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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2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确认,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但赔偿是以损害为前提的,而损害存在的事实应由要求赔偿者即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对于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被告也没有能力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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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4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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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6 本条规定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但是在其后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因为这一条款出台以后受到了很多质疑,人们担心这一项概括规定的存在,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的扩大解释,从而使之成为个别案件中被告逃脱举证责任的借口。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涉及的问题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而只是推动诉讼继续进行的程序问题,且这些主张又是原告所提出的,原告也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例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等。因此可以说,原告所需证明的事项基本上是属于程序性的,即它只关系到是否引起被告进一步需要加以证明的事项;而被告所需证明的事项是实体性的,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的证明不会、也不应导致败诉。以上对于原告证明事项的规定,也是基于公平的原则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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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88 (二)原告提供证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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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90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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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92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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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097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290]
1702719098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保全、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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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0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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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2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是指法院依照职权调取特定证据或者根据原告方的申请调取原告方因客观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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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4 (一)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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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6 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据职权调取证据,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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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08 1.依职权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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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10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些证据和当事人的利益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或者是不直接涉及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不会向法院提供证据,但是以上证据对于审理案件是必要的,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依据职权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的情况,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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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12 2.依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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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14 有些案件中,原告和第三人由于自身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因此,需要法院的帮助。即当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依规定,以下资料可以要求法院调取:(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需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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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16 要注意的是,法院只根据原告和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被告无权要求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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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18 (二)调取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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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20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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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22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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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24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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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26 (三)委托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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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28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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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130 二、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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