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19501
1702719502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702719503
1702719504
(四)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1702719505
1702719506
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合议庭可以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理由,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同时在比较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主体进行全面审查,及时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调查收集证据则是在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时,为了提高行政审判质量而自行组织的调查、取证工作。
1702719507
1702719508
(五)审查其他内容
1702719509
1702719510
主要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决定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停止执行的条件,审查是否有先行给付的情况存在等。
1702719511
1702719512
二、开庭审理
1702719513
1702719514
(一)庭审方式
1702719515
1702719516
庭审阶段是全部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作出正确判决。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由于行政案件的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审理难度大,开庭审理易于查明案情,能够比较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审理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702719517
1702719518
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行政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与开庭审理并不是同一概念。开庭审理有公开进行和不公开进行的区别,而公开审判都是开庭审理,以开庭方式进行。无论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在宣告判决、裁定时,都应公开进行。
1702719519
1702719520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只能依法作出裁判。这是因为:第一,调解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处分权。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不享有实体处分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这种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来讲,权利义务是不能分割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使职权而不能处分自己的职权。正因为如此,以对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为基础的调解就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第二,行政诉讼没有调解的必要。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之间并不存在第三种选择。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因其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形式,可以适用调解。
1702719521
1702719522
(二)庭审程序
1702719523
1702719524
庭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完整的庭审程序一般由如下程序组成:
1702719525
1702719526
1.开庭准备。在开庭前三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照出庭参加诉讼。
1702719527
1702719528
2.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依法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及本案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交代申请回避权,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702719529
1702719530
回避有两种:依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本案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702719531
1702719532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在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判断各项证据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顺序是: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702719533
1702719534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利,阐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针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反驳,开展相互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基本顺序如下: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在辩论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或决定延期审理,待事实查清以后,再继续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时,当事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702719535
1702719536
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1702719537
1702719538
6.宣读判决裁定。合议庭评议以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在一审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并明确说明上诉权行使的期限和方式。
1702719539
1702719540
(三)审理期限
1702719541
1702719542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鉴定、处理管辖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1702719543
1702719544
三、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1702719545
1702719546
(一)案件的移送
1702719547
1702719548
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接受移送的有关机关,应依法履行追究查处的职责。这种移送不同于移送管辖,而是主管事项的移送。被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内部行政案件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等。
1702719549
1702719550
(二)司法建议
[
上一页 ]
[ :1.70271950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