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14565e+09
1702714565
1702714566 法科留学生通过严格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积极参与民主爱国运动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民众固有的“律师”即“讼棍”的偏见。《语丝》杂志曾把律师解释为与医生同类的职业,称“律师和医生一样很赚钱。人病了非找医生吃药不可,打起官司来也非找律师不可。找个律师,常年顾问,依法维护,则平安矣”。[61]当时上海较显赫的家族、工厂、企业,都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702714567
1702714568 法科留学生对近代上海城市社会法律意识的转变,发挥了传播与引进作用。他们借助上海律师公会这个平台,为贫民提供法律援助,向社会宣传近代法律观念,力求廓清蒙昧,启蒙法律智识。
1702714569
1702714570 然而,民众对律师的认知,以及对现代法律观念的感知仅限于城市,在广大县城、乡村,人们仍不知律师为何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被禁止参与各类县一级的司法活动,[62]甚至不可以在县一级地方担任法律顾问。[63]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制定了建立县司法处的法令,但同时又规定只有县长以检察官身份出庭,案件由审判员审理时,律师才可以出庭。[64]这样一来,实际上律师根本无法在县级审判庭出庭,其他法律事务更无从谈起。
1702714571
1702714572 法科留学生试图启蒙近代中国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但遗憾的是,制度可以通过移植实现迅速转型,社会观念的转变却无法一蹴而就。新观念的形成,需要一个从抵制、冲突到认识、接受,再到融合的缓慢渐进的过程。在近代中国社会,传统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现代法律观念的影响极其有限。虽然民国政府一经建立,就照搬西方司法制度,但在制度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西方模式与国民党意识形态的勉强组合。在这种奇怪的结合下,律师制度的运作、近代法律观念的启蒙仅限于城市社会。而在观念意识没有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新制度也必然无法有效运作。
1702714573
1702714574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历史研究所)
1702714575
1702714576 [1]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何勤华《法科留学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论坛》2004年总第19卷第6期;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1702714577
1702714578 [2]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新星出版社,2007。徐小群一书最早出版的是英文版,名为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于2000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
1702714579
1702714580 [3]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陈同《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孙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
1702714581
1702714582 [4]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p.202-2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W1-OA-773。
1702714583
1702714584 [5]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20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W1-OA-773;《1946年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地方法院档案,档案号:Q185-1-208;胡滨:《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84,第481页。
1702714585
1702714586 [6] 不同法系对律师资格的规定不同,只有英国和美国夏威夷允许外国人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因此中国最早的华籍律师均为留英或留美的法科留学生。
1702714587
1702714588 [7] 受资料限制,笔者目前无法精确统计1911年之前法科留学生总数,此数据只是粗略估计,是依据以下资料整理而得。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教育”(1),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380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1),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635—637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609页;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第686—689页;刘真主编《留学教育——中国留学教育史料》第1册,台北,“国立编译馆”,1980,第481—564页;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9,1932,第23页;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五),上海书店出版社,1962,第251、254页;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上海文化出版社,2011,第8、14—16、20页;刘晓琴:《中国近代留英教育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第78—79页;周一川:《中国人女性の日本留学史研究》,东京,国书刊行会,2000,第44页;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人民出版社,1986,第126—127页;李喜所:《清末民初的留美学生》,《史学月刊》1982年第4期。
1702714589
1702714590 [8] 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第142—156页。
1702714591
1702714592 [9] 《辩护士公会发现》,《民立报》1912年1月7日,第6版。
1702714593
1702714594 [10] 蔡寅时任沪军都督府军务部执法科科长,与陈其美私交甚密;陈祖澄是沪军都督府二等科员;何飞是“沪军都督委员”。详可参阅孙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第132页。有关何飞的任职情况,又见《沪军都督府各部职员表》,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第209页。
1702714595
1702714596 [11] 《律师公会章程》,《民立报》1912年1月11日、14日,第6版。
1702714597
1702714598 [12] 《政府公报》(1912年5月),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附录”,第449页。
1702714599
1702714600 [13] 《上海律师公会通告》,《申报》1912年12月9日,第1版。
1702714601
1702714602 [14] 《停止不合格律师之职务》,《时报》1912年12月19日,第5版。
1702714603
1702714604 [15] 《合格律师发给证书》、《又得合格律师四十人》,《时报》1913年2月10日、21日,第5版。
1702714605
1702714606 [16] 《上海律师公会布告》,《时报》1913年2月26日,第2版。
1702714607
1702714608 [17] 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上海市图书馆藏缩微胶卷;《上海市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市地方法院档案,档案号:Q185-1-208。
1702714609
1702714610 [18] 《呈江苏司法厅文》,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85页,上海市图书馆藏缩微胶卷。
1702714611
1702714612 [19] 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第一届执行委员是:秦联奎、李祖虞、汤应嵩、文超、黄焕升、杨春绿、俞钟骆、李时蕊、费廷璜、吴国泰、汪承宽、赵祖慰、姚文寿、谢健、陈瑞麟。第一届监察委员是:黄镇磐、魏道明、谭毅公。
1702714613
1702714614 [20] 今复兴中路301号,为上海市工商银行复兴中路支行。
[ 上一页 ]  [ :1.70271456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