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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政诉讼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审理对象,也是追究与惩戒违法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加以监督,公民权利在行政机关面前将失去保障,我们提出的构建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在行政诉讼中运用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国家司法权来审理行政行为,是对构建法治政府的促进与推动,同时也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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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以被告的行政行为为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也是由行政诉讼的目的决定的。中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背景、行政职权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等方面得出的必然结论(注: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1页。)。在这样的诉讼目的下,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不可能是原告的行为,而必然是行使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否则,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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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下的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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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为诉讼中的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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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未作出任何表示的情况下提起的行政诉讼。广义的不作为诉讼还包括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作为的诉讼,这种诉讼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明确拒绝其申请并作出了行为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此时,法院应当从行政机关的这种明确拒绝行为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情况及法定程序的遵守等方面对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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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未作出任何决定的不作为情况,在行政诉讼中人们往往对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产生困惑,这主要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有形的行为,仿佛无从审理。其实,这种诉讼的审理对象仍然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即法院应当从行政机关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义务、是否逾越了法定或合理的作为期限等方面对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决定的行为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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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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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政诉讼案件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改变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予任何改变。对于后一种维持的情况,由于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未因为复议机关的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发生改变,对相对人权益发生作用的仍是原机关的行为。所以,此时的行政诉讼被告是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也是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且法院还应当审理原行政机关在其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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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以此时原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已被复议机关的行为撤销,对相对人的权益发生作用的已变成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所以此时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也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法院针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当然,判断原行政行为是否被复议机关改变要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发生改变就视为原行为已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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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此时的审理对象是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对象也是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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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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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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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标准也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依此作出判断的法律标准。也就是说,审理标准是法院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法律标尺,法院将根据这样的标准作出相应的诉讼判决。其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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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是关于被告的法律标准。由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原告的行为合法与否,因此,我们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必然也是针对被告的,而不是在行政诉讼中由法院对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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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是审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目前的情况下还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即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有违法的情况,也不能根据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作出判断。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审理标准只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的判断其违法与否的法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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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只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的标准。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或深度的权限范围。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是合法与违法的标准,而不是合理与否的标准,它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化与体现,而且行政诉讼法为具体行政行为既提供了合法性标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也有违法性标准(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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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与行政诉讼的诉讼结果相联系的法律标准。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是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的标准与理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那么法院就必须作出维持判决;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法院就必须作出撤销判决。所以,我们也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也是判断法院是否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标准,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标准而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判决,否则,就是错误判决,可能会引起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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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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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有合法性标准与违法性标准。其中,合法性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这也就是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审理标准与条件,且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违法性标准是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法律准绳,其包括以下七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示公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构成以上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其行为便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变更、判决限期履行或确认其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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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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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主要是违法性标准,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与宪政背景存在很大差异,在审理标准的具体内容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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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司法审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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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主要规定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这是美国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标准的一般性规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联邦法院都适用该规定。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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