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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02 就质证的程序而言,行政诉讼的质证程序不同于民事诉讼,鉴于被告在诉讼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庭审中,由被告先出示证据,原告就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其后,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和反驳。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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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04 就质证的要求来说,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当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时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或者当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时,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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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06 法庭的质证主要围绕案件事实展开,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可以排除与案件没有关系的证据材料,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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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08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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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10 行政案件中,主要的证据都是由被告提供的,因此,除非特殊情况,被告方所有的证据都应在一审中提供。但是二审程序中也可能出现新证据,如:(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在二审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应当重新进行质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重新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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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12 三、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的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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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14 (一)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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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16 证人是在诉讼开始前就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是证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就不能作为证人。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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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18 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的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因为,证人出庭,在庭上接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进行说明、反驳,可以更好地发挥证人证言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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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20 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也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出证,但是否准许,由法庭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庭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暂停庭审程序,并根据需要决定案件是否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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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22 为了切实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正确审理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设置了不同于其他诉讼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即原告或者第三人不仅可以要求己方证人出庭作证,而且在法定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被告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些情形包括:(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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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24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对于证人来说,诚实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因此,证人作证时应当实事求是,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并对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证人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证人作证的真实性,避免证人受到案件的干扰,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是法院出于组织证人对质的目的,可以让证人参加相关部分的庭审。证人只负责陈述客观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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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26 (二)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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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28 鉴定人作为具有某方面专业技术资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法院或者诉讼当事人的要求就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法院判断技术问题的重要依据。同时因为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因此,外行人很难提出异议。为了更好地审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在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也可以不出庭,这些正当事由,包括:(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2)鉴定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鉴定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鉴定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鉴定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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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30 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因为很多行政案件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除了鉴定人以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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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32 四、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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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34 (一)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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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36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于各种证据材料,无论其来源的渠道如何,也无论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都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未经审查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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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38 人民法院应当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在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法官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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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40 首先,法庭需要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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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42 其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审查以下方面:(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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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44 再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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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46 最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各种证据。人民法院对于收集来的各种证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除非法定情形,其他证据均应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确定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加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和判断证据。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如果确有必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应当实行不公开审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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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48 (二)证据的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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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250 证据的排除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本应加以使用的证据,但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证言与误导的证言,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证据法中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警察的错误行为,并作为实现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保障手段。美国法上非法证据的排除理由主要有:保护私生活秘密权、保持法院系统的公正以及威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即所谓“毒树之果”必须排除(注:这一理论是美国刑事诉讼证据法的创造。犯罪嫌疑人Brewer在被送往监禁地点途中,一名官员与其进行了有关信仰的谈话,该官员暗示Brewer可能是凶手,但表示Brewer应当在一场暴风雪来临前说出被害人尸体的位置,以便被害人的家属为其进行一次基督教葬礼。Brewer最后在该官员的诱导下作了招供,警察因此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本案中,该官员的诱供违反了法定原则,因此,Brewer招供就是非法证据,是毒树的果实。)。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证据能力不作特别限制,没有形成英美法系的证据排除。但大陆法系国家几乎共同设置的一种排除规则就是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日本的证据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美国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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