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19401
1702719402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行政复议的情况主要有:
1702719403
1702719404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强制性选择。所谓强制性选择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种选择,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为之。并且,选择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判,当事人也因选择复议而丧失起诉权,不得再提起诉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的规定等。
1702719405
1702719406
(2)一级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一级复议前置的规定。一般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一级复议前置原则。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的规定皆是。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此时相对人已无法获得行政救济,所以就应该打开司法救济之门,允许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相对人仅对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就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在复议前置的条件下,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怠于履行职责,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问题。
1702719407
1702719408
(3)二级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即二级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没有穷尽行政补救的手段,就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海关法》第46条的规定。
1702719409
1702719410
另外,有以下两种须经复议的情形值得注意:第一,法律、法规只规定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复议前置程序的特殊情况。第二,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702719411
1702719412
2.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形
1702719413
1702719414
当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相对人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体现的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这一原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根本准则。在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应注意出现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702719415
1702719416
(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702719417
1702719418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复议和诉讼不能齐头并进,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1702719419
1702719420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1702719421
1702719422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状时理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终局的案件,则应在明确告知当事人后裁定不予受理。
1702719423
1702719424
二、受理
1702719425
1702719426
(一)受理的概念
1702719427
1702719428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有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因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但是,受理又不是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诉讼行为。
1702719429
1702719430
(二)对起诉的审查
1702719431
1702719432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702719433
1702719434
1.原告是否适格。即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02719435
1702719436
2.被告是否适格。原告起诉时仅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即可,最终明确被告是法院的职责。法院通过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的,应当征得原告的同意,对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702719437
1702719438
3.原告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如在起诉条件中所述,原告只要在起诉状中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能够提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或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存在,即已满足这一条件。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证据,是具体的行政决定书。因此,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即可认为完全满足了有明确的事实根据这一起诉条件。但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决定书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反映出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广泛存在的不遵守起码的程序规则的严重现象。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702719439
1702719440
4.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702719441
1702719442
5.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是否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以及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诉讼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在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此项权利时,由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无法定代表人时,由指定代表人代为行使。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的权利和诉讼地位是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不可替代,否则诉讼将不能合法地进行下去。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1702719443
1702719444
6.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的,是否已经过复议。
1702719445
1702719446
7.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1702719447
1702719448
8.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对于起诉人来说,如果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该行政争议就已属于受理法院,该法院已享有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并负有依法定程序按法定期限审结此案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取得原告和被告资格,各自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由此就排除了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其他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起诉人再向其他法院起诉,该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不一致的判决以及保证诉讼的稳定性。
1702719449
1702719450
9.起诉人已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是否有正当理由。原则上,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至于准许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许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是,原告或上诉人因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上一页 ]
[ :1.70271940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