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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包括应具备的方式、形式、手段、步骤、时限等。具体行政行为该具备而不具备法定的形式,或空间顺序上先后颠倒、紊乱,时间上超过时限等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而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是全部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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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超越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赋予该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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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并且行政机关正当地、合理地行使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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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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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的适用条件应该是维持判决应具备的条件。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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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的适用条件即为上述维持判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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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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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判决,区别于驳回起诉的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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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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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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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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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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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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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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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全部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实质在于消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视为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恢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状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状态的不同,撤销可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前者是将具体行政行为整体上宣布为违法,后者则仅使可分的具体行政行为独立的一项或几项失去效力。同时,根据撤销后行政机关还能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终止性的撤销和发回性的撤销。前者作出后,被告不能就同一对象另行作出决定;后者则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两种分类综合起来考察,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就有如下四种:第一,终止性的全部撤销;第二,“发回性”的全部撤销;第三,终止性的部分撤销;第四,“发回性”的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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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含义。也就是说,全部或部分撤销后发回的就是法条中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学习、理解《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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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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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言的,指行政机关认定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客观动因和法定事实要件不充分,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至少存在着不合理的疑点。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而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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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特定的人和事需要特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准绳”去加以衡量、定性和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原则上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是指本该适用此法律、法规却适用了彼法律、法规;本该适用此法律、法规中的甲条款,却适用了乙条款;适用了未生效的法律、法规;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往往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定性或处理上的错误,自应包含在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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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的行政程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指空间上不具备某种特定形式,先后顺序颠倒、紊乱,或超过了法定时限。违反法定程序有时并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的正确性,但考虑到日后我国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且现行行政程序规范较为简单、粗糙,若予违反即应予以撤销。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二者,如果说后者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后纠正的话,前者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前保障。加强行政程序立法是我国行政立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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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越职权。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权限,超出了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限范围,即为超越职权。越权无效是一个国际上公认的行政法原则。超越职权即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外行政”,自然应属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之一。实践中,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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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权限,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行政主体某项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自行行使了某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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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职权侵越,如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上级机关行使了下级机关的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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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空间上的越权,也叫地域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对管辖区域以外的对象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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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时间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超出法定的行使职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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