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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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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及其评价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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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可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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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可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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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准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可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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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阶段性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可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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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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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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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是解决行政案件之具体审判机关与组织的制度,它关涉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进行了科学的制度性设计,以期使行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功能在于明确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所属的具体法院,即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具体应当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问题。管辖权异议是解决当事人对法院之审判权不满的制度。级别管辖是解决与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权限分工的制度。地域管辖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裁定管辖是适应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而作的富有灵活性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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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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