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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严和烈在讯问中是将“打夜工”事件作为他所犯破坏军婚罪的一部分而向工作组交待的。工作组后来所做的综合材料却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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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和烈破坏军婚的犯罪事实。1968年农历七月初二晚上,现役军人严福书之妻赵宗福在屋外板凳上乘凉。赵睡着后,严和烈乘无其他人之机,以解小便为由摸到赵身边,先用右手摸她,后又用手去解赵的衣裳。将赵的裤子解开后,他就趴上去将她奸污了。奸污时,严和赵都没有说话。过后他们各自回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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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材料中,“打夜工”事件作为与破坏军婚案无关的事实被省去了,而当晚事发时“严和赵都没有说话”被作为“奸污”的重要证据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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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污”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用词,只有奸污少女和强奸妇女才构成犯罪,而对成年妇女的奸污行为,被看成是通奸行为,一般是不受法律追究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当时的工作组,还是后来的法院,都因为赵宗福那晚未作积极反抗而将那晚她与严和烈的行为性质判定为通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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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帝制中国晚期,在法律判案上“和”(通奸)与“奸”(强奸)的区分标准发生过重要的变化。在此之前,对“和”主要是从肯定性的角度来定义的,即只有妇女在非法性行为中表现出积极、主动地参与态度才会被认为是“和”,否则就是(被)“奸”;但到了明清两朝,对“和”则更多从否定性的角度来定义,即妇女凡是在非法性行为中没有表现出积极的、拼死的反抗态度的,都被认为是“和”。也就是说,在帝制晚期,国家对妇女贞节的控制标准越来越严格,妇女在非法性行为中从积极地参与享乐到因害怕、恐惧而默许、忍受都被认为是“和”,只有积极地反抗侵犯者才被认为是遭到了强奸。〔4〕因而,法律上对强奸行为的认定,与其说是取决于是否违背了被强奸者的意愿,还不如说是取决于被强奸者是否进行坚决的反抗;而妇女一旦被认定有“和”的行为,就要为此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法律虽然保护她们说“不”的权利,但当他们不说“不”时它就会治她们的罪。〔5〕通奸和强奸之所以要受到法律追究,不是因为当事者的人身权利遭到了侵犯,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与“污染”(pollution)观念有关——它玷污了家族血缘、阶层差异以及女性的贞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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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的法律条文中,“和”被“通奸”所取代了。“和”表明的是女性作为“消极的行动者”对男性奸淫行为的认同,而“通奸”则表明的是男女双方平等地选择行为。通奸本身不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只有因通奸构成了“妨害婚姻家庭罪”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仍是单方面保护丈夫对妻子的身体特权。在对通奸与强奸的区分上,依旧把妇女没有积极进行抗拒视为通奸,而通奸的定性则会使妇女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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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后来颁布的许多相关指示、通知和批复都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实现两性平等、婚姻自由上的种种努力。不过,国家在对强奸行为的定义上仍以女性的积极反抗为判断标准。1957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在处理时应严密注意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把强奸与通奸严格区别开来(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状态而奸淫的行为,至于在女方同意或者并不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不能以强奸论处)。”〔7〕也就是说,只要被强奸者没有抗拒行为,强奸罪就不能成立。在这里仍可以看到中国传统贞洁观的残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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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9年以前,被国民党军队抓壮丁,是普通民众唯恐避之不及的事。一旦青壮劳力去当了兵,不仅个人常常要冒生命的危险,而且整个家庭也由此失去了一个重要的支柱,妻离子散、家道衰落的事常常发生。因而,在外当兵的人很少真正安心,一有机会就想往回跑。而中国共产党在动员民众参军并在稳定军心上采取了新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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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限制军人妻子的离婚自由。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8〕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9〕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9条中,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最高法院在给西北分院的回复中提出,即使解除童养媳婚姻也须取得军人的同意,因为这“是基于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原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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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保护军婚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严惩与军人妻子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越轨者。1951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中指出:“某些审判人员对于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重大政治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就是保护革命战争利益,就是与巩固革命军人的战斗意志,捍卫祖国保护人民的伟大爱国主义事业,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关联,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体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体利益的一个方面,它应该而且必须服从革命整体利益。……对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不法分子,应依法制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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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严和烈这个案子而言,工作组把严和烈与赵宗福的行为断然定为通奸性质,从根本上并不影响对严和烈的惩罚,因为严和烈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已经构成了对军人婚姻的破坏;但这种定性却可以成为对赵宗福和其他军属的无声告诫和教育。国家尽管不会象过去那样在法律上追究赵宗福的行为,但通奸的定性肯定使赵宗福在村落社会中处于道义上不利的地位,也告诫了其他军属在遭遇到类似的事情时要尽可能采取积极抵抗的姿态,从而使侵犯军属身体的人难以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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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侵犯者的赵宗福,在此事的前前后后所关心的也不是她自己身体的被侵害,而是名声的受伤害以及丈夫由此对自己可能产生的不满。不过,村落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无论是通奸还是强奸,一旦流传出去对赵宗福都会有不利影响。也许正是因为这些考虑,赵宗福当时没有向邻居呼救,事后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作任何反应,而是希望此事就此悄悄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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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1970年3月对赵宗福进行询问时,她说自己当天晚上未喊人是因为人都睡觉去了,喊也没有用;但在当年8月进行的一次询问中,她的说法又有了变化:当工作组问她为什么不喊人时,她回答说是怕别人耻笑她。我们不知道这到底是她当时的考虑还是事后的解释,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两种说法——也许是这两种情况都有。但为什么赵宗福后来突然又不怕人耻笑,而将这件事张扬出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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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调查笔录中可以发现,严福书第一次起疑心是在1969年1月他回家探亲的时候。赵宗福当初只是告诉他有过“打夜工”这件事情——这本来是用以表明她作为老婆对贞洁的坚守的。但当严福书向他们的媒人赵庆香查询时,已经与赵宗福关系恶化的赵庆香的一席话对严福书与赵宗福的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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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赵宗福是你介绍结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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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起赵家来,她是我的媳妇;依起严家来,她是我兄弟媳妇。她与严福书成婚,是我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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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她在屋里与你关系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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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先严福书在屋里的时候,与他们关系还是很好的。女的很听我们的话。福书参军后,要我在屋里多教育、帮助她。头一年,赵宗福还常在我们上面来。就是1968年冬福书回来,他听说了1967年农历九月二十生产队打夜工的事,就来向我打听。我说我们不知道,只是听到社员在讲。我就劝她。赵就开始对我不好了。她乱骂我们,把我绝(骂)了。我们有两年没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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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后来严和烈与她又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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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们来,就是来弄清这事的,我怎么弄得清楚?我们也懒得理他们了,管他马打死牛,还是牛打死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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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席话证实了曾作为媒人的赵庆香后来与赵宗福关系的恶化。至于说这到底是什么原因,两人各执一词。也许日常经济往来中的矛盾和赵庆香在“打夜工”事上对赵宗福的劝导都是使两人关系恶化的因素,只是她们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罢了。在赵庆香对工作组的说法中,她只提到了1969年1月严福书回家探亲时,她对赵宗福的劝导,而没有说到她对严福书的规劝。赵庆香到底劝些赵宗福什么呢?我们来看看与赵庆香同队的社员赵启珍在调查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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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知道赵宗福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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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赵宗福的姑姑赵庆香在这里搞了不少名堂。由于赵宗福与赵庆香的关系搞杂了,赵庆香想尽一切办法让严福书听话。严福书在部队里,还给赵庆香寄了20元钱。她想让严福书听话,与赵宗福离婚,把赵庆香的一个妹妹嫁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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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香与严和勋长期有不正当关系。后来他们断了。严和勋正月二十五请了客,大队、生产队干部都来了。严和烈去年2月还给赵庆香送了红苕。严和勋给赵庆香作了一下跪,请赵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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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赵庆香在日常生活中与赵宗福产生矛盾后,已经感到作为她邻居的赵宗福不是一个听话的人,甚至可以说她成了碍手碍眼的人,因而对促成他们这桩婚姻感到懊悔了,开始劝严福书离婚后另娶。但赵启珍在调查中讲的第二段话有些叫人难以捉摸。为什么又把严和烈那个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担任过大队代理党支书、后来改任生产队长的哥哥严和勋给牵连进来了呢?严和勋到底为什么请客?严和烈又为什么要给赵庆香送红苕?严和勋请赵庆香原谅什么,原谅以前与她有过两性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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