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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80 其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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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82 其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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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84 其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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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86 二、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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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88 (一)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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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90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全部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实质在于消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视为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恢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状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状态的不同,撤销可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前者是将具体行政行为整体上宣布为违法,后者则仅使可分的具体行政行为独立的一项或几项失去效力。同时,根据撤销后行政机关还能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终止性的撤销和发回性的撤销。前者作出后,被告不能就同一对象另行作出决定;后者则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两种分类综合起来考察,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就有如下四种:第一,终止性的全部撤销;第二,“发回性”的全部撤销;第三,终止性的部分撤销;第四,“发回性”的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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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92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含义。也就是说,全部或部分撤销后发回的就是法条中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学习、理解《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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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94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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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96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言的,指行政机关认定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客观动因和法定事实要件不充分,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至少存在着不合理的疑点。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而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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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98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特定的人和事需要特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准绳”去加以衡量、定性和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原则上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是指本该适用此法律、法规却适用了彼法律、法规;本该适用此法律、法规中的甲条款,却适用了乙条款;适用了未生效的法律、法规;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往往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定性或处理上的错误,自应包含在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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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00 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的行政程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指空间上不具备某种特定形式,先后顺序颠倒、紊乱,或超过了法定时限。违反法定程序有时并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的正确性,但考虑到日后我国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且现行行政程序规范较为简单、粗糙,若予违反即应予以撤销。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二者,如果说后者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后纠正的话,前者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前保障。加强行政程序立法是我国行政立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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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02 4.超越职权。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权限,超出了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限范围,即为超越职权。越权无效是一个国际上公认的行政法原则。超越职权即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外行政”,自然应属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之一。实践中,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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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04 第一,无权限,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行政主体某项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自行行使了某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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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06 第二,职权侵越,如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上级机关行使了下级机关的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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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08 第三,空间上的越权,也叫地域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对管辖区域以外的对象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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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10 第四,时间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超出法定的行使职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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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12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背离了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和目的,不正当地行使了职权。要判断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必须探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图,甚至公务员个人的目的和动机。滥用职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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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14 第一,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暗示索贿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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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16 第二,不相关考虑。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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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18 第三,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一般人的正常智力判断,不合乎理性,明显不公正。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的结果,故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可以判决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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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0 在适用撤销判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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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2 其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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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4 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对此种限制又作了变通的规定。(1)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此限。(2)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但其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有变化的,亦不受此限。(3)如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5条的规定直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司法建议、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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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6 其三,人民法院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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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8 (二)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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