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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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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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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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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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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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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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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小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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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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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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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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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陕西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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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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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是解决行政案件之具体审判机关与组织的制度,它关涉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进行了科学的制度性设计,以期使行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功能在于明确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所属的具体法院,即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具体应当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问题。管辖权异议是解决当事人对法院之审判权不满的制度。级别管辖是解决与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权限分工的制度。地域管辖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裁定管辖是适应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而作的富有灵活性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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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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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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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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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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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功能在于明确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所属的具体法院,即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具体应当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问题。对于法院来说,管辖权解决的是哪个行政案件或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与审判或审查与执行的问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来说,管辖解决的是他们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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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与受案范围不同。受案范围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它主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行政诉讼管辖则明确的是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行使审判权,它是在确定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后,具体解决法院内部的权限分工。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管辖的前提。若法院对一个行政案件不拥有主管权,也就谈不上该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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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也不同于主审。行政诉讼的主审是指在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它解决不同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所规定的就是行政诉讼的主审问题。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行政诉讼的主审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而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一般均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主审机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海事法院取得了海事行政案件与海事赔偿的主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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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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