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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一旦立案,则意味着:(1)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该行为确定了特定法院的个案审判权和相应职责,该法院的审判活动宣告正式开始;同时,该行为还产生了排他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其他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2)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受理行为确定了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彼此平等的诉讼地位,而在此前的行政程序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3)对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而言,其起诉时效中断,原告地位确立,同时还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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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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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是:(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而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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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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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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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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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因为对于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问题,仅仅给予7天时间且不经开庭审理,在许多情况下是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而过分仓促的结果只能是以牺牲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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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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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这一规定是针对行政诉讼起诉及受理阶段经常出现的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利益任意剥夺,对当事人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突出问题而规定的。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在此种情形下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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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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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第一审程序是最重要、最基础的程序,这不仅是因为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基本的、必经的程序阶段,更重要的是,这一程序还是二审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后两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明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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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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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正确及时审理,审判人员需进行各项准备活动。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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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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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行政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即行政诉讼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庭在审判长的领导下进行活动,合议庭全体成员集体审理、共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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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换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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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通知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给被诉行政机关,同时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2)被告提交答辩状副本。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3)向第三人送达诉讼文书。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比照上述规定发送起诉状副本或答辩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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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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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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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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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合议庭可以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理由,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同时在比较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主体进行全面审查,及时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调查收集证据则是在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时,为了提高行政审判质量而自行组织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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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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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决定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停止执行的条件,审查是否有先行给付的情况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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