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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490 1927年,留日法科生借助上海市党部的力量改组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上海律师公会对上海的执业律师的监管有所加强,但留日法科生渐渐失去了对上海律师公会的掌控权。因执业空间扩展,留学欧美法科生纷纷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又因本土法科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本土律师也加入上海律师公会。1927—1937年,上海律师公会的领导层中留日法科生有23人,留学欧美法科生共34人[23]。若将候补执行委员、候补监察委员也包括在内,领导层中的留学欧美法科生则达52人,而留日法科生仅36人。[24]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留学欧美法科生逐渐取代留日法科生,主导上海律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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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492 留学欧美法科生取代留日法科生控制上海律师公会,除因入会留欧美法科生人数增加外,还与本土法科生大举入会有关。民国上海律师界,按毕业学校分成不同派系,实力最大的是“东吴派”。“东吴派”包括东吴法学院、持志法学院、震旦法学院的毕业生,其中东吴法学院和震旦法学院都是教会大学,大多数留欧留美法科生都毕业于这两所法学院。这些留欧留美法科生回沪后,多数已成为名律师,办案时若发现对方代理律师是同一派系的年轻律师,“宁可损害被告的利益也不相争。因为他们已经是上海的名律师了,败诉也无损他们的声誉。相反,一个刚从学校出来的新律师,能对名律师胜诉,无形中抬高了自己的地位”。[25]受到“东吴派”名律师照顾的年轻律师,回报给名律师的就是律师公会的选票。这样一来,上海律师公会管理层中留学欧美法科生的力量必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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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494 虽然上海律师公会领导层中留日法科生总体在减少,但其社会活动能力及对公会决策的影响力并未减弱。留日法科生将更多的精力投向扩大上海律师公会的社会影响力,注重突出律师公会作为社会团体的社会职能。而留学欧美法科生更关注公会对律师的行业约束力,更注重发挥律师公会作为职业团体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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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496 二 留日法科生强化上海律师公会的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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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498 近代中国的东洋留学生相比西洋留学生而言,更热衷于民主政治运动。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会内的留日学生致力于把公会引上民主爱国运动的轨道,这种理念集中体现为留日法科生对收回租界法权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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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00 早在1918年12月,留日法科生陈则民就建议“公会专门设立一个委员会,为政府在巴黎和会上收回法权的谈判提供方案”。[26]1924年,北洋政府再次就收回会审公廨一事与各国谈判,公使团以“扩展公共租界”作为归还会审公廨的条件,致使谈判陷入僵局。[27]为支持北洋政府谈判,留日法科生李祖虞、王开疆进京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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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02 收回法权谈判重新开始后,中外意见分歧仍然较大。留日法科生巢坤就收回会审公廨提出一个极巧妙的方案,建议将法权问题放在地方层面解决,“由江苏省政府与上海的领事团谈判。”[28]1926年4月24日,留日法科生李祖虞、董康,留美法科生陈霆锐等再次赴京请愿,提议由江苏省政府出面谈判。留日法科生江庸被任命为上海律师公会驻京代表,公会授权“凡关于收回会审公堂本会应行主张事宜,均由江代表主持一切”。[29]中央政府最终接受将收回法权当作地方事务处理的建议。1926年5月21日,淞沪商埠总办、上海交涉员与英、美、日、挪威、荷兰五国总领事在上海开始谈判。8月31日,双方签订《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章程生效当日,上海律师公会律师董康、陈霆锐、李祖虞、赵晋卿特别在豫园宴请丁文江、许沅、付疆,并有李平书、黄炎培等人作陪,以示庆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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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04 《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的有效期是3年,1929年12月31日丧失效力。1929年11月9日,中外双方先后开会28次,再次讨论收回法权一事,但是“意见不一,几濒破裂”。[31]12月16日,留日法科生董康代表上海律师公会前往南京,提出解决办法:“取消观审制度及会审制度;上海临时法院改为上海地方法院分院;上海临时法院及其上诉法院一并宣告撤废,在上海华界内适当地点另行增设高等法院;所属法警应由分院自行选任;监狱、看守所由该分院直接管理。”[32]上海律师公会的建议令中方代表豁然开朗,不久签订了《上海公共租界中国法院协定》。协定规定,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改组为第一特区法院,上诉法院是设在租界内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一特区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取消观审制度,撤销外国书记官;监狱、拘留所移送中国管理,法警由工部局推荐,高等分院院长任命。这标志着公共租界的法权正式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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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06 公共租界法权收回后,留日法科生密切关注法租界法权收回问题。1927年,留日法科生黄镇磐就联合汤应嵩,提议江苏司法厅尽快接收法租界会审公廨,在最短时间正式成立临时法院。而公共租界法权收回后,法租界也早有预案,宣布允许中国法官在法租界会审公廨审判中国人的刑事案件,允许华籍律师出庭。针对法租界的做法,上海律师公会致电外交部、司法部,指出“法租界的做法表面虽好,实质上是准备长期保持特殊权利。建议立即撤废法租界会审公廨”。[33]留美法科生王宠惠以私人名义写信给时任法国外交部顾问的朋友佛罗马诺(Henri Feomageot),请他建议法国政府交还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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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08 1931年7月28日,《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签署。8月1日,法租界会审公廨改为第二特区法院,上诉法院改为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法租界的法权也成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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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10 三 留学欧美法科生强化上海律师公会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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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12 改变中国社会民众固有的“律师即讼师”的印象,是留学欧美法科生最大的期望。为此,他们掌握上海律师公会的管理工作后,从规范入会程序和整饬执业风纪入手,努力塑造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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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14 (一)严格审查外国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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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16 在近代上海律师界,有海外留学的背景往往会成为一种职业广告。在利益刺激下,常有本土律师冒充归国留学生。有些所谓留洋律师,实际上只是外国人的雇员,甚至是佣人、学徒。他们未出国门一步,只是购买国外法律学校的文凭,通过律师甄拔得到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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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18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宣布:“凡在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律师章程公布施行以前领有律师证书,而拟在国民政府统治各省执行律师职务,无论已未登录者,均应将原领证书及其他关系文件,两个月内呈报复验,换给律师证书。”[35]留学欧美法科生借此契机,主持清查上海律师公会内律师的学历,尤其是持外国的大学毕业证书者。清查中发现,有13位律师持美国汉密尔顿法律专门学校的毕业证书,通过甄拔获得律师资格,其中7人加入了上海律师公会。留学欧美法科生随即展开调查,发现“美国芝加哥汉密尔顿(亦译作汉密尔登)法律专门学校”只是在上海设立机关,专门发售该校的函授文凭,只要出钱就可以购得。上海律师公会立刻函请司法部注销这13人的律师资格,并取消已入会的7位律师的会员资格。[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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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20 此后有人举报,上海律师公会中有19位会员伪造日本毕业文凭。上海律师公会高度重视,组织“审查会员资格委员会”调查此事。审查会员资格委员会要求被检举的会员一周内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并通过司法部向日本各法校调取历届毕业生名录。经调查,被控伪造文凭的19位留日法科生中,有6人文件完备,是正规的毕业证并交于法院检验;2人已自行退会;6人未提交毕业文凭;5人退出律师行业。[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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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22 为维护留洋律师声誉,上海律师公会请求司法部、教育部“另订文凭鉴别方法”。[38]不久,司法部就鉴别法科留学生的文凭做出规定:“国外留学生在私立学校领有毕业文凭,均应由留学生监督处或驻在国公使馆加给证明书。此后凡有前项毕业文凭,请求取得律师资格者,须有前项证明书方准注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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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24 上海律师公会也进一步完善入会审查制度,规定凡申请入会,须提交学校文凭、律师证书原件、两名本会会员的书面介绍;持外国私立学校毕业文凭者,须同时提交驻该国公使馆或留学生监督处证明书。为保证入会会员留学文凭的真实性,特别强调追究连带责任,规定“各会员介绍入会须保证资格确实。入会后查有实情不符,应共同负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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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26 (二)规范执业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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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28 留日法科生主导上海律师公会时,在会则中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规范。[41]之后又特别制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九条执业纪律。[42]留学欧美法科生主导上海律师公会的管理后,除加强原有纪律外,因受英美法观念的影响,严格禁止律师非法招揽业务的行为,[43]会内律师也积极支持此理念。1928年5月,留美法科生陈霆锐等揭发魏文翰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保商部,专门负责招揽业务。上海律师公会随即将魏文翰提付惩戒。[44]又有会员检举律师沈孝祥广寄拜诘,在拜诘反面标明其执业区域、代理案件的类别,并写有:“如蒙不弃,既请函电通知,约期接见或协商一切。”上海律师公会认为,这样的做法也有招揽业务之嫌,责令停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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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0 欧美法科留学生对律师事务所招揽业务的行为也坚决杜绝。1930年,上海律师公会要求会内律师须取消同一区域内的分所、通讯处,但执行效果并不明显。1934年,上海律师公会再次声明:“除事务所及住宅外,不得设立分事务所及通讯处。有合组法律事务所者,即以此合组事务所为其事务所,不得另设事务所。”[46]为确保规定得以落实,上海律师公会直接取缔了违反规定的4处律师事务所分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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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2 留学欧美法科生为维护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频繁惩戒律师。留法法科生吴凯声认为,对律师惩戒过多恐有损律师形象,提议:“律师与律师间,律师与当事人间,如不幸发生交涉情事,应由双方先试行和解或报告公会调处,不得径向法院起诉。”[48]吴凯声的建议得到上海律师公会内留学欧美法科生的认同。上海律师公会决议,对于律师的不当行为,应先在会内调解,调解不成再提付惩戒。由此公会特别规定,执行委员会收到律师纠纷案件后,要先函告纠纷双方到公会会所调解。若双方或其中一方拒绝调解,派专员负责劝解;调解不成则建议诉至法院,尽量避免由律师公会出面提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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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4 四 输入西方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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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6 近代上海的法科留学生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就是把近代法律观念注入上海社会。上海律师公会恰好提供了一个平台,法科留学生借助这个平台,启蒙上海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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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8 (一)启蒙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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