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0277
1702720278
(2)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的“答复”。《立法法》第5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1702720279
1702720280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与检察联合解释。对于行政审判,目前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名称大致有“意见、解释、解答、规定、决定、办法、批复、答复、通知、复函、函、纪要”等,在内容上主要分为四类:一是针对某一类案件的解释;二是对司法工作的有关操作规范所作的规定;三是直接对法律条文规定所作的解释;四是直接对某一法律所作的系统全面的解释。
1702720281
1702720282
(4)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解释。包括两类,一类不属于审判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另一类是就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部门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冲突进行的解释。
1702720283
1702720284
(5)地方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机关解释。
1702720285
1702720286
这些解释的效力如何呢?根据《立法法》第4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再加上我国解释体制走的基本是“谁制定谁解释”的路径,因而法律解释的效力依附于解释的机关并对应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层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些可以直接作为依据,有些需要参照,有些需要提请裁决。
1702720287
17027202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条规定,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得参照适用。
1702720289
1702720290
(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
1702720291
1702720292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之下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部委以下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以下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宪法上的根据,但是,《行政诉讼法》对其法律效力地位没有规定。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行政规章是无疑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不能完全“依据”,也不能完全撇在一边,“因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注: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第6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认为,“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注:同上。)。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行政规范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义务、限缩权利方面存在着随意性。因此,人民法院在考虑是否适用规章之下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平衡维护行政机关依法有效行使行政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决定是否适用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1702720293
1702720294
(三)行政法判例
1702720295
1702720296
在行政法方面,判例的作用超过民法、刑法中的判例价值。因为行政法制并不完备,规则没有民事、刑事法律规则细化。因此行政案件中的判例,特别是具开拓性、典型性的司法判决,可以成为先例,就此而言,对实现行政法治是不可缺少的。遵守先例是英美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法国司法制度中并不实行这个原则,但是,在法国行政法方面却实行判例法制度,先例在行政法中起到主要作用,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原则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判决中创造并予以发展。由此可见行政法判例的作用。
1702720297
1702720298
判例与案例不同,不是所有的案例都能构成判例。这里所说的判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件。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律一直没有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判例已成为指导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
1702720299
1702720300
2000年6月发布的《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了以“法公布”形式完整发表最高人民法院自身作出的“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判决,实际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了判例以“法”的地位。
1702720301
170272030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第3期《梁宝富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案》、1994年第4期《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1996年第3期《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质总公司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上诉案》、1999年第4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等判例或多或少有些“造法”性质,有的弥补了法律的空白,有的是对抽象性法律具有创造性的解释,有的是对现有法院审理案件时模糊或有争议地方的厘清。对于判例的适用的问题,不能着眼于个案中事实到事实的类推。提炼出一些法律原则作为本级或下级法院的依据的做法,应该更符合我国国情。加入WTO以后,在行政诉讼中,也应当有条件地实行判例法制度,这将有积极作用。
1702720303
1702720304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处理规则
1702720305
1702720306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概念
1702720307
1702720308
所谓法律规范冲突,是指针对同一问题的多个现存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彼此不一致,在效力上相互排斥的情况。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例如,发生于某市的国土资源行政案件,某市行政机关适用了某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如果该案当事人诉到法院,人民法院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矿产资源法相抵触,那么,是适用某地方性法规,还是矿产资源法,这就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
1702720309
1702720310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特点:
1702720311
1702720312
1.主要是国内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任何一国的行政管理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土行使。行政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只适用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和民商法法律适用冲突有较大的区别,在民商法等私法适用冲突中,主要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中,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只选择适用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不会适用有关外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当然,对国外的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承认其有一定的法律适用上的效力。如2003年7月10日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第4款规定:“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根据本款规定,中国海事行政机关对境外的海事行政处罚,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海事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处罚。
1702720313
1702720314
2.行政法律适用冲突不可避免。只要一个国家并非一个立法主体,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即使只有一个立法主体,法律冲突仍可能发生,如新法与旧法关系不明确,法律适用冲突就会形成。总之,由于立法主体多重性,立法职权划分不清晰,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变化等等,都会引起行政法律适用冲突。
1702720315
1702720316
3.这种法律适用冲突发生在行政诉讼活动之中。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各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矛盾,行政法律适用冲突也会发生,此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则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发现的法律冲突,由于法院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效力,法律冲突问题不容回避,并且必须找出解决的办法。
1702720317
1702720318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是复杂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冲突,如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是不合法的冲突。有些冲突是法律允许的,如新、旧法在适用上的冲突,并非新、旧法本身存在问题,只是选择适用新法和旧法的问题。就层级冲突而言,主要包括:(1)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2)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3)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的冲突;(4)规章与法律的冲突;(5)规章与行政法规冲突;(6)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7)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与各种上位法冲突等。就平级冲突而言,包括法律与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与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与规章之间的冲突。
1702720319
1702720320
就冲突的内容而言,具体说来,主要有:(1)在行政处罚的构成条件、种类、幅度、设定权限方面的冲突;(2)在当事人承担法律义务的条件、数量、性质方面的冲突;(3)在当事人享受法律权利的条件、数量、范围、性质方面的冲突;(4)在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方面作扩大或缩小解释引起的冲突。
1702720321
1702720322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形式
1702720323
1702720324
1.特别冲突
1702720325
1702720326
特别冲突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别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如我国有关法律对少数民族在有关婚姻、生育、上学等方面有特别照顾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是不一致的。
[
上一页 ]
[ :1.70272027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