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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白天有穿。晚上乘凉就没有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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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短裤有没有被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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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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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短裤是谁解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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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他解开的。我当时蹬了他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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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喊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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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同院的人都回去睡了,我去喊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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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二天你干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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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睡了一天。几天都未上坡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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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向别人说起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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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未说起。去年白杨大队的刘业民转业回来,我请他给严福书带东西。我其他未说,只说了第一次喊我去打夜工的事。我给别人说,起不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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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严福书1968年冬回来时,你向他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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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想他身体不好,向他说了,怕他生气。我只说了打夜工的事。去年严和烈威胁我,说要杀死我。这样我才叫人写信给他,说严和烈要杀死我。他才知道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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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和烈和赵宗福发生性关系时,赵宗福既没有作主动的配合,也没有作积极的反抗。她在整个过程中没说一句话,就此我们也许难以准确地判断她到底是在用身体默默地承受严和烈对她的侵害,还是默许了严和烈对她的身体要求。〔2〕不过,她在调查中谈到了那晚前后发生的一些情况。在此事发生的前一年,发生了一个“打夜工”〔3〕事件:1967年农历九月二十晚上,生产队并没有叫社员去打夜工,严和烈却三次闯进赵宗福的家里喊她一起出去打夜工。这实际上是严和烈对赵宗福的引诱。但他遭到了赵宗福的明确拒绝。而在严和烈和赵宗福发生性关系的第二天,赵宗福整整在家里躺了一天,后来有好几天都没有上山去干活。从这里也许可以看出那天晚上对赵宗福身心上构成的某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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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和烈在讯问中也首先主动交待了他用打夜工的名义引诱赵宗福,但遭到拒绝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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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严和烈,你知道你犯了什么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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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犯了破坏军婚罪。第一次是1967年农历九月二十,天刚黑,生产队打夜工。我一个人去喊了赵宗福三次。结果她没有去。第二次是1968年农历七月初五晚上,赵宗福在我家门口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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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严和烈在讯问中是将“打夜工”事件作为他所犯破坏军婚罪的一部分而向工作组交待的。工作组后来所做的综合材料却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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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和烈破坏军婚的犯罪事实。1968年农历七月初二晚上,现役军人严福书之妻赵宗福在屋外板凳上乘凉。赵睡着后,严和烈乘无其他人之机,以解小便为由摸到赵身边,先用右手摸她,后又用手去解赵的衣裳。将赵的裤子解开后,他就趴上去将她奸污了。奸污时,严和赵都没有说话。过后他们各自回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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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材料中,“打夜工”事件作为与破坏军婚案无关的事实被省去了,而当晚事发时“严和赵都没有说话”被作为“奸污”的重要证据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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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污”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用词,只有奸污少女和强奸妇女才构成犯罪,而对成年妇女的奸污行为,被看成是通奸行为,一般是不受法律追究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当时的工作组,还是后来的法院,都因为赵宗福那晚未作积极反抗而将那晚她与严和烈的行为性质判定为通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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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帝制中国晚期,在法律判案上“和”(通奸)与“奸”(强奸)的区分标准发生过重要的变化。在此之前,对“和”主要是从肯定性的角度来定义的,即只有妇女在非法性行为中表现出积极、主动地参与态度才会被认为是“和”,否则就是(被)“奸”;但到了明清两朝,对“和”则更多从否定性的角度来定义,即妇女凡是在非法性行为中没有表现出积极的、拼死的反抗态度的,都被认为是“和”。也就是说,在帝制晚期,国家对妇女贞节的控制标准越来越严格,妇女在非法性行为中从积极地参与享乐到因害怕、恐惧而默许、忍受都被认为是“和”,只有积极地反抗侵犯者才被认为是遭到了强奸。〔4〕因而,法律上对强奸行为的认定,与其说是取决于是否违背了被强奸者的意愿,还不如说是取决于被强奸者是否进行坚决的反抗;而妇女一旦被认定有“和”的行为,就要为此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法律虽然保护她们说“不”的权利,但当他们不说“不”时它就会治她们的罪。〔5〕通奸和强奸之所以要受到法律追究,不是因为当事者的人身权利遭到了侵犯,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与“污染”(pollution)观念有关——它玷污了家族血缘、阶层差异以及女性的贞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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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的法律条文中,“和”被“通奸”所取代了。“和”表明的是女性作为“消极的行动者”对男性奸淫行为的认同,而“通奸”则表明的是男女双方平等地选择行为。通奸本身不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只有因通奸构成了“妨害婚姻家庭罪”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仍是单方面保护丈夫对妻子的身体特权。在对通奸与强奸的区分上,依旧把妇女没有积极进行抗拒视为通奸,而通奸的定性则会使妇女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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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后来颁布的许多相关指示、通知和批复都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实现两性平等、婚姻自由上的种种努力。不过,国家在对强奸行为的定义上仍以女性的积极反抗为判断标准。1957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在处理时应严密注意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把强奸与通奸严格区别开来(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状态而奸淫的行为,至于在女方同意或者并不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不能以强奸论处)。”〔7〕也就是说,只要被强奸者没有抗拒行为,强奸罪就不能成立。在这里仍可以看到中国传统贞洁观的残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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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9年以前,被国民党军队抓壮丁,是普通民众唯恐避之不及的事。一旦青壮劳力去当了兵,不仅个人常常要冒生命的危险,而且整个家庭也由此失去了一个重要的支柱,妻离子散、家道衰落的事常常发生。因而,在外当兵的人很少真正安心,一有机会就想往回跑。而中国共产党在动员民众参军并在稳定军心上采取了新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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