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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p.202-2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W1-OA-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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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20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W1-OA-773;《1946年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地方法院档案,档案号:Q185-1-208;胡滨:《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84,第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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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同法系对律师资格的规定不同,只有英国和美国夏威夷允许外国人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因此中国最早的华籍律师均为留英或留美的法科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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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受资料限制,笔者目前无法精确统计1911年之前法科留学生总数,此数据只是粗略估计,是依据以下资料整理而得。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教育”(1),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380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1),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635—637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609页;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第686—689页;刘真主编《留学教育——中国留学教育史料》第1册,台北,“国立编译馆”,1980,第481—564页;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9,1932,第23页;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五),上海书店出版社,1962,第251、254页;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上海文化出版社,2011,第8、14—16、20页;刘晓琴:《中国近代留英教育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第78—79页;周一川:《中国人女性の日本留学史研究》,东京,国书刊行会,2000,第44页;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人民出版社,1986,第126—127页;李喜所:《清末民初的留美学生》,《史学月刊》198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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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第142—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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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辩护士公会发现》,《民立报》1912年1月7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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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蔡寅时任沪军都督府军务部执法科科长,与陈其美私交甚密;陈祖澄是沪军都督府二等科员;何飞是“沪军都督委员”。详可参阅孙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第132页。有关何飞的任职情况,又见《沪军都督府各部职员表》,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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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律师公会章程》,《民立报》1912年1月11日、14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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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政府公报》(1912年5月),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附录”,第4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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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上海律师公会通告》,《申报》1912年12月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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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停止不合格律师之职务》,《时报》1912年12月19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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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格律师发给证书》、《又得合格律师四十人》,《时报》1913年2月10日、21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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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海律师公会布告》,《时报》1913年2月2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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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上海市图书馆藏缩微胶卷;《上海市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市地方法院档案,档案号:Q18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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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呈江苏司法厅文》,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85页,上海市图书馆藏缩微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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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第一届执行委员是:秦联奎、李祖虞、汤应嵩、文超、黄焕升、杨春绿、俞钟骆、李时蕊、费廷璜、吴国泰、汪承宽、赵祖慰、姚文寿、谢健、陈瑞麟。第一届监察委员是:黄镇磐、魏道明、谭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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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今复兴中路301号,为上海市工商银行复兴中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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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上海市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市地方法院档案,档案号:Q185-1-208、Q185-1-198、Q185-1-249、Q185-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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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改组前进入上海律师公会管理层的留日法科生是:陈则民、江镇三、黄镇磐、蔡倪培、巢坤、张一鹏、李祖虞、王开疆;留欧法科生是:留英法学生丁榕,留比利时法学生沙训义和姚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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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中留美法科生23人,留英法科生2人,留法法科生6人,留比利时法科生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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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上海市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市地方法院档案,档案号:Q185-1-208、Q185-1-198、Q185-1-249、Q185-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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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徐廷扬:《解放前上海的律师》,《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10),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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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律师公会开会纪略》,《时报》1918年12月1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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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国民政府在1913年11月照会英国公使朱尔典,提出收回会审公廨,但最后基本维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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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律师公会大会未成——谈话会中论及沪廨问题》,《时报》1926年4月2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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