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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抗诉的具体程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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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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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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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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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五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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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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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程序而由法律规定的,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排除措施,主要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利益对立,经常会产生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毁灭或隐匿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审理案件。对此,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排除。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诉讼上的强制性手段,不属于法律制裁,法律规定排除妨害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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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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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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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故意实施的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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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妨害行政诉讼的实际行为。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但都必须是已经实施了妨害行为,而不仅仅是意图;而且行为人所实施的妨害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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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诉讼过程指原告起诉成立后和判决实施后。如果妨害行为是在起诉前或判决实施后所为,则不能认定为妨害行政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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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会妨害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而有意识地去实施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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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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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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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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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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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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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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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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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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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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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措施主要有:(1)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有轻微违反行政诉讼秩序要求的人,以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及其危害,并责令不许再犯。(2)责令具结悔过。它是指人民法院对犯有轻微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令其写出书面悔过书,认识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并保证不再重犯的强制措施。(3)罚款。罚款是人民法院对犯有较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实施经济制裁,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强制措施。罚款的数额应在1000元以下。(4)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天数应在15日以下。严重妨害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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