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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30 一、国外关于行政诉讼种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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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32 (一)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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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34 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无数行政争议,它们被诉之于法院构成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将诉之于法院的行政案件划分类型,称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之所以划分类型,就在于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性质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在处理案件上的权力以及裁判的方式等不同,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效果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划分行政诉讼类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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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36 1.权利保护功能。诉讼类型是就当事人之间各种各样的行政争议,根据争议的性质、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的方式,依其共通性予以整合、分类,以确定其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由此可以为公民提供适当的权利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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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38 2.规范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统一且合目的地处理复杂而大量的行政案件。没有进行类型划分的行政案件,就像无序排列的原子,杂乱无章,行政审判的不确定性增大。事实上,行政案件类型不同,法院处理的规则也有所不同。因此,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划分,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统一,不因人而异,从而使行政诉讼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充分地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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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40 3.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是司法权作用于行政权的活动,因此涉及司法权作用于行政权的范围、强度等方面。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并非所有的行政活动都适合置于司法权的控制之下。通过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可以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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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42 (二)国外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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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44 行政诉讼是因行政争议而产生的,由于争议事项的性质不同以及各国环境背景的差异,各国行政诉讼制度所承认的诉讼类型在种类、适用的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如法国学者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行政诉讼案件划为四类:一是完全管辖权之诉;二是撤销之诉;三是解释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审查其合法性之诉;四是处罚之诉。现代法国有些学者根据行政诉讼的标的性质进行分类,又将行政诉讼案件分为客观的行政诉讼和主观的行政诉讼两类。日本学者认为,根据请求的种类,行政案件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其中抗告诉讼又分为撤销诉讼(包括处分的撤销诉讼、裁决的撤销诉讼两种)、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诉讼(注:〔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同时,行政诉讼类型也因标准的不同而有各种分类,但较为公认的划分有以下几种类型(注:翁岳生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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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46 1.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依据行政诉讼与公民具体权益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主观诉讼指以保护主观个人的权益为目的的诉讼,客观诉讼指并非直接提供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是达成一定立法目的的客观诉讼,如为了公益的诉讼、权限争议之解决等。行政诉讼大多属于主观诉讼,如请求保护自己权利的违法撤销之诉、要求确认自己权利的确认之诉以及给付之诉等都属于主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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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48 2.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以原告起诉要求的内容或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作为标准,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形成诉讼指以请求法院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诉讼,换言之,原告请求基于一定法律要件所为法律状态发生变动的主张,要求法院宣示该变动的形成判决的诉讼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即原告对被告主张一定给付请求权,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的诉讼。确认诉讼则是指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如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诉讼和行政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等,都属于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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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0 3.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与公权力的关系,可分为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所谓抗告诉讼,是指不服公权力行使的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形态,如撤销之诉、行政不作为确认诉讼等均属于此类。当事人诉讼则是指非以直接挑战公权力行为为目的,而是有关对等当事人之间公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行政法上有关行政合同给付之诉讼即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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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2 除上述诉讼类型之分外,还有许多根据不同标准划分的诉讼类型,如根据起诉原告的资格,可区分为“被害人诉讼”、利害关系人诉讼、民众诉讼、纳税人诉讼等;根据起诉原告是否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可区分为“相对人诉讼”和“第三人诉讼”。这些都对我们认识行政诉讼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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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4 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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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6 (一)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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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8 自1989年4月4日制定,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诉讼法》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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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0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受案范围直接决定着公民诉权的大小,也决定着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因此始终是行政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受案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大。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受案范围的基本格局,即只要是行政行为违法侵权,而又不属于法律上明确排除的,公民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可以更多地得到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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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2 2.原告资格的扩大。对原告资格的理解也直接关系着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往我们对行政诉讼原告理解比较狭窄,大多数情况下限定于相对人。但现在行政诉讼的原告已从相对人扩展到相关人,即只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均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更多的公民不再会因为对原告资格理解的狭窄而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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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4 3.对行政诉讼规则的把握越来越深。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过程也是人们对行政行为认识逐渐深化的过程,随着人们对行政行为复杂性的认识越来越丰富,由此带来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的出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逐步完善等,都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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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6 但是,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中基本上是空白的。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人们只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行政诉讼分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请求作为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由于新的确认判决的出现,人们开始认识到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如果不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将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自此国内开始出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但仍很粗浅,有待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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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8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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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0 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首先需要明确分类的目的以及影响因素,进而把握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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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2 社会事务是复杂的,由此产生的争议也纷繁多样。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对规则的把握需要借助分类。案件类型不同,所需遵守的规则也就不同。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进一步明确规则。以往我们对行政诉讼类型的认识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认识是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初创阶段相适应的。现在行政诉讼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我们也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近几年有人开始对行政诉讼进行类型划分研究(注: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1页。),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行政诉讼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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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4 影响行政诉讼分类的因素以及据此可以类型化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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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6 1.保护公民权利。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因此,无论是诉讼类型的划分,还是由此决定的相应规则,都应当着眼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因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无非是因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影响,他或者是为了形成某种状态,以避免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是自己应得的利益而未能享受,因而要求行政机关给付;或者是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要求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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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8 2.行政行为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可以看做是行政行为的延伸,因为整个行政诉讼都是围绕着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以及法律上对行政行为的要求等都会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产生影响。根据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可以分为作为之诉与不作为之诉。前者是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某项行为提起诉讼,后者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作为与不作为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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