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19995e+09
1702719995
1702719996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在判决所必要的范围内,审查法院应决定全部有关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且决定行政行为表示的意义或适用。审查法院:
1702719997
1702719998 1.应强迫执行不合法拒绝的或不合理迟延的行政行为;并
1702719999
1702720000 2.认为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定和结论为不合法并撤销之:
1702720001
1702720002 (1)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
1702720003
1702720004 (2)违反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特免;
1702720005
1702720006 (3)超越法定的管辖权、权力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利;
1702720007
1702720008 (4)没有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
1702720009
1702720010 (5)适用本编第556节和第557节规定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依行政机关的听证记录而审查的案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或者
1702720011
1702720012 (6)没有事实根据,达到事实必须由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度。
1702720013
1702720014 在作出上述决定时,法院应当审查全部记录,或记录中为一方当事人所引用的部分,并且应当充分注意法律对产生不正确的结果的错误所做的规定。”(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78—679页。)
1702720015
1702720016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司法审查标准涉及划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对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根据事实问题性质不同,行政机关权力大小的不同以及缺乏事实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审查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事实问题。这三个标准是:实质性证据标准;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法院重新审理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适用于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依正式程序裁决所作出的决定的事实问题。因为正式裁决只能依据听证记录的资料,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的裁定是否有合理的证据支持,易于审查。实质性证据标准一般是指一个合理的人可能接受作为一个结论的正当的支持。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根据非正式程序作出的决定,其含义一般是指行政行为达到了非常不合理的程度,以至于任何合理的人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判断。这一标准主要表现为不正当的目的;忽视相关的因素;不遵守自己的先例和诺言;显失公平的严厉制裁;不合理的迟延。法院重新审理标准是法院完全独立地对案件事实作出新的裁定,完全不顾行政机关的意见。其适用的情况非常有限,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主要是以下情况: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司法性质的裁判,而行政机关对事实裁定的程序不适当;在非司法性行为的执行程序中,出现行政程序中没有遇到的问题;法律规定的重新审理,对于影响个人重要利益的行政行为,法律可能允许法院重新审理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裁定,涉及宪法中人身自由的保障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进行重新审理。
1702720017
1702720018 对法律问题的审查包括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两个方面。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可以进行独立的审查,不受行政机关解释的限制。当然,不受限制的含义不是不考虑,因为行政机关也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不受限制是指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可以独立地最后决定法律问题。正确地解释法律是法院不可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美国法院确立了格雷诉鲍威尔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时应按照合理性标准,不论法院是否同意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要这个决定合理,不是出于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力,法院必须接受。但这一原则也有限制。在行政机关依非正式程序作出决定时,法院没有必要都适用这个原则;如果行政机关对于性质相同的问题,没有说明正当理由,先后作出的决定互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自己没有把握作出的决定,不能希望一定得到法院的接受。法院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作出独立的判断;在对同样的问题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不同的决定时,专家的意见如此分歧,法院也可以自己作出独立的判断;当法律的适用涉及管辖权事实时,法院的审查也比一般事实严格,不适用格雷诉鲍威尔原则(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78—717页。)。
1702720019
1702720020 (二)英国司法审查的标准
1702720021
1702720022 (注: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176页。)
1702720023
1702720024 司法审查在英国没有成文法的规定,它是根据普通法的原则进行的,概括来说就是“越权无效”。在英国,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议会制定的法律,而议会具有最高的权力,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法院必须执行。因此,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所行使的权力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不论法院对它的决定是否同意,也不论这个决定的内容是否正确和妥当,法院都无权过问。只有在公共机构的行为超越了法定授权时,法院才可以根据越权无效原则进行审查。越权无效是一个大的范畴,内容极其丰富,总的来说,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既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超越议会授权的明确界限,也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议会授权时所暗含的保障与要求(注: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陕西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页。)。
1702720025
1702720026 根据英国法院的判例产生的理由有: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程序上的越权;实质的越权。
1702720027
1702720028 1.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1702720029
1702720030 自然公正原则是最低限度的公正程序原则,是普通法上的原则,不能和制定法相冲突,在同一事项上如果有制定法所规定的程序时,应适用制定法。在普通法上,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具体来说,听取对方意见原则包括:(1)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2)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然,当事人行使陈述和辩护权利的方式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违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目的。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规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必须由一个没有偏私或没有利益牵连的行政官员决定。在行政程序上没有偏私,不仅指实际上没有偏私存在,而且在外观上也不能令正直的人怀疑为可能有偏私。英国好多法院在很多判决中声称公正不仅需要真正存在,而且需要使人相信它是存在的。有些情况看起来是偏私,实际上不是或法律上不认为是偏私,如部长执行政策,不能代替的机构作出的决定,法律的特别规定。
1702720031
1702720032 2.程序上的越权
1702720033
1702720034 这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所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其与自然公正原则可以互相补充。只要议会的成文法规定了强制性的程序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通常有咨询程序、委任程序和说明理由程序等。
1702720035
1702720036 3.实质的越权
1702720037
1702720038 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超过法定权力范围的行为是实质的越权,这种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也是英国司法审查适用最多的理由,其主要有:(1)超越管辖权范围。广义的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切权力,这就包括了实质越权的全部情况。狭义的管辖权是就行政机关对某事是否有权处理和决定而言的。行政机关必须对某事有进行处理和决定的权限,然后才能作出不同的决定与处理。行政机关没有或超越管辖权作出的决定与处理,便是无效的行为。(2)不履行法定义务。包括许多情况,如不行使权力。在司法审查中主要有行政机关不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用契约约束自己的裁量权。(3)权力滥用。有时候看起来是在权力范围之内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一切权力只能正当行使,不可想象议会同意授予行政机关以不正当行使权力。根据法院的判例,其主要表现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即只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问动机如何,即使出于善意的行为也是越权;不相关的考虑,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和裁定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合理的决定标准,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时往往有一个客观标准,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能在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会采取时才是不合理的决定。
1702720039
1702720040 (三)法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
1702720041
1702720042 (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87—699页。)
1702720043
1702720044 在法国,行政诉讼主要是越权之诉,因而其审理标准也是法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主要标准,包括无权限、形式上的缺陷、权力滥用和违反法律。
[ 上一页 ]  [ :1.70271999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