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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果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不是行政裁决行为的,即使涉及民事纠纷,法院一般也不能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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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公断人的身份裁断两造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具有司法活动的特点,行政主体不是单纯地作出决定,而是解决民事纠纷,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三方而不是双方法律关系。由于行政裁决是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一般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民事纠纷双方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要求重新解决民事争议,必须首先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摆脱行政裁决的效力对他们的束缚,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的民事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因此从诉讼效率、便民的立足点出发,赋予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后判定其违法之时,一并对双方主体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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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被诉的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进行合并审理。因为一并审理的目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若行政裁决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民事纠纷可以依行政裁决而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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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若民事争议当事人没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不应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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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一并审理,应尊重当事人意愿。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的,法院就不应该一并审理。即使在上述所列的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是必须一并审理,而是可以一并审理,因为在有的情况下,有些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复杂案情的案件,不适宜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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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的关键在于,由于是两种不同的诉,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不同争议的性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适用行政诉讼规则,对民事争议则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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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八节 行政诉讼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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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关于行政诉讼种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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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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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无数行政争议,它们被诉之于法院构成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将诉之于法院的行政案件划分类型,称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之所以划分类型,就在于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性质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在处理案件上的权力以及裁判的方式等不同,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效果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划分行政诉讼类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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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保护功能。诉讼类型是就当事人之间各种各样的行政争议,根据争议的性质、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的方式,依其共通性予以整合、分类,以确定其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由此可以为公民提供适当的权利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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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统一且合目的地处理复杂而大量的行政案件。没有进行类型划分的行政案件,就像无序排列的原子,杂乱无章,行政审判的不确定性增大。事实上,行政案件类型不同,法院处理的规则也有所不同。因此,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划分,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统一,不因人而异,从而使行政诉讼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充分地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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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是司法权作用于行政权的活动,因此涉及司法权作用于行政权的范围、强度等方面。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并非所有的行政活动都适合置于司法权的控制之下。通过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可以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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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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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因行政争议而产生的,由于争议事项的性质不同以及各国环境背景的差异,各国行政诉讼制度所承认的诉讼类型在种类、适用的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如法国学者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行政诉讼案件划为四类:一是完全管辖权之诉;二是撤销之诉;三是解释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审查其合法性之诉;四是处罚之诉。现代法国有些学者根据行政诉讼的标的性质进行分类,又将行政诉讼案件分为客观的行政诉讼和主观的行政诉讼两类。日本学者认为,根据请求的种类,行政案件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其中抗告诉讼又分为撤销诉讼(包括处分的撤销诉讼、裁决的撤销诉讼两种)、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诉讼(注:〔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同时,行政诉讼类型也因标准的不同而有各种分类,但较为公认的划分有以下几种类型(注:翁岳生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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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依据行政诉讼与公民具体权益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主观诉讼指以保护主观个人的权益为目的的诉讼,客观诉讼指并非直接提供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是达成一定立法目的的客观诉讼,如为了公益的诉讼、权限争议之解决等。行政诉讼大多属于主观诉讼,如请求保护自己权利的违法撤销之诉、要求确认自己权利的确认之诉以及给付之诉等都属于主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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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以原告起诉要求的内容或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作为标准,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形成诉讼指以请求法院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诉讼,换言之,原告请求基于一定法律要件所为法律状态发生变动的主张,要求法院宣示该变动的形成判决的诉讼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即原告对被告主张一定给付请求权,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的诉讼。确认诉讼则是指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如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诉讼和行政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等,都属于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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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与公权力的关系,可分为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所谓抗告诉讼,是指不服公权力行使的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形态,如撤销之诉、行政不作为确认诉讼等均属于此类。当事人诉讼则是指非以直接挑战公权力行为为目的,而是有关对等当事人之间公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行政法上有关行政合同给付之诉讼即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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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诉讼类型之分外,还有许多根据不同标准划分的诉讼类型,如根据起诉原告的资格,可区分为“被害人诉讼”、利害关系人诉讼、民众诉讼、纳税人诉讼等;根据起诉原告是否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可区分为“相对人诉讼”和“第三人诉讼”。这些都对我们认识行政诉讼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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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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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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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4月4日制定,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诉讼法》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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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受案范围直接决定着公民诉权的大小,也决定着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因此始终是行政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受案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大。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受案范围的基本格局,即只要是行政行为违法侵权,而又不属于法律上明确排除的,公民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可以更多地得到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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