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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是否出庭,可以将判决分为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是在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往往是被告方未出庭情况下,法院根据查清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对席判决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庭审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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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一审判决的性质,即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以将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撤销判决,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即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变更判决,即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予以驳回的判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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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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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法律效力不仅仅是指判决的效力,也包括裁定和决定的效力。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效力通常包括既判力即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除上述三力外,每种具体的判决又各自具有自身不同的特点,下面分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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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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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判决一经作出,其效力有:原告应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不得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起诉。对判决不服只能提起申诉。被告也不得改变被判决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应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包括自身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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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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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的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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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部判决撤销的效力,又可分为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撤销判决生效后,其一,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自始无效,以后也不发生任何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原告可依撤销判决(实为违法确认)向被告请求赔偿。其二,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承担诉讼费。同时,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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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判决撤销的效力。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意味着部分维持,对撤销的部分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效力。对撤销的部分又可分为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和不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两种。这一点与第一种全部判决撤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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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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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判决除了具有其他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和既判力之外,还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其所应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强制履行判决一经生效,被诉行政机关必须按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职责。否则,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按《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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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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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讲,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重新确定争议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从而使被诉行政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部分或全部失去法律效力或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变更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已决事项重新向法院起诉,被告行政机关也不能就已决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判决后,法院已经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已被确定,只能依判决执行,不能再作争执。就人民法院而言,当事人如以重新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为标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本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其起诉;其他诉讼涉及本判决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意旨相反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原告不得申请撤诉,被告不得改变或撤销已经司法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得征得原告同意,由原告申请撤诉。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撤销、变更或废弃已经作出的判决,也不能对已作出的判决置之不理,重新审理判决终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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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以判决为根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前提是行政机关依法拥有强制执行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内容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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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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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与否的总体评价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合法情形、状态的不同,行政判决有六种基本形式。如果从诉讼结果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原告胜诉的判决与原告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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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有维持判决、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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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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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直接针对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现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确认,表现出较强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色彩,但同时相当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维持的行政行为意味着其取得了司法的确认、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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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有如下五个,这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即可能适用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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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确凿。这一条件的另一种表述应为事实清楚,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建立在由证据确凿、充分所决定的法定事实要件基础上的。从另一角度说,证据确凿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客观动因充分。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把抽象的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为什么把这一规范适用到此对象而非彼对象,其根据就是要具备由证据确凿、充分而决定的法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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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法定事实要件具备之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还要求选择正确的行政法规范。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现实生效的规范,不能是尚未生效或已经被废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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