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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28 2.层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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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30 指各种效力等级不同的立法文件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具体表现主要有:法律和宪法的不一致;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冲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法律、宪法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乃至宪法的冲突;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的冲突;规章以下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的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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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32 3.平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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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34 即法律规范效力层级相同的各种立法文件就同一事项有不相一致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其主要表现为: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之间发生的适用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发生的适用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与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发生的适用冲突;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和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之间的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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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36 4.新旧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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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38 指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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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40 5.人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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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42 即由于公民的民族、种族、身份的不同,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不同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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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44 6.区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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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46 指不同行政区域的立法文件因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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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48 (1)我国内地行政法律文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间非国家主权性质的法律规范文件的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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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50 (2)国内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适用冲突。包括: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法律文件适用冲突;较大市之间的法律文件适用冲突;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其辖区外的较大市之间的法律文件适用冲突;没有隶属关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法律文件适用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与它没有隶属关系的普通行政区之间的法律文件的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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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52 除了上述几种冲突外,有时法律适用冲突表现为复合型冲突,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冲突。如经济特区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是一种层级冲突,也是一种特别与一般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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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54 五、法律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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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56 (一)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和方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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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58 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特别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适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条款,特别是行政法律规范条款。它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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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60 1.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法律适用冲突应当遵循的规则。《立法法》第5章适用与备案对此集中作了规定。当然,除立法法之外,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等也有一些规定。选择适用规则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这些规则的引导,将适当的行政法律规范条款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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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62 2.选择适用规则是一种方法或规则。当然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方法或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冲突规范。在美国法上,这种冲突规范也适用于公法关系的法律适用冲突。选择适用规则将指导法律适用主体确定适用某个法律规范文件,然后,再从所确定的法律规范文件中选择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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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64 3.选择适用规则,其结构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指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法律规范文件冲突,第二部分指出要适用何种行政法律规范文件。如《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就是选择适用规则结构的第1部分。其中“适用特别规定和适用新的规定”,就是所选择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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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66 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选择适用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以法制统一原则、公平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为指针,正确行使选择适用权力。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选择恰当的法律规范。但是,冲突规范涉及的问题重大、有关机关存在很大争议,法院选择法律规范遇到很大困难的,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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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68 5.选择适用规则适用于解决公法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同时也适用于解决私法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因为:第一,在解决私法争议中,仍然可能遇到公法冲突问题,公法冲突的解决需要按照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的选择适用规则去办。第二,立法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选择适用规则既适用于公法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冲突,也适用于私法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如《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其中法律、法规、规章等既可以规定公法规范也可以规定私法规范,其中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既可能是私法规范,也可能是公法规范。因此,行政诉讼中的选择适用规则和民商法中的冲突规范,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二者共同构成统一的法律适用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体系,即统一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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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70 (二)选择适用规则的种类(公法上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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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72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选择适用规则可以作如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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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74 1.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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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376 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时,通常情况下适用特别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同一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处理。该《纪要》第2条第2款规定:“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2)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就同一行政区域而言,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时,通常也优先适用特别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3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6)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送请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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