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14101e+09
1702714101 [20] 1929年9月至1937年,刘志敭的主要工作为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参见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第112—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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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03 [21] 《法律大辞典》所载“《法律大辞典》校订者”页以繁体多寡排序列明10人;版权页列明“校阅者”12人,新增者为葛达曼利与王亚徵。参见汪翰章主编《法律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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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05 [22] 罗文干(1888—1941),字钧任,广东番禺人。1904年留学英国,入牛津大学学习法律。1909年回国,任广东审判厅厅长。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任广东都督府司法局局长,后任广东高等检察厅厅长。1913年任北京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1915年因参劾筹安会受袁世凯冷遇,南下广东运动广东督军龙济光倒袁。1918年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1919年赴欧考察司法,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1921年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顾问,12月任梁士贻内阁司法次长。1922年任大理院院长、代理司法总长、盐务署长兼币制局总裁、王宠惠内阁财政总长。因众议院议长吴景濂指责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中有受贿情事,由总统黎元洪下手谕拘捕。次年因证据不足而获释放。1924年任俄国退还庚款委员会中方委员。1927年任顾维钧内阁司法总长。1938年任国防参议会参议员、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同年任西南联合大学教授,讲授罗马法、中国法制史课程。1941年3月,连任第二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同年10月病逝于广东乐昌县。参见刘继增、张葆华主编《中国国民党名人录》,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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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07 [23] 参见刘国铭主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春秋出版社,1989;刘寿林、万仁元、王玉文、孔庆泰编《民国职官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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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09 [24] 戴修瓒(1887—1957),字君亮,湖南常德人。1904年留学日本,就读日本中央大学法律系。回国后历任北京法政大学法律系主任兼教务长、京师检察厅检察长、河南省司法厅厅长、最高法院检察长、上海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平大学法商学院名誉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1927年任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长兼裁制所庭长,1928年任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后入日本早稻田大学研究院,继续研究法律。回国后任上海法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朝阳大学等校法律教授。抗日战争期间任教重庆中央大学。1949年后任北京大学教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等职,1957年在北京去世。主要著作有《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各论》《票据法》《刑事诉讼法释义》等,均由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出版。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第658—660页;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南省志·人物志》下册,湖南出版社,1995,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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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11 [25] 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第112—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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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13 [26] 郑天锡(1884—1970),字茀庭,广东中山人。1907年赴英国留学,入伦敦大学法律系。1912年毕业后执行律师业务。1916年回国在香港执业。后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法律翻译监督,法律编纂委员会委员、主任兼司法考试委员。1919年任大理院推事。1922年起任中国出席关税特别会议专门委员、法权调查委员会准备处处长、国际法权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商标局法律顾问。其间兼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法政大学等校教授。1932年起先后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长、政务次长。1935年任外交部顾问。1936年10月当选为国际联盟国际法庭(海牙)法官。1945年后被选为国际联盟清理委员会委员。1946年8月任驻英国大使。1950年去职后居英国。1970年1月30日在伦敦病逝。著有《中国文化与艺术》《食论》《八十感言》《孔子模型的中国》《东方与西方》《国际私法中关于确定契约能力的法规》等,译有《民法初稿》《最高法院的判决》《捕获审判所规则与审判》等。参见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册,团结出版社,2005,第1440页;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167—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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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15 [27] 参见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第167—168页;刘国铭主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刘寿林、万仁元、王玉文、孔庆泰编《民国职官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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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17 [28] 张映南(1892—1959),亦名光煐,字映南,湖北江陵人。1908年于武昌参加日知会。辛亥起义后入河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15年毕业。次年,赴日本留学,先后在东京法政大学、早稻田大学政法系习法律。毕业归国后在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任教,同时执行律师业务。不久受聘民国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1926年北伐军攻占武汉后,返回湖北任汉口特别市法院推事兼国民党汉口市党务训练所指导主任。1928年任武汉大学教授,同年至上海,任教于上海法学院、中国公学等校。1930年10月留北平任教。1936年南下广西,执教广西省立师范学校。后长期任广西大学法律系教授,兼任系主任以及广西法商学院总务长、院长。1950年前后调武汉大学任教授,旋又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工作,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1959年病逝于北京。参见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人物志稿》,第836—8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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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19 [29] 参见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人物志稿》,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第836—8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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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21 [30] 张志让(1894—1978),字季龙,江苏武进人。早年留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德国柏林大学学习法律。1921年回国后历任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参事、大理院推事,并在北京大学、北京法政学校兼课。1926年从北京到武汉,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员。1936年担任“七君子”案首席辩护律师。1949年7月至1952年9月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第一、二、三、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参见张志让《一份没有交出的入党申请——张志让自传》,《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4期;张志让:《张志让自传》,《文史资料选辑》第85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第94—119页;张志让:《我为党的事业竭尽自己的一切力量》,陈夏红编《法意阑珊处:20世纪中国法律人自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160—182页;任建新《新中国第一代大法官——纪念张志让先生百年诞辰》,《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第573页;汪仁泽:《张志让》,李新等主编《中华民国史·人物传》第8卷,第5139—5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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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23 [31] 参见汪仁泽《张志让》,李新等主编《中华民国史·人物传》第8卷,第5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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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25 [32] 陈瑾昆(1887—1959),湖南常德人。1908—1917年留学日本,获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归国后先后任北京国民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修订法律馆纂修(1918年)、司法部参事、大理院推事(1919年),继任最高法院庭长。1933年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1919—1938年专任或兼任北京大学讲师、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朝阳大学教授。1946年携全家赴延安,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参加制订《中国土地法大纲》。1948年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华北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订《共同纲领》。先后任第一、二、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员、顾问等职。曾参加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工作。参见陈瑾昆《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东北书店,1946;欧阳雪梅:《陈瑾昆》,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编《中共党史人物传》第8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第178—218页;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第657—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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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27 [33] 参见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第112—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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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29 [34] 翁敬棠(1884—1956),字剑洲,福建闽侯人。清末举人,后留学日本,入日本法政大学法律系学习,1909年学成回国考取法政举人。历任学部主事,福建提法司刑法科科长,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总检察厅首席检察官,国民党武汉政治分会秘书长,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长,上海特区分庭庭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委员长,司法院大法官(未就任)。1949年后任福州市人民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文史馆副馆长。翁敬棠在仕宦生涯之余,历兼福建、北京法政专校以及朝阳大学、中国大学、天津法商学院、司法官训练所暨福建学院教授,垂30年。参见翁景机《回忆先兄翁敬棠》,《福建文史资料》第21辑《法曹内外》,1989,第176—183页;刘德城、周羡颖主编《福建名人词典》,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第249页;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州市志》第8册,方志出版社,2000,“翁敬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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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31 [35] 参见刘国铭主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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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33 [36] 何世桢(1895—1972),号干臣,字毅之、思毅,安徽望江人。1921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第四届),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任东吴大学教授。1927年起任安徽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1928年起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院长。1931年被选为中国国民党第四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兼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委员。1932年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未到任)。1935年被聘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1939年8月当选汪伪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委员,9月5日又被选为汪伪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后被聘为汪伪国务院参事,皆未就任。1948年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安徽省代表。1949年后定居上海,“文化大革命”中遭受迫害,1968年被逮捕,1972年病重于狱中,10月13日保释回家,17日逝世。参见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上册,第1101页;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人物志》,方志出版社,1999,第155—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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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35 [37] 需要说明的是,何世桢是国民党“西山会议派”的主要成员,与胡汉民关系密切。胡汉民曾任持志学院名誉校董。1931年12月,何世桢与陈群等人迎胡汉民来沪,随护左右。1932年孙科内阁倒台,胡汉民常至沪与何世桢、陈群等会议倒蒋。参见华东七省市政协文史工作协作会议编《汪伪群奸祸国纪实》,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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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37 [38] 参见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人物志》,第155—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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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39 [39] 王景岐(1882—1941),字石荪,号流星,福建闽侯人。法国巴黎政治大学、英国牛津大学毕业。曾任北京政府外交部参事、驻意大利大使馆二等秘书、驻比利时全权公使。国联第七、八、九届大会全权代表。1929年12月任国立劳动大学校长、国民政府外交部顾问。后历任中华国民拒毒会主席、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副委员长。1932年1月任国联会议会员。1936年5月—1938年10月任驻瑞典兼驻挪威全权公使。1938年10月改任驻波兰全权公使。德军入侵波兰后,撤退至比利时布鲁塞尔候命。1940年5月,避居法国圣吕丝小城,10月移居瑞士日内瓦。1941年8月25日在日内瓦病逝。著有《流星集》《椒园诗稿》《波德战争日记》。参见刘绍唐主编《民国人物小传》第7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5,第9—10页;张宪文、方庆秋、黄美真主编《中华民国史大辞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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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41 [40] 王亚徵,生卒年月不详,福建闽侯人。曾任上海震旦大学、复旦大学教授,上海禁烟会鸦片问题周刊(应为《拒毒》月刊)总编辑。后任教于香港崇基书院、新亚书院、香港中文大学新亚书院法国语文系,兼系主任、女生导师,大学妇女香港协会副会长,爱丁堡公爵奖励女子部委员。著有《中国与鸦片问题》(法文)等。参见刘德城等编《寓台港福建人名录》,福建省图书馆,1986,第235页。另,王景岐长子王遂徵,1934年毕业于布鲁塞尔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并兼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讲授罗马法、国际法、劳工法、法文;次子王季徵(1914—1987),1936年毕业于布鲁塞尔大学,获政治学博士学位,回国后长期在南京国民政府外交系统任职。参见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第311、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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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43 [41] 参见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第464页。另相关材料显示,名王长宝者极有可能就是王亚徵。1934年3月1日出版的《复兴月刊》第2卷第7期载有王长宝《法兰西国难中之智叶事迹》一文,文前编者按有“王石荪先生长女公子新自比利时大学毕业回国”等语;《申报》1934年1月9日第13版载“王景岐公子王遂徵学成返国”消息,则王长宝很可能与王遂徵同时回国。另,1938年王景岐改任波兰全权公使时,王长宝赴波兰随侍双亲,后出版《欧氛随侍记》(1948年著者自刊)一书。如果王长宝与王亚徵系同一人,则《法律大辞典》原书版权页临时增加王亚徵为校阅者在时间上也就说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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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45 [42] 王景岐履历中大都列有中华国民拒毒会主席一项头衔,但任职期间不明。《申报》查询显示,王景岐至少在1930年就已担任中华国民拒毒会主席,1936年5月因就任南京国民政府驻瑞典兼挪威全权公使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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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47 [43] 石颎(1899—1968),字超庸,以字行,广西藤县人。1923年东吴大学法学学士(第六届)。以法科第一名的身份考取清华公费留美。1923年赴美留学,1924年获密歇根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25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J.S.D.)。后入法国巴黎大学研究国际公法。1926年回国后任东吴大学教授。1927年转任暨南大学法律系主任,同时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1943年任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1944年任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汉中行营(李宗仁)顾问。1949年后去香港,任中国知识分子救助会主任。1954年任香港崇基学院教授。1957年去台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1968年任东吴大学校长,同年逝世。著有《平时之公海捕获》(英文)、《中国之领事裁判权》(英文)。参见《东吴大学校长石超庸博士行状》,杜元载主编《革命人物志》第12集,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3,第25—26页;刘绍唐主编《民国人物小传》第7册,第41—43页;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第76页;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编著《广西民国人物》,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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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149 [44] 参见《东吴大学校长石超庸博士行状》,杜元载主编《革命人物志》第12集,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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