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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2 留学欧美法科生为维护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频繁惩戒律师。留法法科生吴凯声认为,对律师惩戒过多恐有损律师形象,提议:“律师与律师间,律师与当事人间,如不幸发生交涉情事,应由双方先试行和解或报告公会调处,不得径向法院起诉。”[48]吴凯声的建议得到上海律师公会内留学欧美法科生的认同。上海律师公会决议,对于律师的不当行为,应先在会内调解,调解不成再提付惩戒。由此公会特别规定,执行委员会收到律师纠纷案件后,要先函告纠纷双方到公会会所调解。若双方或其中一方拒绝调解,派专员负责劝解;调解不成则建议诉至法院,尽量避免由律师公会出面提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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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4 四 输入西方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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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6 近代上海的法科留学生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就是把近代法律观念注入上海社会。上海律师公会恰好提供了一个平台,法科留学生借助这个平台,启蒙上海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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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38 (一)启蒙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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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40 法科留学生通过法律援助,启蒙民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援助制度源于西方国家,北洋政府将这一制度移植入中国,建立指定辩护制度。[49]基于这项制度,法科留学生主导在上海律师公会内设立法律救助机关,指定专门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上海律师公会对外宣告:“凡无钱聘请律师的劳动团体及其所属成员,如遇到民、刑诉讼或订定契约等各种法律事务,都可以申请上海律师公会的法律援助机关派律师代理之。”[50]1931年,纱厂工人宋绍吉等被日本人殴打致残,因不服特区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宋绍吉通过抗日救国会向上海律师公会请求援助,留美法科生伍守恭免费为该案提供辩护。[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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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42 在启蒙近代社会民众的维权意识上,西洋、东洋法科留学生的做法各不相同。留学欧美法科生注重通过具体法律援助个案,让社会民众实实在在体会到权益得到维护的好处。留日法科生则注重社会宣传和推动立法,主张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希望通过有效的国家赔偿,让社会民众认识到法律的真谛是保护合法权利,而不仅仅是惩罚。为此,留日法科生在上海发起了“冤狱赔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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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44 冤狱赔偿是指国家对被误判、违法判决、无辜羁押的人给予赔偿,是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直接涉及冤狱赔偿的观念。1934年11月12日,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组成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留日法科生唐宝颚、江庸、沈钧儒、张耀曾等41人担任委员。12月,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制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次年1月议定筹款办法,并决定每年6月举行冤狱赔偿运动,旨在引起当局重视。[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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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46 1935年6月5日,上海的冤狱赔偿运动大会在天后宫上海市商会召开。留日法科生沈钧儒担任会议主席。会议邀请了上海市党政军各机关代表、农工商学界代表、妇女、宗教人士以及自由职业团体参加。会上向各代表赠送《冤狱赔偿运动宣言》《冤狱赔偿法草案》《冤狱赔偿调查表》等文件。会后,留美法科生陈霆锐、陆鼎揆等赴电台普及冤狱赔偿知识。另派人到各电影院分送宣传冤狱赔偿的小册子。[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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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48 1936年5月25日,上海律师公会成立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6月7日下午,仍然在上海市商会举行第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大会。淞沪警备司令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第一和第二特区法院、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会、会计师公会、法租界纳税人华人会议、中华法学会、国货工厂联合会、上海医师公会等都派人参加。留日法科生沈钧儒发言,表示希望政府完成冤狱赔偿立法。[54]会后仍向与会人员赠送宣传冤狱赔偿知识的资料,派员到电台宣传。除此之外,第二届上海冤狱赔偿运动新增了宣传项目,开会当天,上海所有电影院在放映电影前先要播放冤狱赔偿运动的宣传片。[55]此外,留日法科生陆鼎揆、马寿华和孙祖基负责撰写文章,不间断地在报纸杂志上宣传冤狱赔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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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50 在冤狱赔偿运动中,留日法科生是核心力量。虽然最终没有达成立法目的,但声势浩大的宣传让民众接触到国家赔偿的概念,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维护利益的武器,而且是对抗政府不合理行为的武器。这不仅是对封建法律传统的巨大冲击,也推动了近代法律观念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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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52 (二)启蒙人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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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54 人权观念是法科留学生努力向上海城市社会输入的又一近代法律观念,也是法科留学生们挑战封建传统思想的又一义举。法科留学生主要提倡保护的是监狱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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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56 1927年,法科留学生在给司法部的提案中,首次提出构建人权保护制度。具体内容有五项:“一、警察官署或其他行政官署发见刑事犯罪应于二十小时内实行解送法庭审问,倘拘押过二十四小时以上者,该管长官应负违背法令及滥用职权之责任。二、各级法院须依政府所定方式,制就出庭状置于收发处。凡人被拘押过二十四小时未解法庭审问者,被拘押人或其家属得亲身或托代理人辩护人前赴法庭填具出庭状,请求该管法院即时提审。三、警察官署或其他行政官署接受法庭提审文件时,须将被拘押人立即交付。倘拒绝交付时,法院长官得及时报告于该官署之本管长官加以惩处。四、刑事被告在警署拘押中,得由其本人或家属所委托之律师随时接见,并得查阅案卷。五、受拘押之刑事被告如最后确定判决宣告无罪时,受之损失应由告诉人告发人或国库负责赔偿责任,并该管法院登报恢复其名誉。”[56]该提案的五项建议,都旨在杜绝超期羁押和保障会见权。法科留学生希望社会民众意识到,犯罪之人在接受法律制裁期间也有基本的人权,借此输入近代人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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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58 除提倡立法外,法科留学生也通过实际行动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1930年,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在押人员致函上海律师公会,反映看守所经常对在押人员滥用私刑。上海律师公会获悉后,请求江苏高等法院和司法部调查此事。[57]1933年,上海漕河泾监狱关押的政治犯因监狱虐待囚犯请求上海律师公会援助。收到求援信后,上海律师公会的部分法科留学生集体前往漕河泾监狱调查。结果发现,“只可容纳犯八百余人,现已容至男女犯共计一千三百二十六人”。[58]法科留学生以上海律师公会名义,请求江苏高等法院、国民政府司法部改善漕河泾监狱的管理。[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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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60 抗战时期,上海律师公会虽已停会,但法科留学生向在押犯人提供的援助并未中断。抗战期间,秦联奎、袁汉云以及同仁律师事务所先后向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江苏第二监狱、江苏上海第二特区监狱和淞沪警备司令部捐助棉衣450套。[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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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62 五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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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64 法科留学生对近代上海律师制度的构建,发挥了基础性、建设性的作用。上海最早的华籍律师是法科留学生,最早的律师团体由法科留学生筹建。律师制度确立后,法科留学生通过改组,巧妙地借助国家及政党的力量,强化了律师公会对律师的职业管理,扩展了上海律师公会的社会职能,塑造了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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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66 法科留学生通过严格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积极参与民主爱国运动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民众固有的“律师”即“讼棍”的偏见。《语丝》杂志曾把律师解释为与医生同类的职业,称“律师和医生一样很赚钱。人病了非找医生吃药不可,打起官司来也非找律师不可。找个律师,常年顾问,依法维护,则平安矣”。[61]当时上海较显赫的家族、工厂、企业,都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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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68 法科留学生对近代上海城市社会法律意识的转变,发挥了传播与引进作用。他们借助上海律师公会这个平台,为贫民提供法律援助,向社会宣传近代法律观念,力求廓清蒙昧,启蒙法律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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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70 然而,民众对律师的认知,以及对现代法律观念的感知仅限于城市,在广大县城、乡村,人们仍不知律师为何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被禁止参与各类县一级的司法活动,[62]甚至不可以在县一级地方担任法律顾问。[63]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制定了建立县司法处的法令,但同时又规定只有县长以检察官身份出庭,案件由审判员审理时,律师才可以出庭。[64]这样一来,实际上律师根本无法在县级审判庭出庭,其他法律事务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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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72 法科留学生试图启蒙近代中国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但遗憾的是,制度可以通过移植实现迅速转型,社会观念的转变却无法一蹴而就。新观念的形成,需要一个从抵制、冲突到认识、接受,再到融合的缓慢渐进的过程。在近代中国社会,传统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现代法律观念的影响极其有限。虽然民国政府一经建立,就照搬西方司法制度,但在制度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西方模式与国民党意识形态的勉强组合。在这种奇怪的结合下,律师制度的运作、近代法律观念的启蒙仅限于城市社会。而在观念意识没有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新制度也必然无法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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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74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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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76 [1]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何勤华《法科留学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论坛》2004年总第19卷第6期;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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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78 [2]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新星出版社,2007。徐小群一书最早出版的是英文版,名为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于2000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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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580 [3]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陈同《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孙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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