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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74 三、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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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76 (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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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78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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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80 催告,是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的程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实施催告程序,一方面给当事人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抗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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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82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参考《行政强制法》第36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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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84 (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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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86 申请执行是人民法院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启动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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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88 1.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申请人。申请人主要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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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90 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这种裁决行为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是利益相对的双方,当行政裁决作出后往往会出现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权利得到确认,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负有义务,如行政机关就有关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裁决,当行政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为甲方时,则乙方不具有此权利,如果土地已被乙方占有,行政裁决作出后,乙方则承担应当退还土地的义务。在此甲方为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当乙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强制执行,以保障权利人实现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裁决的内容实现最终受益的是权利人,如果只有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执行,权利人不能提出申请,一旦行政机关不积极主动地申请法院执行,将会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因此,授予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权利人提供切实的救济途径,更有利于充分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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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92 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行政机关先行申请为前提条件,即应先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内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资格同样也会发生转移,如果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作为权利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终止,则公民的继承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权限、条件等特别规定外,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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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94 作为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程序中,其任务是核清情况,制作申请书和准备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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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96 2.申请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则可以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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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98 3.申请材料。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被执行人财产状况。(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申请人为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权、权利承受人,对于上述有些材料有时是不能或难以提供的,而这些材料又是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受理和执行不可缺少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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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00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此处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与诉讼中的不同,其只适用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根据这一规定,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将要逃避执行;(3)权利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对于先予执行,该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可见,先予执行是以不及时执行会造成严重损害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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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02 (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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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04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强制执行申请,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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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06 接到申请人申请后,人民法院首先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为:(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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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08 人民法院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行政机关该如何应对,是否还有解决途径,建议在法律中明确。经过研究讨论,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即《行政强制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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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10 (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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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1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执行申请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依据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审查实质内容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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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14 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它没有设定双方当事人对抗辩论程序,法院只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这种审查是仅限于行政机关提供的材料,但它不仅仅是形式或程序的审查,对行政行为内容本身的合法性也有实质上的审查,只是这种审查程度没有诉讼程序审查的严格。《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查的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可见,审查的基本原则是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予执行。之所以采取重大明显违反标准,理由是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而无效行政行为的显著特征是其自始无效,不仅对当事人无效,而且对任何机关都无效,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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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16 (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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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18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后,就是否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作出裁定。这里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对于申请证明材料完整有效,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二是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法律法规根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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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20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据此,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如果作出的是执行裁定,案件就进入执行阶段;如果作出的是维持下一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那么意味着该案件正式终结,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再执行。行政强制法在此规定复议程序,有利于规范和监督人民法院的审查权,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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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22 (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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