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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81 首先,牛启明指挥人对范昌在进行残酷的公开折磨,他所针对的与其说是范昌在的小偷行为,不如说是他的冒犯行为。范昌在既冒犯了牛启明的个人权威,也冒犯了他的政治利益。从前者来说,范昌在的告状无疑是对牛启明权威的挑战,牛启明不将他彻底制服,就势必要影响到其他社员对他的服从。这也是他为什么要在全区队公开折磨范昌在的缘故。从后者来说,在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和集体食堂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村之粮,莫非公粮,而牛启明等区队干部则是负责向国家交粮的代理人和对社员分配口粮的特权者。社员的偷盗,所侵害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而且也是代理人的利益和“土皇帝”的特权。在高征购的重压下,偷盗所造成的影响无疑会使基层干部的政治利益受到威胁;而在粮食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偷盗又可能直接影响到基层干部对剩余粮食的控制,影响到他们对自己人的照顾。而且由于生存危机的普遍性,偷盗很可能产生相互攀比的连锁反应,这也加重了干部对小偷进行惩罚的严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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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83 其次,在对范昌在的折磨中,号称“牛启明的打手”的李自祥表现得特别突出。有学者曾经用人性来分析“大跃进”时期基层干部和社员在相似的制度背景下的不同表现。〔10〕不过,我们要问的是:人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背景下是相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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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85 我们在“大跃进”结束后政府对李自祥的审讯中发现了这样一句笔录:李自祥对有小偷行为的社员邵开金进行毒打时,曾经质问他:“你怎么不把你土地改革时的威风拿出来啊?”〔11〕由于李自祥是地主子女出身,这句话后来成为将他的种种打人行为定为“阶级报复”的重要依据。我们刚接触到李自祥的案卷时,感到有些诧异的是:既然李自祥是地主子女,他在1950年后的柳坪村怎么会当上生产队长(即连长),又怎么会成为牛启明的主要打手,掌握了对“小偷”下狠手的权力呢?但也正是他这句话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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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87 在柳坪的土地改革中,正如大多数村庄的土地改革那样,出现了对地主富农的身体暴力行为。柳坪多数的地主富农与贫雇农不仅在土地占有的数量上差别不太大,而且在人际关系上也并不很紧张。为了避免“和平土改”局面的出现,土改工作组首先充分动员了村庄中的一些边缘人物来充当揪斗地主富农的积极分子,再由这些积极分子的示范来带动全村贫雇农投入土改斗争中。有时,村里就用地主分子的手来对地主施暴。王保卓在口述中就告诉我们,他们当时常常让孙玉林不满18岁的弟弟孙雨恒来充当打手。在“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无以矫枉”的原则指导下,工作组或农会在土改的初期普遍默许乃至鼓励这些积极分子或地主分子采用过火的斗争手段,以推动群众运动的开展。〔12〕李自祥在土改时只有12岁,他没有被选作打手,而他的母亲却是挨斗的对象。那种陪母亲一起挨斗的情景深深地印在了他的脑海里。这股怨恨情绪积聚在他身体里,使他开始了忍辱负重、卧薪尝胆的生活。渐渐地,他以他的积极肯干、绝对服从博得了同一生产队的牛启明的信任。在牛启明当生产队长时,他当上了生产队的记分员;而到牛启明当上区队长后,又让他当上了连长。他身体里积淀下来的那股怨恨到1959年开始的“大跃进”终于找到了宣泄口。他在1959年11月—1960年4月间,先后打了15个社员。在对那些偷盗者的毒打中,他体验到了“一报还一报”的快感。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阶级性的高扬为人性赋予了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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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89 不过,这种身体暴力的记忆及其引发的暴力效应并不仅仅体现在阶级之间。它在某些情况下也能穿透阶级界分的壁垒。在1960年,我们还能听到贫农出身的牛启明毒打同样是贫农出身的杨家声和许官武时,说出这样一句与李自祥如出一辙的泄恨之语:“你们怎么不把当年在杨柳湾的威风拿出来呢?”〔13〕牛启明的哥哥牛启贞在20世纪50年代初任村长时因为贪污而在杨柳湾遭到过农民的批斗,杨家声和许官武正是当批斗的积极参与者。杨家声在被牛启明毒打的第5天死去,他那正怀孕的老婆也遭到了毒打,回去后就流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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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91 我们由此看到社区记忆对村庄现实政治强有力的影响。社区记忆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按照哈布瓦赫的说法,社会不时地要求人们不能只是在思想中再现他们生活中以前的事件,而且还要润饰它们,削减它们,或者完善它们,乃至我们赋予了它们一种现实都不曾拥有的魅力。〔14〕方慧容已经分析了土地改革的权力实践是如何深刻地塑造了村庄的记忆以及与之相连的遗忘的。〔15〕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中国革命对村庄社区记忆产生了一种革命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贯穿在村庄的现实政治运作中,弥散在村庄的日常生活中,铭刻在村民的身体上。“如果说有社会记忆这回事情的话,那么,我们有可能在纪念仪式中找到它”。〔16〕(柳坪村土改斗争时)“杨柳湾的威风”就是这样一个集体事件纪念仪式(commemorative ceremonies)上的纪念碑。这座无字的纪念碑当年建立在李自祥的地主母亲、牛启明的哥哥的身体上,同时也建立在李自祥、牛启明的心上。现在对它的祭祀建立在邵开金、杨家声和许官武的身上,同时也建立在诸多默默无语的村民的心上。如果说革命是大众的节日,那么,身体暴力就是节日的祭献;如果说土地改革是现代中国农村的第一次大众革命,那么,在它所揭端的中国20世纪后半期常规化的革命进程中,我们就会一次又一次地看到身体暴力剧涂上阶级斗争、善恶对立的道德油彩后在村庄的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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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93 最后,我们看见参加对范昌在折磨的人为数众多,其中许多是普通的社员。如果他们没有牛启明对范昌在的私恨,如果他们不像区队的特权阶层那样感到特权受到了侵害,如果他们不像李自祥那样怀着积怨,那么他们对范昌在夸张的暴怒情绪和变形的暴力折磨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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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95 中国乡土社会的私刑传统一般并不鼓励对小偷的过分折磨。在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中,抓到小偷,一般是自行处罚而不是将其送交官府的刑事机构。在清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偷盗进行处罚的起点和相应的刑罚:“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上,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计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而对于偷盗庄稼的价值在一两以下,则是在法庭外解决的——这也就是暗示由村庄自己去处理。〔17〕一般来说,民间对小偷的处罚是通过宗族法或习惯法来进行的。村里的小偷可能被打一顿,可能被罚款并签保证不再重犯的书面文字或在菩萨面前焚香发誓,也可能由盗贼与被盗人通过中间人达成金钱上的和解。打是对付小偷最常见的一种处理方式,但并非唯一的方式。而且,对小偷进行身体折磨时,通常也是要按照制造痛苦的习惯法的规则来进行计算的:打的专用工具、打的次数、打的位置以及打的时间等。各地各村各宗族的习惯法虽有不同,但对小偷很少表现得深恶痛绝,乃至非要使小偷受尽折磨、羞辱,致伤致残乃至剥夺其生命的。当然,有的时候,对小偷的处罚也由于种种具体的原因特别是被盗者的权势或未能得到控制的愤怒情绪而变得特别的严酷。比如,一位外国人在清末就见过一位因放纵水牛到地主田里吃稻谷而被挖掉了双眼的贫农,他也听说过一位惯偷的父亲被村里逼着在地里活埋了他的儿子。〔18〕但这毕竟是不多见的情形,尤其是对于村庄内部出现的小偷,就更倾向于用习惯法来处理。因为,在一个流动性很低、封闭性极强的乡土社会里,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一般不会仅仅为处罚小偷而将事情做得太绝。村庄对越轨的惩罚和制裁一般具有再和解的倾向。〔19〕惯行的调查资料表明:惯偷甚至被有的村里用来充当看青人。〔20〕在正常的年景下,一个村庄的小偷总是很个别的,对小偷的惩罚也基本是适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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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97 如果村庄遭遇到了大饥荒,情况会发生什么变化吗?由于中国农村历史上多数的饥荒是由天灾(主要是旱灾和涝灾)引起的,缺粮对于饥荒地区的农家来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时往往会随之出现村庄人口的大量外流。虽然逃荒的灾民一时盗心生发,或沦落为惯偷乃至盗匪的情况会大量地增加,但受灾村庄内部的小偷并不一定随之而增。对村庄少数几家免受饥谨之苦的大户人家来说,他们既有护院,又有看青人或青苗会,并不太担心小偷的骚扰。真正令他们提心吊胆的是明火执仗的盗匪或揭竿而起的饥民。盗匪和滋事者一旦被抓住,官府或大户人家对他们的惩处会严厉得多,为首者往往被斩首。相对而言,对饥荒年景下被抓住的小偷一般并不会下狠手,甚至还有可能比平常时期的惩处要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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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299 既然这样,尤其是“大跃进”时期还处在人皆为盗贼的特殊时期,为什么普通社员对小偷惩罚那么重呢?除了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的社区记忆的因素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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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01 在处理范昌在的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范昌在在第三次逃跑后被抓住时,他正在行盗;抓住范昌在以后,被他偷来的8斤多米并没有被归还到粮库,而是被参与抓他的众人一起煮着吃了。显然。人身完全依附干部成了社员求得自我保存的又一“弱者的武器”。实际上,人民公社化这场运动成了农村干部及紧跟他们的积极分子比赛革命的革命。站在小偷与惩罚者、吃大食堂者与吃小灶者这对立的双方的,并不仅仅是农民与基层干部的对立,也是不善于紧跟干部的普通农民与紧跟干部的农民积极分子之间的对立。耐人寻味的是,我们从李自祥对牛启明的依附及其得势可以看出,这种对立甚至超越了阶级的对立。尽管吃小灶主要是干部们的特权,但是积极分子总是可以或多或少沾点光。这是在生命异常脆弱的时候,为了身体上的自救,甚至仅仅是为了舔点干部小灶上的油星,也使有些人心甘情愿地积极投身到打人的游戏中去。因此,干部对粮食的控制,也就成了塑造政治积极分子最有力的法宝。华尔德明确地将奖励积极分子与驯服合作联系在一起,而由此形成的这种上下间施恩回报的关系是将对党的忠诚与对领导个人的人身依附掺杂在一起的。〔21〕华尔德的这个分析结论在相当程度上也适用于对人民公社时期的干部与社员间的关系。而且,由于在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基层干部掌握着直接关乎所有社员性命的口粮和工分,所以,社员对干部的人身依附程度比工人对工厂干部的人身依附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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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03 这种由干部来分配口粮等基本生存资源与塑造政治积极分子相结合的作法在“大跃进”时期达到了顶峰。由于成千上万人饿死,国家不得不在1961年后调整了政策,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框架,社员有限的自留地也得到了重新恢复。因此,国家建立在控制社员生命基础上的德治在某种意义上受到了遏制。有的研究者因此认为:“公社制度倒退的实质是给农民一点自由,而倒退的闸门一旦打开,似乎就很难控制。有了一点自由的农民变着法儿想扩大这种自由,而在可能的自由范围内,农民又总是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为。更伤脑筋的是,农村的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较多地站在农民一边,而不是站在公社一边”。〔22〕我认为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会使我们误以为基层干部出于对农民的自由的支持而站在农民一边来抵制国家的控制。事实上,人民公社制度尽管在1961年后有一些重要的政策调整,但在奥伊所谓“庇护主义关系”模式上始终未发生变化。〔23〕这种庇护主义关系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将公共的因素与私人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将对国家政令的维护与对积极分子的庇护结合在一起,将政治上的积极与否与物质上的奖惩机制结合在一起。由于人民公社在稀缺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中处在要害位置上,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起来的这种庇护主义关系(它包括公社干部对大队干部、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对普通社员的庇护关系)始终是以利益的最大化为特征的;而这种农民追求利益的机制与国家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理想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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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05 在国家当时几乎所有公开的文件、政策和法规中,都在强调对坏人不可乱打乱杀。当年在土改过程中尽管出现了不少对地主富农乱斗乱杀的事件,但这些事件在土改后期的“纠偏”和“复查”中大多得到了处理。因此,有不少学者把土改中出现的过火行为看成是经验不足的结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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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07 我们先回过头来看一看土改运动中“过火行为”的机制。1945年,中国共产党山东省某领导对土改运动的规律有过这样的总结:第一阶段为发动,第二阶段为斗争,第三阶段为团结。在斗争阶段,有两类过火行为:干部发动的斗争与群众要求的斗争。前一类应该避免,以免割裂了干群关系;而后一类不但可以允许而且十分必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动员起农民。当然也还需要在第三阶段通过纠偏来实现团结。〔25〕这实际上是在暗示干部不应直接开展过火斗争,但可以鼓励或至少是默许群众的过火行为。新近对土改的口述史研究表明,向左的“偏差”实际上是国家权力深入村庄的一种特定的运作方式。〔26〕只有靠左向“偏差”的出现,靠边缘分子的积极表现,才可能将阶级斗争的新观念引入传统村庄中来,才可能动员起平素讲“天良”的普通农民。当然,上级领导也不会完全放任“偏差”的发展。在农民已经基本动员起来以后,又还需要进行“纠偏”。没有“偏差”,无以开展运动;而如果没有“纠偏”,则会让运动完全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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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09 “大跃进”是这种独具特色的群众运动规律的又一次实践。在动员农民完成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必须不断对真实的或想象的“敌人”施以重压,才可能将目标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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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11 对基层干部来说,基层干部权力的扩展并非不受来自上面的制约——基层干部权力的扩展方向必须与国家所规定的斗争大方向相一致,才可能为国家所支持或默许。如果基层干部对粮食偷盗问题心慈手软、迟疑不决,那就必然会遭到上级的严厉斥责或严肃处理;如果他们出于对饥民的同情,竟敢擅自开仓放粮或暗中怂恿、默许饥民抢粮的话,那更会立即遭受到国家的干涉。牛启明在如何处理范昌在的问题上既获得了上级实际的授权,同时也感受了沉重的压力。牛启明多年来一直认为对他的处理完全是冤枉的,就因为并不是他直接动手将范昌在打死的,而即使是他所指挥的对范昌在的惩罚也基本上是出于上面所施加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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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13 “1961年县委向每个村都派驻了工作组,(因为当时)偷盗严重。我不服法,我又没有(去)偷牛宰牛。(而上级)反正要我们收(齐)公粮。范(昌在)专偷办公室,偷了将器皿扔了。我们在乡政府开干部会时,就汇报了情况。区委副书记叶永建驻在山阳乡掌握。他问我们怎么处理的。我说:‘他又是专业军人,又是共青团员,又是贫下中农,我就无法处理,我来请示上级。’叶说:‘都偷完了,你还来请示?!你给我打嘛,打死了你莫怕嘛。’住队干部魏子文是县里头来的,他就信以为真。他当过税务所长,他说:‘你把他捉住打死嘛。’我说‘你说得这么轻松,一个村头有什么权力来执行人家的生命啊?有法院啊。’叶说话是不负责。说个良心话,偷点东西吃,哪犯死罪?我们在下湾吃饭。(魏)听说把人捉住了,说捉得也放得,是考验你(预备)党员(表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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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15 “转来(我们又)听到有人在偷一家瞎子和聋子的鸡。我们一看,又是他。捉了,还是弄到办公室去。弄去了就打。当时三间房,我在一间,一间保管室关他,一间住王保卓父亲。捉起(范昌在后,)他们在那里办蛮。在我们村里把人打死了,我是走不掉的,我是把这个后遗症算到的。但如果工作组第二天问你们捉的人呢,我要说跑了。他问怎么跑的?我说把他捆住的,又弄在保管室,怎么跑得了?这说不通。但如果当场整死,我也走不了。我就说,你偷嘛,就远点偷。日子再过不得,你去拉船嘛。上面就批评我,说我年轻。后来到公社被说了一顿。有人说是牛连长放了的。你捉得凶,他放得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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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17 “(第)三次,他又偷了一个转业军人的鸡,白天在宰。这个人是老兵,当国民党的兵,也当共产党的兵。他来说:‘牛连长,范把我的鸡偷了。你们不去捉,就有责任。你们放了无数回。’(他们)就把他反转吊起来打,还加些东西。妇女主任是李世珍,女人心慈些,她说:‘莫把他弄死了’。有人说:‘吊得死啊?不要脸不要命的人吊不死。’我对魏说:‘莫吊死了。’魏子文说:‘所以说你捉不住人噻,哪怎么弄得死人?你就心慈了,啷个得死噻?’就又开会。李世珍后来就去看,她说:‘莫死了啊’。后来发现死了。魏不服,说去把医生喊来看(那时有合作医疗)。魏问:‘是打死的嘛,还是肚子痛死的啊?’他开始喊了肚子痛的。医生哪敢说是打死的,就说是肚子痛死的。他就说你去开个单子。我说怎么弄,要不要写个报告到区委和公社去。魏说莫写,写了他走不了。县人委周主任就住在白杨当组长。他说我们给周主任说一下就是嘛。我说:‘终究是要见天的,人心隔肚皮。村委会这么多人开会,时间长了追究要出现。’后来来了公安人员,说是肚子痛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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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19 “第二年反五风,我不承认。就是死在你办公室。你要负部分责任。上级来人,是协助你们工作。说要平息民愤。我不服,(现在)每个月递一份材料。”(笔者对牛启明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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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21 牛启明在我们这些外人对他的访谈中将他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当然有许多东西是不足信的。不过,我们仍可以认为牛启明在处理范昌在的过程中除了发泄私怨外,的确也还有外在压力的因素。他所感受到的这种压力不仅仅来自高高在上的区委和公社干部,也来自与他朝夕相处的驻村干部。驻村干部是国家权力向村庄派出的常驻代表,他们就如同是村庄“土皇帝”的“政委”,一方面是协助村干部的工作,另一方面则负有监督村干部贯彻斗争大方向的使命。在打死范昌在的过程中,我们就看到了驻村干部魏子文所起的重要作用。魏子文虽然并不参加直接打人,但他不仅没有阻止牛启明等人对范昌在施暴,反而在其中一再地煽风点火。牛启明心里很明白:就算不去考虑报复范昌在的因素,如果他不成为坚决向小偷作斗争的指挥者,那他自己就很可能成为被坚决斗争的保守分子;如果他容忍了范昌在桀骜不驯的行为,那他自己就势必为上面所不容。在牛启明展现他们的权力的暴戾性的后面,也暴露出了这种权力的脆弱性;在他们追求身体暴力所带来的快感的同时,也还埋藏着出于规避身体暴力转向自身的无奈之情。对身体暴力的恐惧是弥漫在整个村庄的。牛启明是如此,村里其他特权阶层也是如此——他们面对普通社员时固然可以是趾高气昂的施暴者,但他们面对更高一级的权威时仍不知道那种暴力是否也会落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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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23 1960年4月,即在范昌在被打死的那个月,六连(也就是赵云龙在口述中说全村死人最多的那个连)连长邓绪大私自弄了点包谷来治他自己的肿病。牛启明得知后,第二天去找邓绪大,结果发现他们那个连队没有人出工。牛问是怎么回事。邓说吃的都没有,出什么工?牛启明一听气急败坏,冲上去就给了他一个巴掌,而后要他晚上到区队办公室去说清楚——即要开他的斗争会。牛启明走后,邓绪大思前想后,对这个“牛阎王”的淫威越想越恐惧,到傍晚6点左右,将他用来打麻雀的枪装上子弹,自毙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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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25 国家既然在默许身体暴力的私用上只是策略性、阶段性的,那么,在斗争面对新的情况、进入新的阶段时,就必然会有策略的调整。几千万人的死亡宣告了“大跃进”的破产,使国家从1960年下半年不得不开始调整政策方向。而对滥权的基层干部的审判成了国家用以发泄群众怒火、维系国家权力合法性的重要策略。这时候,国家一方面以批斗会的形式动员曾经挨打受压的社员对干部以暴易暴;另一方面则动用了正式的国家方式来审判滥权者,以平息民愤。斗争纪念碑前的祭祀仪式再一次在村庄展开,关于革命与斗争的社区记忆又一次烙在村民的身体上,嵌在他们的心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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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27 牛启明还没有过完曾让他颐指气使的1960年,就开始尝到了对惩罚者惩罚的滋味。1960年12月,在“整风整社”的高潮中,牛启明以“严重违法乱纪”的罪名被拘捕。1961年7月,牛启明以打死人命的罪名被平县法院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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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5329 不过,牛启明在看守所呆了一年半后,国家又开展了一次对整风纠偏进行纠偏的甄别运动。早在两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各级检察长一封内部通信,其中谈到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私用暴力)“同党的事业是水火不相容的,哪怕只有一二件,对革命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都是有害的。对于这种严重违法乱纪的坏人坏事,我们党历来是坚决反对的,全党全民都有责任同它作斗争”。不过,这封信后面又谈到:“在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时候,必须严格区别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同严重违法乱纪之间的界限;即使在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中,也要区别真正的反、坏分子同那些不是坏人而办了一点坏事的干部之间的界限。一般地,对于那种不是坏人而办了一点坏事的干部,要保护他们的革命积极性,帮助他们纠正错误;而对于真正的坏人,就不应该去保护他,不应该让坏事继续发展下去,更大地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27〕牛启明的问题后来尽管被上面认定是严重的,但仍属于办了一点坏事的干部,而非真正的坏人。因此,他获准回村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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