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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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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受理后,即标志着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上诉受理后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一经作出,本身就具有确定力。而且,在第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国家审判权确认,行政机关对此完全丧失处分权。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无论是作为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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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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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这里仅就第二审程序中审理的特别之处作一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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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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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就是指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也不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的核心是法律审,即在案件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不存在争议,而仅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相左时所采取的审理方式。因此,书面审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所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必须开庭审理,而不能实行书面审理:(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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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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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因为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正确与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密切相关,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也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具体运用。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也不可能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顾,只审查一审法院裁判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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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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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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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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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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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正确,体现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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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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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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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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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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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他们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其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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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但它是人民法院发现判决、裁定错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对申诉事实和理由应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如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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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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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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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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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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