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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64 三、原告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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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66 (注:为了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区别,在此将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称为证明责任,有些教科书则直接称之为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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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68 (一)原告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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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70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证明责任。但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对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因此不能将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与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而不能作任意的扩大,否则将会构成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破坏。具体来说,原告有义务证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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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72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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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74 起诉条件是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滥诉。证明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当然应由原告来证明,而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同时,在法院审查起诉条件的时间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并未参加到诉讼中来,因此也不存在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关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则应由被告承担。因为原告起诉超期是被告的主张,被告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同时被告负有告知原告起诉期限的义务,是否履行该义务也应由被告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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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76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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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78 被告不作为的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按照行为的逻辑顺序,此种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先有相对人的申请存在,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既然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就负有责任证明他已经提出申请,进而才有权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完备的申请登记制度,因而行政相对人无法在提起诉讼时证明自己曾经提出申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例外规定:第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这种情况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如警察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是警察的职责。第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这种情况在我国现行行政系统中普遍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原告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就是勉为其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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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0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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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2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确认,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但赔偿是以损害为前提的,而损害存在的事实应由要求赔偿者即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对于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被告也没有能力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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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4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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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6 本条规定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但是在其后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因为这一条款出台以后受到了很多质疑,人们担心这一项概括规定的存在,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的扩大解释,从而使之成为个别案件中被告逃脱举证责任的借口。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涉及的问题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而只是推动诉讼继续进行的程序问题,且这些主张又是原告所提出的,原告也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例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等。因此可以说,原告所需证明的事项基本上是属于程序性的,即它只关系到是否引起被告进一步需要加以证明的事项;而被告所需证明的事项是实体性的,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的证明不会、也不应导致败诉。以上对于原告证明事项的规定,也是基于公平的原则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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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8 (二)原告提供证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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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90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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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92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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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97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290]
1702719098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保全、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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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0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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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2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是指法院依照职权调取特定证据或者根据原告方的申请调取原告方因客观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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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4 (一)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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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6 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据职权调取证据,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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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8 1.依职权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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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10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些证据和当事人的利益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或者是不直接涉及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不会向法院提供证据,但是以上证据对于审理案件是必要的,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依据职权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的情况,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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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12 2.依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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