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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法科留学生与上海律师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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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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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开埠后,西方律师制度开始在上海租界内施行,一部分归国法科留学生,也因此开始在上海租界执业。民国建立后,归国法科留学生充当了上海律师制度的主要创建者。法科留学生主导着上海律师公会,他们加强行业管理,努力塑造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法科留学生借助上海律师公会这一平台,参与民主政治运动,拓展律师公会的社会职能,尝试启蒙上海民众的近代法律意识。在归国法科留学生的多方努力下,近代上海的律师业迅速发展。虽然律师作为一个新兴职业,得到了上海社会民众的认可,但近代法律观念并没有被民众广泛而深刻地接纳。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传统法观念的抵制外,也与民国政府的政策限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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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科留学生 律师制度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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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法科留学生及上海律师公会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丰富的积累。以往对法科留学生的专题研究,重在论述法科留学生对法制近代化和法律学科近代化转型的作用。[1]对上海律师公会的研究,大体上从两个视角展开。一是从法律制度近代转型的角度研究,这类成果通常把上海律师公会看作法制近代化转型的产物。[2]二是从社会变迁和职业化的角度研究,这类成果更突出了律师群体对社会近代转型的贡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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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对法科留学生、上海律师公会的研究,基本上是在将二者割裂的状态下进行。实际上,在近代上海律师公会中,法科留学生人数多且具有影响力。他们对近代律师制度的构建、律师公会的成立发展、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文在充分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论述在沪归国法科留学生如何组建及发展上海律师公会,又如何拓展上海律师公会的职能并扩大其影响,进而探讨法科留学生对近代法律意识的输入及社会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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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海律师公会的创建与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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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日法科生与上海律师公会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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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埠后,英国人和上海道台签订《上海租地章程》,租得外滩附近830亩土地,这块区域成为近代外国人在上海相对独立的生存空间。之后,英国人为确保领事裁判权的行使,再签《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以此为依据设立会审公廨。西方律师制度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被直接引入近代上海租界,一些外籍律师开始在上海租界开设律师事务所执业,成为上海最早的近代意义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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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前后,在欧美学习法学的法科留学生陆续回国,一些法科留学生开始在上海租界内外籍律师开设的事务所谋生。[4]这些在租界内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科留学生中,获得律师资格者约有10人,[5]这10位法科留学生便是近代中国最早的华籍律师。此时中国尚未设立律师制度,华籍律师持有的是英国或者美国的律师资格证书。[6]1906年清政府学部开办留学生考试,截至1911年,得到毕业证的归国法科留学生约有2576人,[7]其中通过留学生考试并获得实际官位的仅有414人。[8]无法在政府里谋得差事的法科留学生只能另寻出路,律师业是他们的首选。然而,律师制度并不符合中国的传统法制观念,在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中,法科留学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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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制度不同,留学欧美的法科生可以获得外国律师资格,得以在租界内的律师事务所或教会学校谋职。留学日本的法科生因无法获得日本律师资格,在上海租界从事律师业较困难。他们中一部分人开始倡导移植律师制度,而移植律师制度的第一步,便是筹划组建律师团体。留日法科生也自然成为近代上海筹建律师团体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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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月,留日法科生蔡寅等在上海发起筹建律师团体,定名“中华民国律师总会”。蔡寅等一边致电沪军都督陈其美,希望得到上海政府的支持;一边呈请司法部立案,希望得到民国中央政府的认可。[9]据台湾学者孙慧敏考证,中华民国律师总会的13位发起人中,至少有3位在沪军都督府任职。[10]得益于此,该会很快得到沪军都督府的认可。1912年1月11日和14日,蔡寅等在报纸上刊布《律师公会章程》,宣告“中华民国律师总会”成立,宣称中华民国律师总会的成员可以在全国各级审判厅和会审公廨执业。[11]显然,留日法科学生欲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律师团体,并希望掌握律师资格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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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蔡寅领衔的在沪留日法科生试图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律师团体时,另一批法科留学生则在酝酿设立民国的律师制度。1912年3月,时任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警务长的留日法科生孙润宇,将其编制的《律师法草案》呈送临时大总统孙中山。5月,留美法科生王宠惠出任司法总长。为推进该草案的实施,王宠惠在给参议院的报告中提出:“且以中国现状而论,国体已变为共和,从事法律之人当日益众。若尽使之为法官,势必有所不能。故亟宜励行此制,庶人权利有所保障,而法政人才有所展布。此关于辩护制度之所以亟宜创设者也。”[12]9月16日,司法部以行政命令形式正式颁布《律师暂行章程》,这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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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设立,直接关乎上海律师团体的组建进程。1912年12月8日,上海律师公会依《律师暂行章程》设立,采用会长负责制。会长是陈则民,狄梁孙为副会长,评议员有江镇三、秦联奎、丁榕等7人。会长陈则民和评议员江镇三是留日法科生,丁榕是留英法科生。[13]191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律师总会宣布重组。[14]虽然上海律师团体名号有所变更,但其主导力量仍然是留日法科生,只是领衔者由蔡寅变为陈则民,此外留英法科生也开始加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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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国律师制度设立至1913年2月,上海共有105人获得律师资格。[15]民国司法部正式确认律师资格后,上海律师公会会长再次易人,由陈则民换成了在租界执业多年的留英法科生丁榕。1913年2月26日,丁榕在上海各大报纸上特别声明,公会正在呈送司法部备案,并开始强调上海律师公会的唯一性,宣布:“自经本会成立,外间所设律师各会当然无效。”[16]不久之后,上海律师公会成为唯一得到民国司法部认可的上海律师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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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3月2日,上海律师公会召集第一次会员大会。此后,上海律师公会共召开过八次会员大会,八届领导团体中,留日法科生一直是主要领导成员。1912年12月,陈则民(日本大学)担任会长;1913年2月,丁榕(英国孟启斯大学)担任会长,陈则民(日本大学)担任副会长;1914年,黄镇磐(日本早稻田大学)担任副会长。1919年至1922年,蔡倪培(日本法政大学)任会长;1922年至1925年,张一鹏(日本法政大学)任会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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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科留学生的努力下,民国律师制度确立起来,在留日法科生的努力下,上海律师公会也成为上海唯一合法的律师组织。但是上海律师公会只是在形式上实现了上海执业律师的统一,实际上并未形成足够的凝聚力。鉴于这种松散的管理状况,上海律师公会中的留日法科生开始议决改组上海律师公会,以加强其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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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日法科生与上海律师公会的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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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北伐战争发生后,上海的留日法科生敏锐地意识到政治力量的转向,于是决定借助国民党的力量,强化上海律师公会对上海律师界的控制。1927年3月22日,北伐军第一师进驻龙华、南市等地,8天后上海律师公会就宣布将召集会员大会。4月中旬,蒋介石完全控制上海,4月下旬上海律师公会即在上海市党部、政治分会的支持下着手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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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24日,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大会决议改组公会。1927年4月29日下午5点,改组委员会正式成立。上海特别市党部决定由改组委员会接管上海律师公会,并直接圈定改组委员会的15位成员。[18]改组委员中法科留学生占1/3,其中黄镇磐、李祖虞、谭毅公、李时蕊曾留学日本,陈霆锐曾留学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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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9月18日下午,上海律师公会在上海特别市党部办公楼三楼召开会员大会。会上宣布放弃会长制,采用委员制,选出15名执行委员和3名监察委员。[19]改组后,上海律师公会的领导层中有6位法科留学生,以留日法科生为主,占1/3。改组完成后,上海律师公会自筹资金,购买法租界贝勒路572号房产作为会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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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仍由法科留学生掌控。1927—1933年,五届上海律师公会的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共计90人,其中法科留学生38人,占42%。抗战爆发后上海律师公会宣布停会,抗战胜利后复会。复会后法科留学生在上海律师公会中的影响力较战前有所减弱。1946年和1947年,上海律师公会的两届理事、监事共计53人,其中法科留学生有8人,仅占15%。[21]随着民国法学教育和律师业的发展,法科留学生对上海律师公会的影响,已无法与战前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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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公会在留日法科生主导下组建,1912—1926年,上海律师公会由留日法科生主持运作。1912—1926年,有留日法科生8人,进入公会管理层14次;留学欧美法科生3人,进入公会管理层8次。上海律师公会有5届会长由留日法科生担任。其中,1913年和1914年,虽然留日法科生没有得到会长职务,但副会长仍是留日法科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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