的生活图景提供了一个窗口,他的自律与坚守对当今法律学生有重要的学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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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93 关键词:葛召棠 上海法政学院 抗日救国会 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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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95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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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97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南京国民政府为清算日本战犯的罪行,根据相关国际法的规定,从1945年12月16日到1946年5月1日,分别在南京、汉口等十处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各地区的日本乙、丙级战犯。其中设在南京的“审判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理最受人关注。[1]本文的主人公葛召棠便是该法庭的五名主审大法官之一,他亲自参与了对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的审判。[2]葛召棠不仅参与了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还作为首都地方高等法院的推事参与了对多名汪伪汉奸的审判,其中包括温宗尧、林柏生、丁默邨、罗君强、王荫泰、殷汝耕、汪时璟、周作人等人。[3]他在这一系列审判中充分展现出一名中国法律人杰出的司法才干与赤诚的爱国情怀。他也因审判战犯和汉奸名垂史册,获得世人的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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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99 关于葛召棠的著述不在少数,但几乎所有著述的基本思路是对他法律生涯中光辉事迹的结果式呈现,对于呈现这种结果的缘由,无一著述涉及。[4]笔者不反对目前著述的基本思路,但更关注造就结果的缘由:作为法律人的葛召棠何以有如此的司法才干胜任战犯与汉奸审判工作?他的爱国主义情怀除了作为中国人的本性流露外,又因何机缘得到培育,使其能理性地通过行动表达出来?如果要考证其中的缘由,最重要的一种路径便是回溯到他的学生时代。民国时期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教育已基本脱离前清的学徒模式和自学模式,法律也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被纳入高等教育体系。[5]所以当时一个人想习得系统的法律知识,进入法律院校几乎成为唯一的选择。和现在一样,大学生大都在18—22岁,[6]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方面,这都是一个人迅速走向成熟的阶段。他们的情绪体验强烈而富于热情,是高尚情操形成、人生观逐步确立和稳定的重要阶段。[7]可见,大学时代对一个人的知识系统的构建与人生信仰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奠基与导向作用。不仅如此,就目之所及,当时的法律人还会因其学历背景在今后的从业中被划分为不同的派系,诸如律师界中的东吴系律师、法政系律师、持志系律师等。无论在法律意识还是法律知识层面,学校时光都会对一个法律人产生深远影响,所以对葛召棠学生生涯的回溯对于廓清上述问题将会是一个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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