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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涉及许多因素,如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等,这些因素都是在确定管辖时需要加以考虑的。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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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这项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诉讼管辖要本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以利于原告、被告进行诉讼。尤其需要考虑的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以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因为原告经常是处于被告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不能因管辖的原因而对其带来不便。《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级别管辖中,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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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行使行政司法审查权的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一方面法律应当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便于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特殊地域管辖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专属管辖权即体现了这一原则。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为了减少和避免行政权干预审判权,在确定管辖时应尽量排除某些行政干预的因素,以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界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时,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列入其中,即是考虑到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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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诉讼是一种复杂的活动,一方面管辖最容易产生权限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管辖必须明确。但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复杂情况,在管辖上又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这就需要将确定性和灵活性二者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上,既有级别管辖,又有地域管辖,还有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等,都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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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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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已受理的行政案件,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因而提出异议,由法院予以处理的制度。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尤其是排除行政干预。管辖权异议制度分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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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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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毫无疑问,原告作为当事人也应有权提出。第三人由于与原被告地位相似,因而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第三人也享有。(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3)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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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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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异议。无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对于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行政诉讼中三种可上诉的裁定之一。其他可上诉的裁定还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因为管辖权异议对当事人影响重大,之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往往是因为当事人认为管辖法院不能公平审判,因此事关当事人能否获得公平审判等实体权益,因而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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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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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个审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因此,一个案件诉到法院,首先要确定由哪一审级的法院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则分别规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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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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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该原则意味着行政案件的起审点定在基层法院,一般案件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级别管辖,应着重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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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中的基层单位,它们数量大、分布广。其次,当事人所在地、被诉行政行为所在地一般都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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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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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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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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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二是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三是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这类案件之所以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确认发明专利权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需要较高的科技和法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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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有关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海关大多设置在大中城市,职权范围与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吻合;其二,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要求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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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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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政机关是有级别的,级别越高,可施加影响、干预的因素也就越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的确定适当考虑了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此类行政案件即是体现。这类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一般较为复杂、疑难或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内具有重大影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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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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