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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52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行政诉讼规定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一种手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规定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使司法建议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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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54 四、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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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56 行政诉讼法中并未规定简易程序,所有行政案件不管具体情况,一律根据普通程序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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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58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指出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决定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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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60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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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62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2)行政不作为案件;(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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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64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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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66 (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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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68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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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70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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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7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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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74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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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79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295]
1702719580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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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82 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因此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部分),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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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84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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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86 (一)上诉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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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88 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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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90 上诉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上诉的对象既可以是一审判决也可以是一审裁定。当事人的上诉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上诉权。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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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92 (二)上诉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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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94 上诉受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开始第二审程序的诉讼活动。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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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96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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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598 上诉受理后,即标志着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上诉受理后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一经作出,本身就具有确定力。而且,在第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国家审判权确认,行政机关对此完全丧失处分权。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无论是作为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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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600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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